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章程
- 類型:章程
- 位置:中國
- 領域:文學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Chinese Reportage Socioty(簡CRS)
第二條 性質: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是熱心於紀實文學事業,從事紀實文學創作、研究和編輯出版的文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會員均由全國各地紀實文學作家、學者、文學藝術研究機構和新聞出版單位學術交流的非經營利性的社會學術組織。是團結與合作海內外紀實文學作家的聯繫中心。
第三條 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的文藝政策路線,貫徹“雙百”方針和“二為”服務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促進紀實文學界的團結與合作。繼承、發展、繁榮紀實文學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接受中國作家協會、中央宣傳部、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 一 )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文學藝術理論,用科學發展觀繁榮紀實文學事業,構建和諧學術團體;
( 二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投身改革大潮,努力反映現實生活,謳歌時代風貌,創作出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紀實文學作品;
( 三 )開展紀實文學理論批評和學術研究,交流紀實文學創作、編輯、出版工作經驗;
( 四 )面向社會,舉辦紀實文學講習班,輔導業餘作者,培養文學新人,提高文學創作水平。鼓勵優秀的紀實文學作者和學術研究成果;
( 五 )舉辦紀實文學筆會,依法維護紀實文學作者、評論工作者、編輯及出版作品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們的要求和意見;
( 六 )加強與海外華人中的紀實文學界的聯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 七 )組織會員參觀採訪,捕捉生活“焦點”,反映重大歷史事件,弘揚中華民族精神;
( 八 )編輯、出版《會員通訊》、《紀實文學》、紀實文學叢書;
( 九 )積累紀實文學資料,建立會員作品檔案。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紀實文學作家、文藝理論家、學者及業餘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 )在本會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由兩名理事推薦介紹;
(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四 )由理事會組聯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有下列權利:
(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100元);
(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六 )向本會報送作品、論文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四 )決定於終止事宜;
(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如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中宣部、中國作家協會審批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報中宣部、中國作家協會審批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代表本會主持全盤工作,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決策。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負責起草年終報告和第二年的工作計畫安排;
(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一 )會費;
( 二 )捐贈;
( 三 )政府撥款、資助;
(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以文養文,辦好紀實文學專刊,編輯、出版文學作品,稿酬。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人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 5日內,經中宣部,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核實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l 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