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

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中國節能環保產品銷售網是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中成立,具有服務和一定管理職能的全國性、綜合性的社會社團組織;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環保部、工信部、財政部等國家部委指導。
協會將依據章程獨立開展活動,加強制度建設,規範運作;充分尊重會員意志,積極為企業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協調好各協會、學會及企事業單位的關係,凝聚行業整體力量。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以服務為宗旨,反映企業的呼聲,維護企業的權益,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業管理新機制;協助政府推進行業工作,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中國節能環保產品銷售網與國內有關政府部門、重點院校、行業協會等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個性化、多樣性、高品質的服務;為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扎紮實實地作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宗旨:以服務為宗旨 中國裝備走向世界 世界使用中國裝備
工作內容
· 中國節能環保優秀產品評選;
· 中國節能環保產業骨幹企業評選;
· 會員企業宣傳和推薦產品;
· 節能環保產品認證;
· 建設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網站,開展網路信息服務;
· 編輯出版《中國節能環保產品目錄》、《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年鑑》、《中國綠色產品年鑑》等刊物;
· 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覽會、技術推廣會等活動;
· 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 舉辦各種節能環保技術、管理培訓。

組織章程

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全名為“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熱衷於節能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以服務為宗旨,中國裝備走向世界、世界使用中國裝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為目的,大力推動我國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為加快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節能環保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節能環保工作,在政府、企業、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開展全市節能環保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為國內法規、政策、規劃研究提供建議,並協助實施。
(三)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節能環保的方針、政策,出版節能環保刊物,編寫教材、書籍,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學術、信息、經驗交流。
(四)向企業提供國內外節能環保技術、管理信息和諮詢服務;協助會員開展科技攻關、產品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論證等;協助會員開拓技術和產品市場;促進節能環保技術進步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組織開展節能環保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並消化吸收國外先進經驗與技術。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它社會協會和單位的委託,承辦與節能環保有關的業務。
(七)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不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議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19日,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節能環保產業協會在名單中,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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