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

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是由科技史工作者自願組織起來的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成立於1980年10月。其會員主要來自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研究者以及在讀的研究生等。下設物理學史化學史天文學史、地學史、生物學史、農學史、醫學史、技術史、金屬史、機械史、建築史、綜合、地方科技史志、少數民族科技史等14個專業委員會和傳統工藝研究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
  • 成立時間:1980年10月
  • 會員:來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
  • 下設物理學史化學史天文學史等 
  • 學會會址:北京海淀區中關村路東路55號
  • 法定代表人:孫小淳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學會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為了推進科學技術史研究在中國的發展與普及,開展許多重要的學術活動。學會和下屬各專業委員會舉辦各種學術會議,編輯出版《中國科技史雜誌》(原名《中國科技史料》)和《自然科學史研究》兩種學術刊物,創建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網站,促進了學術研究成果的發布和會員之間的交流。
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衷心歡迎從事科學史、技術史、醫學史、科學哲學、歷史學、考古學及其他相關領域的學者、教師、研究生、本科生加入,共同為中國科學技術史事業的發展努力。

組織機構

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每四年召開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由該大會選舉出的理事會是其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由其選舉出的常務理事會執行會議決議等。常務理事會選舉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負責學會各項工作。

理事成員

理事長:廖育群
副理事長:吳國盛 胡化凱 關增建 梅建軍 張大慶
秘書長:魯大龍
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萬輔彬  方在慶  方曉陽*  王大明  王昌燧
王青建  王思明*  王星光  鄧明立  馮立升*
石雲里  任玉鳳(女) 關增建*  劉華傑  劉學禮
孫小淳*  曲安京  朱 進  朱建平  那日蘇
吳國盛*  張大慶*  張之傑  張志輝  張 澔
張藜(女)*  李延祥  李成智*  李曉岑 李艷平(女)*
楊小明  楊 艦*  范家偉  鄭乃章 厚宇德
姚 遠  姜振寰*  胡化凱* 鐘少異  鈕衛星*
倪根金  唐曉峰*  容志毅  徐光台*  徐澤林
袁江洋  郭世榮  郭懷中  高 策  高晞(女)
梅建軍*  章梅芳(女) 程 偉  魯大龍*  廖育群*
譚德睿  潘 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簡稱為中國科技史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CSHST。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科技史工作者自願組織起來的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本學會宗旨是團結廣大科技史工作者,促進科技史工作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史人材的成長和提高,普及科學技術史的知識。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部門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北京海淀區中關村路東路55號;郵編10019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科技史研究與普及的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會議,交流研究成果和經驗,不斷提高學術水平;
(二)發展與國外學術團體及學者間的學術交往和友好聯繫;
(三)推動科技史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編輯出版科技史刊物,介紹國內外科技史學術動態;
(五)對國家各項建設有關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
科技史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六)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史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大類:個人會員中又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三種。
第八條 入會條件:凡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擁護本學會的章程、自願履行會員職責並按規定交納會費的個人或團體,符合以下情況者可申請加入本學會。
(一)普通會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職業科技史工作者,或在專業期刊上發表過2篇以上科技史論文的非職業科技史工作者。
(二)學生會員:科技史專業或方向在讀研究生和本科生(以申請時的身份為準),以及在專業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科技史文章的非本專業在讀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團體會員:從事科學技術史專業相關活動的合法學術團體或單位。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入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會員申請表並向學會辦公室提交相關學歷及發表文章的詳細情況,在申請的同時自由選定一個適合自己的專業委員會或學科分會。辦公室在審核材料屬實後,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團體入會,可向本學會直接提出申請,經學會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榮譽會員
為表彰在中國科技史研究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該學科建設中具有顯著業績者,以及在贊助中國科技史研究、教育與交流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個人,經20名以上會員提名、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其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免交會費,為終身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身份的變更與中止:
(一)學生會員畢業時,其學生會員身份在當屆中不做更改。畢業後自願繼續履行會員義務者,可轉為普通會員。
(二)普通會員被授予榮譽會員後,享受榮譽會員的待遇。
(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
(四)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五)會員有明顯損害本學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無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獲得相關信息與資料的權力。憑會員身份可瀏覽本學會網站會員資料庫中公開的其他會員的信息,含會員通訊方式等。
(四)遵守學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五)執行學會決議並積極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主動宣傳、普及科技史知識;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團體會員有權按理事會分配的名額,自主選派代表參加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會費標準與繳納辦法:
(一)會員可通過郵寄、面交的方式向學會辦公室按屆或按年交納會費,由學會辦公室負責開具收據。
(二)普通會員按屆交納者,每人每屆200元(已退休者減半);按年交納者每人每年60元。
(三)學生會員按屆交納者,每人每屆100元;按年交納者,每人每年30 元。
(四)團體會員按該團體實有人數交納會費;會費標準同個人會員。
(五)榮譽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學會工作計畫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學會每4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大會須有2/3以上的當選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新的一屆學會理事會由代表大會產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當屆常務理事名額,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學會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聘請對科技史研究有重大貢獻及影響,或熱心支持科技史事業的科學家、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士為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並向他們提供有關學會活動的資料、聽取他們對學會工作的建議。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候選人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技史工作者。
(二)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屆,隔屆後再當選不累計,每屆更新的理事成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等額方式選出理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2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為專職,或指定專職副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須報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學會的分支機構可根據學科屬性,使用“專業委員會”、“分會”或“研究會”作為名稱。以分支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時,必須使用全稱,即:“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名稱”。如“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數學史專業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地方科技史志研究會”等。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一)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是學科領域相對獨立、與已有機構在學科內容上基本不重複,且屬切合我國現狀、迫切需要開展的學術領域;
(二)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時,需有30名以上會員聯合提議,經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按中國科協組織條例上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經審核批准後方為有效;
(三)分支機構的撤銷按同樣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機構與管理:
(一)分支機構的領導機構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
(二)分支機構可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史學會章程制定本機構的條例,但其內容不得和學會章程衝突;
(三)分支機構領導機構的任期可定為兩年或四年。換屆時,應在4個月前向學會辦公室提交方案和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在學會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
(四)分支機構的領導機構由該組織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可採用通訊選舉),必要時也可由學會理事會直接任命;
(五)分支機構領導機構的選舉結果,經學會理事會批准後生效。並由學會辦公室上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通報全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經費使用
第三十三條 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撥款;
(二)掛靠單位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由學會辦公室統一收取,專業委員會或分會使用經費的申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可以根據年度活動的需要,提前向辦公室提出經費申請,常務理事會根據註冊會員的比例和實際需求討論決定年度分配計畫。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賬目及相關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與出納。定期進行財務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變更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對資產進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修改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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