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巴基斯坦就巴在廣州設立總領館事達成協定

中國與巴基斯坦就巴在廣州設立總領館事達成協定是由巴基斯坦在2007年12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與巴基斯坦就巴在廣州設立總領館事達成協定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7年12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確認收到大使館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Pol.3/1/2007號照會,內容如下: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確認,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和加強兩國間領事合作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廣東省、福建省、湖南省、海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
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留在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增設領事機構的權利。設領地點、領區範圍等事宜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三、雙方將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兩國各自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對等原則,為對方在本國設立領事機構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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