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

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是由我國從事和熱心於綠色生態產業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等活動的單位和領導、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促進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
  • 性質:全國性專業促進會
  • 內容:綠色生態產業管理、科研、生產等
  • 會長:陳耀邦
  • 常務會長:劉陽河
目錄,促進會宗旨,主要職能,領導機構,促進會現狀,開拓國際市場,促進會章程,陳耀邦會長,1成長曆程,2社會職務,3提案,

目錄

1促進會宗旨;2主要職能;3領導機構;4促進會現狀;5開拓國際市場的探索6國際交流合作;7 理論研究
8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 第八章 附則

促進會宗旨

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開發綠色經濟,服務於“三農”,科研成果推廣,致力於促進我國綠色生態產業和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能

1. 推動綠色生態產業開發的橫向經濟聯合,協調綠色生態產業科研、生產、貯運、銷售、監測等方面的關係;
2. 組織綠色生態產業理論研究、人員培訓、社會監督、信息諮詢、科技推廣與服務,並成為政府與綠色生態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3. 為綠色生態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和產業的加速建設提供有效的綜合服務和有力的社會支持。
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也將為廣大會員以及社會各界積極創造廣泛交流、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良好機遇與環境,同時也熱忱希望社會各界對促進會給予關心和支持,共同為綠色生態產業發展作出貢獻。

領導機構

會長:陳耀邦
常務副會長:劉陽河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東升 王天生 王科聰 付之平 葉文華 孫喜和 李立濤 李成光 沙玉希 陳生民 陳金科 周明國 羅至雄 羅海波 金吉武 鐘藍亭 崔虎勛
秘書長:王海淵

促進會現狀

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不斷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綠色食品的國際影響,為開拓綠色食品國際市場做了許多工作;隨著綠色食品事業進入加快發展的新階段,促進會開始積極與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就綠色食品市場通道建設問題進行交流與合作,提出了開展“綠色農業”理論研究和“綠色農業”運動的倡議。因此,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開拓綠色食品國際市場的探索,分為兩個階段。

開拓國際市場

國際交流合作
多年來,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一直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不懈努力。入世之後,這個有利條件更成為促進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優勢。促進會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這種優勢,從推進綠色食品國際發展戰略出發,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一)加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
中國綠色生態產業的發展受到了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聯合國糧農組織等國際組織的關注和肯定。促進會與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進行了緊密的合作,實施了四個合作項目。即1998年在北京召開的“亞太地區綠色食品與可持續發展研討會”,重點介紹了我國綠色生態產業的發展情況;2000年在雲南昆明召開了“亞太地區綠色食品與農業可持續發展信息網研討會”,在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支持下、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負責具體實施的“亞太地區有機農業與綠色食品信息網建設”項目啟動;2002年在西安舉辦“亞太地區可持續農業與綠色食品實地培訓班”,面向整個亞太地區國家推廣了中國綠色生態產業開發管理的經驗和技術;2003年在河南長垣縣舉辦“亞太地區綠色食品與有機農業市場通道建設國際研討會”,將綠色食品的市場通道建設和進一步加強亞太地區綠色食品國際合作列入了工作計畫。連續實施聯合國同一部門、同一主題的項目,這在聯合國支持開展的行動項目中是很少見的。這既說明中國綠色生態產業在亞太地區有著很高的推廣價值與合作前景,也表明了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對中國綠色生態產業的高度關注與大力支持。
(二)加強與國際組織及各國相關組織的聯繫與交流
促進會於2008年已正式成為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的成員。幾年來促進會應邀參與組織了兩屆“果蔬加工與產業化國際研討會暨展覽會”,主辦了“2005年中國國際綠色生態產業發展高峰論壇”。參與承辦了“國際綠色食品與人類健康博覽會暨學術討論會”;參加了韓國“21世紀楊平第一屆國際有機農業與環境保護論壇”。另外促進會還積極組織會員考察了美國、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類綠色生態產業食品生產、管理和市場情況,開闊了眼界,增進了交流。並且接待了來自日本、韓國、菲律賓、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的來訪。
通過參與、舉辦或承辦各種國際性的學術研討會,接待外賓來訪,組織出國考察、訪問,不僅加強了我們與世界各國及相關性組織、機構的聯繫,擴大了我國綠色生態產業食品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且為綠色生態產業國際化發展戰略實施作了有益探索。
理論研究
2005年,在河南長垣縣舉辦了“亞太地區綠色食品與有機農業市場通道建設國際研討會”。在這次會議上,鑒於開發中國家出口到本區域外的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受到了保護歐盟、日本和美國主要市場的法規的嚴重阻礙,開發中國家在推動其綠色和有機食品進入已開發國家市場的談判中處於非常不平等的地位的現狀,中國綠色生態產業會向大會提出了建立本區域組織,開展“綠色生態農業”理論研究及“綠色生態農業”運動,建立適合亞太地區發展現狀的“綠色生態農業”體系,並通過市場通道建設,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以更好地推動亞太地區的農業發展的倡議。經與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農村發展部主任盛亞科先生等官員認真研究討論,該倡議得到了會議認可和贊同,並作為會議後續行動建議向整個亞太地區發出倡議。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
第二條 性質:是由全國從事綠色生態農業林業、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技術推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了共同的目標而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政府與綠色生態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宗旨: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服務於“三農”,致力於促進我國綠色生態農業林業和綠色食品事業(包括農業部推行的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下同)的發展,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接受業務主管部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促進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與職能
(一)研究、探討並大力宣傳綠色生態農業林業、綠色食品發展相關理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綠色農業林業、綠色食品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會員的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為會員、事業、政府服務。
(二)組織綠色生態農業林業發展模式和經營理念的科研與示範,開展綠色食品及與此相關的理論研究和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組織綠色生態食品調研,了解、掌握國內外綠色食品及相關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情況和信息,為綠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獲得新技術和引進先進設備提供諮詢。
(四)組織綠色生態食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包裝的研究和技術推廣,開展技術諮詢、推廣和科學普及等服務。
(五)宣傳、推廣和普及綠色生態食品知識,編輯出版報刊、書籍、軟體、音像製品等,建設促進會網站,搭建全國綠色食品信息交流與服務平台。
(六)配合相關部門,開辦綠色生態食品技術業務培訓班,提高綠色生態食品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生產企業人員的技術水平。
(七)組織或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合作組織綠色生態食品生產、經營、科研等單位進行多形式、多層次、多學科的學習、考察、交流和宣傳展銷活動。
(八)配合相關部門制定、修訂綠色生態食品標準,保護綠色生態食品智慧財產權,維護綠色生態食品在消費者中的信譽。
(九)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及本行業的正當權益。
(十)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國際交流活動,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十一)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綠色生態食品發展的需要組織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構建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平台。
(十二)協調綠色生態食品科研、生產、監測、貯運、銷售等方面的關係,開拓國內外市場,倡導綠色消費理念,提高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十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增強會員的自律和自我保護意識,維護會員的市場利益。
(十四)加強與綠色生態食品事業相關團體的聯繫與合作,特別是與各地各級綠色生態促進會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開展市場流通信息的調查研究,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推動綠色生態食品持續健康發展。
(十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與本促進會有關的其它事項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促進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促進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均可代表本促進會在全國範圍內吸收會員,並報本會備案,專業委員會接收名譽會員,應當報經促進會批准。
第八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認可促進會的章程,在促進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綠色生態產業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和推廣等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認可促進會章程,從事綠色生態產業食品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科研、教育、生產、貯運、銷售、監測、諮詢和推廣等工作,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委託有關部門討論通過;
(三)促進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促進會有關資料、信息和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促進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社會宣傳綠色食品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及會費的具體管理,由《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會員管理辦法》規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第十九條的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其決定應在常務理事會議時追認。
第二十五條 促進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經理事長(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促進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促進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四)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及維持本促進會秘書處正常工作運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促進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陳耀邦會長

陳耀邦,廣東番禺人。1982 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林業部部長、農業部部長、現任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會長。

1成長曆程

1953年畢業於仲愷高級農業技術學校高級農
陳耀邦藝科專業。1957 年畢業於華中農學院(現華中農業大學)植物保護專業。1966 年華中農學院(現華中農業大學)植物病理與農用抗菌素研究生畢業,教授級高級農藝師。歷任華中農學院(現華中農業大學)助教,農業部經濟作物局副處長,農牧漁業部農業局副局長,中共無錫市委副書記,農牧漁業部副部長。1988 年任農業部副部長。1993 年 5 月起任國家計委副主任、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副總指揮、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副組長、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1995 年起任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副主任。 1997 年 2 月任首都綠化委員會副主任。 1997 年 7 月任林業部部長。 1998 年 3 月 18 日任 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2001 年 8 月免去農業部部長職務。 2002 年 2 月增補為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政協常委。 2007年任中國創業致富促進會名譽主席。現任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會長。

2社會職務

中共十三、十四大代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
陳耀邦,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會長,中國農民體育協會主席,中國綠色生態產業促進會會長
陳耀邦生於1935年,廣東番禺人。教授級高級農藝師。歷任農業部技術員、副處長、副局長。1986年任農牧漁業部副部長。1993年任國家計委副主任。1997年兼任林業部部長。1998年任農業部部長、黨組書記。
陳耀邦從1950年進入農業院校求學起,一直致力於我國的農業農村工作。在國家計委期間,主管農村經濟和國土地區工作。在農業部期間,長期主管計畫、種植業和鄉鎮企業。從農業部離任後,依然把全部的精力和心思放在農業農村工作上。
從2003年起,陳耀邦參加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的專題調研,並多次擔任調研組組長,就新農村建設等問題做了大量的調研工作。
2004年參加統籌城鄉發展的調研;2005年參加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的調研;2006年參加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調研;當年還組織部分農業界委員參加新疆農業的考察。

3提案

在政協會議上有關新農村建設問題的提案有:《關於解決農村金融制約問題的建議》;《關於解決農民在農村的私有房屋發放房產證的建議》。發言有:《關於“十一五”期間加快發展小城鎮的建議》、《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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