學會領導
歷任會長:趙培鏞、程功恩、盧竹音、王豐。現任會長李力。
學會第六屆理事會負責人:
會長 李力
副會長:沈誠、張雲、張紅、王曉東、孫偉、周一鳴、魯雁飛、陳智林、
劉侗、朱海閔、黃啟成
秘書長:孫偉(兼)
學會秘書處
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學會秘書處是學會的常設機構,負責執行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執行學會會長工作會議的各項決定,負責學會二級機構日常工作的管理、協調,負責學會會員日常服務、申請受理、會費收取,負責學會對外合作聯絡和宣傳工作。
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下設若干辦事機構。
秘書長:孫偉(兼)
副秘書長:張建平、宋延軍、盧濤、龐彥強、江泊、王濤、龔小奇、井泉、鄧俊峰、趙大志
學會簡介
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於1986年籌建,1994年正式在民政部登記註冊。學會是由全國從事藝術教育的藝術院校、機構、團體,以及從事藝術教育的個人自願組成的,以藝術職業教育為主要研究對象。英文縮寫CEFA。學會由文化部主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負責業務指導。學會現任會長李力,現有單位會員127家,個人會員183名。學會單位會員中的核心力量是遍布全國的藝術職業院校,每個院校都有自己的優勢專業,為中國文藝事業和藝術教育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其中一些院校還參與到國家的重要活動中,如G20晚會、APEC晚會、奧運會開幕等。
學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地以習近平同志關於文藝工作的系列講話精神為導向,團結、組織藝術職業教育工作者,開展以藝術教育研究為中心的各項活動,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繁榮我國文化藝術事業、有效提升文化自信,培養全面發展的藝術人才貢獻力量。
學會主要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總結藝術職業教育教學經驗,探索藝術教育的規律和特點,對藝術教育工作中提出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向有關主管部門、院校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各種藝術活動和教育教學的研究,對有優秀成果進行獎勵和推廣,編輯出版會刊,評選學術論文,組織專業技能比賽;
(三)積極協助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與藝術教育相關的評估、研究、交流、比賽等活動;
(四)在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加強對外交流,並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初級藝術教育的發展;
(五)開展符合本會性質和辦會宗旨的其它有益社會活動。
學會每年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兩次,以及其它學術研究、專業交流、師資培養等各種專業活動若干次。學會下設理論、教學、舞蹈、音樂、美術、戲劇與影視、播音主持、雜技、舞台技術等多個專業委員會,以及美育、社會藝術教育等工作委員會,各二級機構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展開更有針對性的研討、比賽、交流等。是中國藝術職業教育領域覆蓋面最廣、涵蓋學科最多、涉及行業力量最強的社會團體組織。
學會是文化部批准的全國跨省考級單位之一,下設有民族民間舞考級中心、爵士舞考級中心以及國標舞考級中心,同時學會的會員單位還承擔有美術考級、音樂考級等。多年來,考級工作已經覆蓋全國範圍,每年為數十萬考生提供專業培訓以及水平測試服務。
學會始終積極投身於藝術職業教育教材建設、教育標準化建設等學術建設,完成了中國藝術職業教育(高職部分)教材的編寫。學會的眾多會員單位也承接了國家當前提出的藝術素質教育、美育教材的研發、師資培養等具體任務。近年來,學會還在積極推進機制改革,對社會藝術培訓機構、演藝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藝術教育的個人開放入會,致力於為藝術職業教育院校和社會藝術教育行業之間搭建溝通平台。不斷推進產教融合,推進科技與文化融合,促進創業創新。
中國的藝術教育資源,呈現為金字塔狀的結構,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所承擔的使命,恰恰是建設藝術教育塔基和塔身。學會在藝術基礎教育、藝術職業教育、藝術教育師資培訓、藝術綜合素質培訓、美育教育等領域的優勢資源還將不斷擴大和加強,學會也將不斷在“創新、共享、發展”的理念下,搭建更高水平的藝術教育平台。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英文名稱:China Education Federation of The Arts,縮寫:CE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藝術職業院校、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和其他與藝術職業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藝術教育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團結、組織藝術職業教育工作者,開展以藝術教育研究為中心的各項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繁榮我國的文化藝術事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藝術專門人才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總結藝術職業教育教學經驗,探索藝術教育的規律和特點,對藝術教育工作中提出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向有關主管部門、院校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組織開展各種藝術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對優秀成果進行獎勵和推廣,編輯出版會刊,評選學術論文,組織專業技能比賽;
(三)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與藝術教育相關的評估、研究、交流、比賽等活動;
(四)開展符合本會性質和辦會宗旨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藝術教育領域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經秘書處考察並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需有兩名以上理事提名;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與學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日常工作;
(四)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業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 年11 月5 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本章程自2015年12月10日通過民政部審核備案,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