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IEP))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由我國產業界、環保界、金融界、科技界和學術界等各方有志人士,自願發起成立的國家級、綜合性、無主管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註冊機構:民政部門
  • 登記證號:502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9196R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CIEP以“保護環境,造福人類”為宗旨,以“促進生產過程清潔化,實現產業發展生態化”為指導,堅持“會員為根、服務為本”的理念,致力於環保技術產業化推進,務實於工業企業的綠色發展,專注於產業經濟的生態化建設,努力推進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CIEP搭建五個服務平台:
——中國工業環保論壇 通過舉辦年度性工業環保論壇以及各類季度性專業研討會、學術交流會等活動,建立常態化的行業交流研討平台,形成“協會、專家、企業、政府”的有效互動機制。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模型,對工業環保領域的一些建設成果經驗以及示範區域、優秀企業、傑出人物等進行表彰。
——中國工業環保研究報告 在國家有關部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充分發揮促進會的智力優勢和人脈優勢,針對工業環保領域熱點、難點問題撰寫研究報告,每年發布一次《中國工業環保研究報告》,向政府部門提出我們的建議和意見。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
——中國工業環保產業基金 匯集工業、科技、金融等方面的優質資源,促進工業環保產業健康發展。一是創立產業投資基金旨在從最佳化資本結構入手,為工業環保企業搭建投融資服務平台;二是通過資金投入、股權投資等形式,解決工業環保領域存在的資金供給不足和投資效率不高等問題;三是通過資本的引導作用,帶動和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工業環保領域,促使中國工業環保產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工業環保展覽會 通過搭建完整的上下游產業鏈展示和交易平台,展示工業環保各領域的前沿技術與產品,有效促進行業與產業間的溝通交流和項目對接。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網站 通過建設完善促進會網站,宣傳促進會的工業環保主張、工作理念、研究成果、重要活動以及各類服務等。通過月度性通訊簡報、移動客戶端等各種媒介,推送環保工業信息資訊,為廣大會員和公眾服務。走出一條為廣大會員和公眾服務的新路子。
CIEP推進六項主要工作:
1、政策研究。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擔與工業環保產業有關的研究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參與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等。
2、技術推廣。組織實施工業環保領域的產品認證、技術評估、鑑定與推廣等。
3、諮詢培訓。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
4、國際交流。開展有關工業環保方面的經貿、技術、學術等領域的交流;主辦或參與非官方的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活動,與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就共同關心的領域和問題開展合作;以共同舉辦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和展覽會等方式,組織國內外企業開展務實合作。
5、科技創新。3D列印技術是一種增材製造技術,極大地減少了鍛削切過程中的污染,提高研發質量,加快創新進程。黨中央和國家對3D列印技術的發展套用十分重視,要密切跟蹤全球3D技術發展趨勢,支持國內研發積極有序發展,爭取重點突破。
6、發展會員。日常聯繫企業會員單位,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調研諮詢活動;開展行業協調,反映會員合理要求,協調會員關係;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等。
CIEP內設研究部、國際部、會員部、展覽部、培訓部、辦公室等職能部門,下設中國工業環保研究中心、中國工業環保金融創新委員會等工作機構。可以承擔環境規劃與政策、政策法律諮詢、環境標準與技術規範、有關環保認證評估與核查、技術交流與推廣等業務;推動工業環保與金融創新相結合,為中國工業環保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務。
CIEP通過搭建五個服務平台、推進六項主要工作,努力將自身打造成為政府管理的“助手”、企業運營的“幫手”、行業發展的“推手”、社會治理的“抓手”。

組織結構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機構設定
六個部門:國際部、研究部、會員部、會展部、培訓部、辦公室
1.國際部
負責制定本會中長期對外工作計畫,安排本會對外活動,組織協調國內外國際活動,落實促進會出訪及交流活動,建立與各國對口組織的聯絡渠道,定期開展相關活動,協助會展部組織好境內外的會展事宜,協助會員部開展好境內外企會員發展工作,負責境外代表處及基金管理工作。
2.研究部
開展環境經濟政策研究,組織有針對性的政策調研活動,提出建設性意見,撰寫專報及研究報告,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巨觀政策交流會、研討會;承擔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門委託的研究課題;負責本會領導出席會議的發言稿件。
3.會員部
承辦全國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發展會員,組織開展活動,反映訴求,收繳會費等工作;協調好境內外企會員的活動及關係,研究其工作特點和問題,提出發展和管理境會員的新舉措;負責會內活動、行業和企業有關重大活動的報導,收集國內外工業環保領域的熱點信息,負責網站建設、運行和維護,編輯和發行<中國工業環保通訊>;協助其他各部開展的相關活動。
4.會展部
組織、策劃和安排促進會的各項會議和展覽活動,舉辦大型環保成果展,搭建綠色產品展示和先進環保技術交流合作的國際平台,促進國內外工業企業和行業組織雙向互動,探索有促進會特色的中外企業和行業兼容會展工作模式。
5.培訓部
負責組織促進會開展的各項培訓活動,與國內相關組織建立合作關係,根據境內外企會員的需要,組織相關環保法規、環境經濟政策為主要內容的培訓,開展有針對性的短期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按照促進會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相關境內外培訓工作。
6.辦公室
負責與民政部聯繫,通報並組織落實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負責日常檔案收發,整理匯總;會信函電登記轉送,上級電話記錄,審核簽發的檔案,印章保管及使用;安排會領導活動及出行;協調各部安排的會領導活動日程。

組織章程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
英文名:China Council for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縮寫: CIEP。
第二條 本會是我國工業環境保護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促進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促進我國工業行業環境保護水平的提高、環保意識的普及、環保成果的推廣和環保人才的成長,為我國工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行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和授權,組織課題研究,重點研究解決我國工業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環境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我國工業環境保護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二)組織相關工業環境經濟政策套用的專題研究,搭建論壇、展覽、培訓等交流平台,推動工業環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三)開展工業環保統計、專題調研、數據採集、整理加工、分析發布工業環保信息;
(四)創建中國工業環保產業基金,匯集工業、科技和金融等領域優質資源,利用產業基金等金融工具,為企業提供服務;
(五)組織開展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院校、重點企業之間關於工業行業環境經濟政策問題的交流和諮詢研究;
(六)創辦工業行業環境經濟政策刊物、教材、內參;發布中國工業環保年度報告;組織工業環保評獎活動;
(七)組織參加國際同行組織的活動,促進國內外工業行業環境保護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工業行業普及環境經濟政策理論與實踐技能的工作,總結推廣工業行業環境保護經驗,促進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提供公共、市場、技術服務;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熱心從事工業行業環境保護研究及實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依據本會會員條例,經申請並得到本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贊同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自覺意願;
(三)在本會的研究及工作領域內有一定的成就和影響力;
(四)能夠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需由一名理事推薦介紹);
(二)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及信息服務;
(四)研究成果及有關論文,享有在本會刊物上發表的優先權;
(五)享有接受本會若干內部服務的優先權利;
(六)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支持配合本會舉辦或組織的活動,完成所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與本會有關的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逾期一年不續繳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定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犯罪並受到刑事處罰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會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貫徹會員大會的決議,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審定促進會工作計畫;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六)在得到授權後,可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登記單位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登記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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