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稀土協會是以有色金屬協會、中鋁、五礦、中國有色等13家單位為發起人,聯合全國142家企業發起設立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會員企業覆蓋我國稀土行業礦山、冶煉、分離、套用等產業鏈各環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稀土協會
- 業務範圍:開展行業自律等
- 主要職能:學術交流等
- 通過時間:2012-4-8
業務範圍
主要職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稀土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a Rare Earth Industry(縮寫為ACREI)。
第二條 本會以稀土資源為紐帶,以稀土生產及套用的大型企業為核心,是由稀土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稀土套用企業是本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稀土生產的輔助原材料及設備供應企業是本會的必要補充。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檔案精神;發揮本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稀土行業整體利益,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倡導稀土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加強環境保護,推動企業實現稀土資源高效利用與清潔生產;主張稀土企業間的公平競爭與合作,維護稀土市場穩定與國內外稀土貿易平衡;協調稀土生產與套用的上中下游關係,推動稀土材料在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套用,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稀土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協會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授權承擔行業統計,進行行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分析,並及時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國家科技項目研發,對新建(含擴建、搬遷)、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對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質量、環境、安全的監督檢查,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
(七)協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稀土非法開採與走私行為調查,規範會員生產與貿易行為。
(八)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與推廣套用,創辦刊物和網站,建立行業信息交流平台,加強對外宣傳,開展業務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
(九)開展與國外同行業和相關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應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合法設立的,從事稀土生產經營和研究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地方性社會團體;礦山企業必須擁有國土資源部核准的稀土礦山開採許可證並獲得稀土礦產品總量控制指標,冶煉分離企業必須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稀土冶煉分離產品指令性計畫指標,從事稀土對外貿易的企業必須取得出口相關資質;
(四)個人會員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報入會登記表,單位會員須提供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經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入會資格審查,報會長批准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未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本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原則上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人,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選,且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會議,代表常務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如有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秘書長和各機構的工作;
(五)提出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交理事會選舉決定;
(六)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行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經理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六)提出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並交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04月0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