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10年10月16日-17日
學會與南京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201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中國內地、港澳、歐美等地區的270 余位專家、學者圍繞國際經濟法的諸多理論與實務問題展開深入細緻的討論與交流。
2010年8月19日至22日
學會與韓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及韓國外交通商部共同主辦的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國際研討會在韓國首爾舉行。會議的主題是“韓中自由貿易協定:設法消減壁壘,邁向特殊夥伴關係”(Korea-China FTA: Seeking Ways to Reduce Barriers for the Special Partnership)。韓方有Sung Jae Ho, Choi Won Mog, Park Deok-Young, Choi Seung-Hwan, Chang Seung-Wha等十數名教授,以及外交通商部官員參會。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
學會與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和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聯合舉辦2009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中國內地、港澳地區的280餘位專家、學者齊聚一堂,提交交流論文近190篇,均創歷年之最。
2009年9月10-11日
學會與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聯合主辦“第三屆國際投資保護協定研討會”,該會議是第十三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CIFIT)的分論壇之一。來自相關高校的國際法學者與商務部、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政府官員與專業人士參加了會議。
2008年10月24日至27日
學會與南開大學法學院在天津聯合舉辦2008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10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
2008年10月23日至24日
學會與韓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在天津聯合舉辦“WTO體制與區域貿易集團: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區的法律與實踐”(中、韓、英文)國際學術研討會。中、韓學者20多人出席會議。
2007年11月2日至5日
學會與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廣東省律師協會在湛江聯合舉辦2007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18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40多篇。
2006年10月20日至22日
學會與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在黃山市聯合舉辦2006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15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20多篇。10月20日,學會第四屆理事會通過決議,由曾華群教授任學會常務副會長。
2006年7月19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完成了在民政部正式登記的手續,取得了民政部頒發的“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證書載明,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章程》正式存檔於法務部、民政部。
2006年2月26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在廈門鷺江賓館召開,通過了報送民政部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章程》和學會理事會名單。理事會通過決議,為進一步增強學會的代表性和組織建設,增補車丕照、朱欖葉、吳志攀、張月姣、張玉卿、陳治東、尚明、莫世健、曾令良、廖益新教授為學會副會長。
2005年10月13日至16日
學會與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在長沙市聯合舉辦2005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20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40多篇。
2005年8月
學會與南昌大學法學院在井岡山聯合舉辦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專題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50多位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30多篇。
2005年6月17日至18日
學會與韓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在韓國首爾聯合舉辦“WTO十年的中韓貿易關係”(中、韓、英文)國際學術研討會。陳安、董世忠、吳煥寧、王傳麗、陳治東、朱欖葉和曾華群教授應邀出席會議並作大會報告。
2004年11月8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學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副會長。聘請萬鄂湘、劉豐名、朱學山、汪堯田、芮沐、趙承璧、郭壽康、高爾森、高樹異、蕭志明、曹建明、韓德培、魏潤泉教授為顧問。陳安教授當選連任為學會會長。王傳麗、王貴國、余勁松、吳煥寧、董世忠、曾華群教授(以姓氏筆畫為序)當選為學會副會長。徐崇利教授任秘書長。
2004年11月5日至8日
學會與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在廈門聯合舉辦2004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及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187位代表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37篇。
2004年11月4日至5日
學會與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在廈門驛緣酒店聯合舉辦“國際經濟法與經濟轉型期的中國”國際學術研討會(英文)。30名中外知名專家學者應邀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22篇(英文)。會後,會議論文由陳輝萍教授主編成專題文集,於2007年初由美國William S. Hein & Co., Inc出版社出版。
2004年5月29日至30日
學會與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在廈門聯合舉辦“坎昆會議後WTO法制的走向和中國的對策” 專家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政府主管部門的20多位專家學者出席會議。
2003年9月27日至30日
學會與甘肅政法學院在蘭州市聯合舉辦2003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50多人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30多篇。
2002年9月18日至20日
學會與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在大連市聯合舉辦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76人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50篇。
2001年11月2日至4日
學會與復旦大學法學院在復旦大學聯合舉辦2001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本次年會主題為“全球化與區域一體化中的國際經濟法”。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75人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105篇。
2000年10月19日至23日
學會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在北京市西山杏林山莊聯合舉辦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本次年會主題為“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學”。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00多人出席會議。
2000年4月16日
法務部正式簽發《關於同意成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的批覆》,文號為“司發函 [2000] 093號”,明確表示同意成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的申請,指示“儘快向國家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1999年11月12日至14日
學會與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泰華酒店聯合舉辦1999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科研及實務工作的100多名代表出席會議。
1999年6月12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依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向民政部社團司申請重新登記,並附申報材料全套八種。答覆稱,需先經業務主管部門法務部審查同意,方可申請登記。學會即向法務部提交有關申請報告。
1998年11月23日至27日
學會與深圳大學法學院、深圳市貿易服務中心在深圳大學聯合舉辦1998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00多人出席會議。
1998年
由陳安教授主編、學會參與主辦的《國際經濟法學刊》(原名《國際經濟法論叢》)創刊,定位為全國性、開放性的國際經濟法領域優秀學術著述的集刊,現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10年來,已連續出版15卷。自2005年起,每年出版一卷,每卷分為四期,每期約35萬字。該刊的學術水平和社會影響受到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肯定和讚譽。目前,《學刊》已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學術數據來源集刊,也是中國國家知識基礎設施(CNKI)工程管理的多種學術資料庫、包括《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來源刊物。
1997年10月24日至27日
學會與杭州大學法律系在杭州市聯合舉辦1997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近200人參加會議。10月26日,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學會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副會長。學會聘請王殿國、鄭衍杓、趙承璧、郭壽康、高爾森先生擔任顧問。陳安教授當選連任為學會會長。吳煥寧、董世忠、張月姣、邢同舟、余勁松、王貴國、曾華群教授當選為學會副會長。曾華群教授兼任秘書長。
1996年8月
學會與雲南大學法律系在昆明聯合舉辦1996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高校、科研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的代表100多人參加會議。
1995年11月20日至22日
學會與上海法學會、復旦大學、上海對外貿易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上海大學法學院在上海對外貿易學院聯合舉辦1995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高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業的專家學者160餘人出席會議。11月22日,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增補張月姣同志為學會副會長。
1994年11月14日至17日
學會與西南政法學院、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在西南政法學院聯合舉辦1994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國際經濟法科研、教學單位、政府機關及實務部門的代表90餘人出席會議。會議收到論文40餘篇。
1994年3月24日
經原國家教委“教辦[1994]15號”檔案批准,正式同意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掛靠廈門大學,學會秘書處設於廈門大學法學院。
1993年11月17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副會長。研究會聘請任建新、沈達明、芮沐、周子亞、端木正、裘紹恆先生擔任顧問。陳安教授當選為學會會長。王殿國、馮大同、余勁松、吳煥寧、董世忠教授當選為學會副會長。曾華群教授任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一致通過決議,將“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
1993年11月15日至19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和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在珠海市望海樓聯合舉辦1993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外經貿管理部門和企業的代表約100人出席會議。會議收到30多篇論文。
1992年10月16日至20日
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與廈門大學法律系、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和廈門市國際經濟貿易學會在廈門大學國際學術交流中心聯合舉辦“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經貿部門、法務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近70名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會議共收到論文38篇。10月19日,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會一致選舉陳安教授擔任常務副會長。
此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討會”形成年會制度。歷屆研討會由學會與各法學院校等聯合舉辦,與會代表來自全國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經貿法律實務部門。研討會重在“以文會友”和“知識報國”,要求代表向大會提交與會議主題有關的學術論文或作相關的學術報告。歷屆研討會都特別注意邀請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和法務部教育司等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作專題報告,向與會代表介紹我國對外經貿交往中面臨的重大法律問題,指導學者們緊密聯繫實際,開展研究,為國家出謀獻策。
1987年10月17日
經原國家教委批准和資助,在武漢大學舉行的“全國國際經濟法教學研討會”上,正式成立“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通過《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研究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副會長。姚梅鎮教授當選為會長。王守茂、馮大同、李澤銳、吳煥寧、陳安、趙承璧、鄭衍杓、高爾森、郭壽康教授當選為副會長。許前飛同志任秘書長。研究會秘書處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
1984年5月8日至6月5日
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武漢大學法律系、廈門大學法律系、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安徽大學法律系、中山大學法律系和江西大學法律系共同發起,在廬山舉辦了全國性的“國際經濟法講習班”。講習班聘請周子亞、姚梅鎮、陳安、高爾森、朱學山、江振良、盛愉、盧繩祖、董世忠、方之寅等國內知名國際經濟法學者作專題講座,全國53個單位90多名代表參加。5月27日,與會人員一致倡議成立“國際經濟法研究會”,並通過了《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章程》。經反覆協商,選舉產生了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理事會。研究會聘請周子亞教授為顧問。姚梅鎮教授當選為會長。李慶軒、夏煥瑤先生當選為副會長。陳安、董世忠、高爾森、盛愉教授為常務理事。王國良老師為總幹事。研究會會址設於江西大學法律系。
1984年“廬山國際經濟法講習班”結業留影 (1984年“廬山國際經濟法講習班”結業留影)
本結業留影中,左第六人起依次為盧繩祖教授、高爾森教授、姚梅鎮教授、江西大學法律系李書記、周子亞教授暨夫人、朱學山教授暨夫人、陳安教授。此幀留影由當年該講習班青年學員張菊輝珍藏了25年,新近提供給本學會。謹此致謝。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縮寫CSIEL)。
第2條 本會是由從事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教學與實務工作的同志及各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有關國際經濟法學術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3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團結廣大從事國際經濟法理論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的同志,積極開展國際經濟法的學術活動,促進國際經濟法學科的發展,為推動我國對外經濟交往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4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5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廈門市廈門大學法學院C座6樓602-6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6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全國性和地區性學術討論會;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報告會和座談會;
(三)組織科研和教學工作的經驗交流;
(四)提供諮詢服務,並進行人員培訓工作;
(五)進行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六)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法書刊和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從事國際經濟法科學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的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可吸收教學、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有關國際經濟法社團作為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9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10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獲得本會編輯的資料和書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聲明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11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13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14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查本會會務工作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會務事項;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16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17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的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0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1條 理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連續兩年未出席本會年會和理事會會議且未請假,即視為不願履行理事職責和自行放棄理事職務。
第22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並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所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24條 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25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26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7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8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31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33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34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35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36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37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38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39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40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41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2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44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45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46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法學研究和教育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47條 本章程經2006年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48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49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