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和英國皇家學會科學合作協定

中國科學院和英國皇家學會科學合作協定是由英國在1978年11月10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8年11月10日
  •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倫敦
  (簽訂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第一條
一、為了進一步發展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中國科學院和皇家學會同意以下列方式進行科學交流和合作:
交換高級科學家進行短期訪問和講學;
交換初級科學家進行適當時期的研究和學習;
舉辦學術討論會或其他研究會議;
進行共同研究項目;
交換科學資料和出版物;
二、鼓勵科學家研究室以及研究所之間的直接聯繫和合作。
三、所有交換的科學家將參加所從事的全部科研項目,包括發表他作出貢獻的研究成果。
第二條雙方每年各派出人員數額為二十至三十人月,實際派出數,雙方每年具體商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為一個年度)。
如當年實際派出人員不足商定數額時,經雙方同意,可轉到次年。派出人員不足額的一方應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將預計不足額的部分通知對方。
第三條
一、執行本協定的聯繫事務,由中國科學院和皇家學會直接進行,必要時可由兩國使館協助。
二、派出方向接待方推薦科研人員,接待方也可向派出方建議派遣特別需要的科學家。在所有情況下,人員的交換均需雙方同意。
三、交換人員的建議至少應在四個月以前通知對方,按本協定所附格式提交有關人員的情況。
四、接受建議的一方收到建議後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覆,如果同意建議,應提出初步接待方案。
五、接受方同意接受建議後應採取必要措施協助來訪人員辦理必須履行的手續。
六、派出方應在啟程前二星期將有關人員抵達日期、地點等通知接待方。
七、建議共同研究項目時應明確規定研究題目、工作地點、期限以及實施該項研究項目所需的人員和主要設備。
八、參觀訪問的單位或個人如不屬於中國科學院和皇家學會直接管轄範圍之內,雙方應盡力協助安排。
第四條在第二條所規定的數額之內所交換人員的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派出方負擔兩國之間的旅費。
二、接待方負擔在本國的食、宿、交通使用設備和材料以及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其他費用。基本的醫療費將根據接受國有關保健制度提供。
三、雙方有義務向本國有關當局交涉,以便對執行共同研究項目所必須的進出口物資免於徵稅。
第五條
一、為了實施第一條的規定,任何一方均可在第二條規定的對等交流數額之外,按照同樣程式,提出派遣或邀請科學家的建議,另一方同意後,應積極協助予以安排,其費用由提議一方負擔。
二、中國科學院可每年向英國派出高級和初級研究生(精通英語),由皇家學會予以安排,數額不超過一百名。
高級生是大學畢業後在研究所工作過三年以上的科研人員,他們將在英國研究所和實驗室工作一至二年。
初級生是大學畢業後並考取中國科學院的研究生,他們將在英國學習二至四年。
他們的往返旅費和在英國的費用由中國科學院負擔。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從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有效期為五年。在期滿前六個月,如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廢除,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雙方在任何時候都可根據協定執行情況和今後合作交換意見,在必要時對本協定可由雙方協商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日在倫敦簽字,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屬檔案略。
中國科學院代表英國皇家學會代表
中國科學院英國皇家學會
副院長副會長、外事秘書
胡克實斯托克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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