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隸屬於商務部,成立於1988年10月,是中國乃至全球紡織服裝進出口行業最大的全國性中介組織。擁有會員企業12000多家,遍及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從事各種紡織纖維、紗線、面料、服裝、家用紡織品、產業紡織品及輔料的生產和進出口業務。紡織商會會員涵蓋全國大多數紡織服裝進出口企業、生產企業和三資企業,年度貿易總額占中國紡織服裝進出口額的7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
  • 外文名: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Textile and Apparel (CCCT)
  • 成立時間:1988年10月
  • 隸屬:商務部
  • 會員企業:12000多家
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紡織商會的宗旨是:維護行業和會員企業的利益,促進中國紡織服裝進出口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其職能可歸納為“協調、指導、諮詢、服務”,主要工作如下:
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解決進出口貿易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2、協助政府指導和規範會員的經營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和互律,制止不公平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
3、為我會中小企業提供優惠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計畫,以支持中小會員企業增強出口信心,擴大出口規模,保障出口安全;;
4、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紡織行業類項目的初審工作;
5、面向會員及時提供各類商品的國際市場情況;宣傳國家的外經貿方針政策,提供國內外經貿形勢等多種信息;
6、通過半月刊《紡織品貿易快訊》、調研報告、各種出版物和商會網站、商務部官方網站紡織服裝頻道向會員企業提供貿易政策、市場和產業動態、貿易數據等各種信息諮詢服務;
7、負責廣交會紡織服裝館的管理工作,會員資格是參加廣交會的必備條件;培育和推廣紡織服裝行業出口品牌;
8、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並為參加我會組團到境外參展且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統一申請中小企業基金;
9、就會員關注的問題舉辦各類培訓、講座、研討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10、建立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對話交流機制,並通過舉辦年會、信息共享、企業對口洽談等形式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11、協助會員解決貿易糾紛,配合有關部門保護會員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12、建立紡織服裝敏感商品的監測和預警機制,組織會員企業應對特保、反傾銷等國外貿易壁壘;
13、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紡織服裝進出口行業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及推介。
14、通過下屬中國出口創新能力訓練基地,幫助會員提升品牌建設、產品研發的能力。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一直致力於中國紡織品服裝的對外貿易事業。一方面,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對外貿易中的問題,儘量完善各種功能機構,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為政府的政策決策提供建議和參考。促進我國服裝產業結構、進出口結構的調整以及服裝行業平穩、可持續發展;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切實發揮了連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提升自己的國際地位,讓更多的國內企業通過商會和國外文化企業進行文化溝通與學習,從而推動我國從紡織服裝大國向紡織服裝強國轉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簡稱中國紡織商會)。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的英文名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Textiles(簡稱CCCT)。
第二條 本團體是從事紡織品服裝進出口貿易的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紡織品服裝進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2號樓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會員企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情況、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章程對會員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進行協調指導,提供諮詢服務。
(二)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依法經營。
(三)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四)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共同推動紡織品服裝進出口貿易的發展。
(五)根據國家業務主管單位的授權,負責紡織品進出口許可數量招標的實施工作。
(六)針對國外對我國紡織品服裝發起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各種貿易救濟措施調查,代表行業或組織有關企業應訴;對本行業會員反映的外國產品在我國內傾銷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七)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建立和發展相關網站、信息庫。
(八)參加國際有關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九)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紡織行業國內外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十)組織會員參加外貿業務培訓和與紡織品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各類研討活動。
(十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或根據同行協定規定,採取措施懲處違反協調規定的會員企業。
(十二)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進出口貿易、加工貿易或相關活動的組織。
第九條 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單位會員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和入會所需要的其它有關檔案;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揭發檢舉不遵守國家法令、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協調和決定,以及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方針政策,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他會員企業的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事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4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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