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日本學術振興會學術交流備忘錄是由日本在1980年06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0年06月19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6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日本學術振興會(以下簡稱雙方)為促進兩國科研人員的學術交流,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一、雙方本著平等原則,努力促進人文社會科學全部領域的兩國科研人員之間的交流。
二、雙方為實施本備忘錄,同意負擔必要的經費及承辦聯繫和調整工作。
第二條雙方互派科學研究人員的目的在於:加強兩國科研人員的聯繫,進行研究成果和情報等的交換活動,以及在對方國家從事學術研究。
第三條科研人員的交往,分為短期和長期兩類,人數和時間分別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人日
二、長期:每年不得超過二十人月
第四條
一、雙方各自選定派出的研究人員,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兩次申請,並提供派出人員的有關情況。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請後,應於兩個月內向派遣一方做出答覆。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員啟程兩周前,將所乘航班、抵達時間和地點等必要的情報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條依據本備忘錄互派的科研人員的費用,按下列方法負擔:
一、派遣一方負擔兩國首都之間的往返機票費;
二、接受一方負擔在本國內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雜費。需要醫療時,根據接受一方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條雙方對於舉辦學術討論會、共同研究的實施和學術情報的交換,同意另行協商。
第七條實施本備忘錄過程中,雙方就第三條的執行方法、第五條的經費負擔,以及其它有關事項可另行協商解決。
第八條
一、本備忘錄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二、本備忘錄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時,則將自動延長三年。
三、本備忘錄終止時,正在執行中的計畫應繼續執行完畢。
四、本備忘錄經雙方協商,可隨時進行修改。
本備忘錄於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日本學術振興會理事長
宦鄉天城勛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日本學術振興會(以下簡稱雙方)為促進兩國科研人員的學術交流,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一、雙方本著平等原則,努力促進人文社會科學全部領域的兩國科研人員之間的交流。
二、雙方為實施本備忘錄,同意負擔必要的經費及承辦聯繫和調整工作。
第二條雙方互派科學研究人員的目的在於:加強兩國科研人員的聯繫,進行研究成果和情報等的交換活動,以及在對方國家從事學術研究。
第三條科研人員的交往,分為短期和長期兩類,人數和時間分別為:
一、短期:每年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人日
二、長期:每年不得超過二十人月
第四條
一、雙方各自選定派出的研究人員,派遣一方每年可向接受一方提出兩次申請,並提供派出人員的有關情況。
二、接受一方收到派遣一方的申請後,應於兩個月內向派遣一方做出答覆。
三、派遣一方至少在派遣的科研人員啟程兩周前,將所乘航班、抵達時間和地點等必要的情報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條依據本備忘錄互派的科研人員的費用,按下列方法負擔:
一、派遣一方負擔兩國首都之間的往返機票費;
二、接受一方負擔在本國內的食、宿、交通和研究的公雜費。需要醫療時,根據接受一方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條雙方對於舉辦學術討論會、共同研究的實施和學術情報的交換,同意另行協商。
第七條實施本備忘錄過程中,雙方就第三條的執行方法、第五條的經費負擔,以及其它有關事項可另行協商解決。
第八條
一、本備忘錄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二、本備忘錄如在期滿前一年,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時,則將自動延長三年。
三、本備忘錄終止時,正在執行中的計畫應繼續執行完畢。
四、本備忘錄經雙方協商,可隨時進行修改。
本備忘錄於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日本學術振興會理事長
宦鄉天城勛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