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單位成員,也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老年人體育組織和體育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在各級政府和體育、民政部門的領導、監督下,與老齡工作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共同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
- 隸屬: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 單位地址:北京崇文區體育館路9號
- 協會性質: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
- 會員類別:單位會員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理事成員,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是聯繫、團結廣大老年人的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為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增進老年人健康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成員。在各級政府和體育、民政部門的領導、監督下,與老齡工作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共同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工作。
成立意義
聯繫、團結廣大老年人的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為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增進老年人健康服務。
理事成員
主席:張發強
秘書長:宋述初
王建敏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簡稱中國老體協),英文全稱CHINEESE VETERAN’S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CV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老年人體育協會和有關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眾性體育團體,是為廣大老年人進行體育活動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成員,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老年人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方針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繫全國老年體育工作者和老年體育愛好者,在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推進老年體育事業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及秘書處設在北京市,地址為北京市體育館路9號,郵編10076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國家老齡辦、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老年體育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老年體育工作的開展;
(二)舉辦全國老年人體育健身綜合運動會及各項全國性老年人體育展示比賽,積極組織發動老年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三)舉辦各項健身活動推廣培訓班,不斷擴大老年體育骨幹隊伍,為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更多的選擇;
(四)組織開展對老年人體育的科學研究;
(五)總結交流經驗,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比表彰先進;
(六)參與和組織國際間老年人體育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老年人體育協會和有關組織,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積極組織開展老年人體育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全委會或執委會討論並批准;
(三)由本會主席簽發授予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推動本地區本部門老年人體育活動的開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全委會或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大會。
全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會費標準;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全委會委員;
(三)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和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委會)是全國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國會員大會負責。全委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履行相應的選舉程式。
第十八條 全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委會委員;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委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執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全委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鑒於老年人體育協會的特點,經全國會員大會2/3以上同意,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7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執委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會議;
(二)主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檢查全國會員大會、全委會、執委會決議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委會或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老年人及企業體育部內。
第三十條 本會各專項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在執委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工作。。
本會專項委員會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依法對本會財務進行管理核算和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和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發補充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15日第六屆全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