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15年2月27日,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首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西苑飯店隆重舉行。會議推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原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為名譽會長,選舉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為首任會長。
2015年2月28日,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成立大會暨首屆學術論壇在北京西苑飯店隆重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寶文、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張左己、中國人民大學校長陳雨露等出席會議並講話。來自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科院、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100多所高校的200位嘉賓與會員代表出席了大會。
學會下設秘書處、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青年委員會等。個人會員508人,來自全國130多所高校和中國社科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重要政策研究機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團結社會保障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專業人士,積極開展社會保障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教育培訓、資政啟民,促進社會保障學科建設和國際學術交流,為健全社會保障、提升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推動社會保障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行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理論、實務創新。
(二)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建立入口網站,開展社會保障諮詢和宣傳活動,普及社會保障知識。
(三)推動社會保障學科建設與專業人才培養,開展社會保障培訓活動,促進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隊伍建設。
(四)推動社會保障領域的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辦有關部門或機構委託的其他工作,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機關與實施機構提出建議,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的負責人名單如下:
名譽會長:
華建敏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原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顧問:
張梅穎,第十、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崔乃夫,民政部原部長
張左己,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魏禮群,國務院研究室原主任,國家行政學院原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
王東進,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宋曉梧,原國家發改委黨組成員兼國務院東北辦副主任
會長:
鄭功成 ,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副會長:
周弘,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歐洲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童星,南京大學教授,原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原政府管理學院院長
王振耀,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
林義,西南財經大學教授,校長助理,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申曙光,中山大學教授,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盧德之,華民慈善基金會理事長,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
金維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秘書長:
楊立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常務理事 (按姓氏筆畫為序,共39人)
丁元竹 丁建定 丁 純 王延中 王振耀 王傑秀 仇雨臨 鄧微 盧德之 葉靜漪 申曙光 叢樹海 左 停 呂學靜 關信平 貢森 李 玲 楊立雄 楊燕綏 何文炯 鄒文開 宋寶安 張思鋒 張車偉 青連斌 林 義 林閩鋼 林 卡 岳經綸 金維剛 周弘 鄭功成 鄭秉文 鐘仁耀 侯學元 席 恆 梁 鴻 童 星 褚福靈
註:丁純(復旦大學教授)、王傑秀(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左停(中國農業大學教授)、張車偉(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林卡(浙江大學教授)、侯學元(江蘇省民政廳廳長)繫於2016年02月20日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首屆二次理事會增補為常務理事。
理 事 (按姓氏筆畫為序,共117人)
丁元竹 丁建定 丁 純 王振耀 王三秀 王衛平 王飛躍 王文濤 王延中 王傑秀 王緒瑾 仇雨臨 文躍然 方 巍 鄧 微 左 停 盧德之 葉靜漪申曙光 田德文 史健勇 叢樹海 邊 恕 呂學靜 朱俊生 朱 青 朱銘來 喬慶梅 劉 傑 劉俊霞 劉曉梅 劉繼同 關信平 米 紅 許 琳 孫 潔
孫建娥 貢 森 花菊香 李堅 李 放 李 玲 李志明 李連友 李春根李賀平 楊 俊 楊文健 楊方方 楊生勇 楊立雄 楊思斌 楊翠迎 楊燕綏吳 忠 何文炯 鄒文開 宋寶安 張 文 張 曉 張開雲 張奇林 張明鎖 張怡恬 張思鋒 張展新 張車偉 張夢欣 青連斌 林 義 林 卡 林 寶
林閩鋼 林毓銘 郅玉玲 岳經綸 金維剛 周 弘 周 沛 周林剛 周秋光周綠林 鄭功成 鄭 偉 鄭傳鋒 鄭尚元 鄭秉文 郝 勇 胡蘇雲 胡秋明胡繼曄 鐘仁耀 趙建國 侯學元 賈玉嬌 黨俊武 錢 寧 殷 俊 高靈芝 高和榮 高春蘭 郭有德 席 恆 董紅亞 韓君玲 焦培欣 魯 全 童 星
謝 瓊 蒲曉紅 褚福靈 熊躍根 曹信邦 章曉懿 梁 鴻 彭華民 戴衛東
注1:丁純(復旦大學教授)、王傑秀(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朱青(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趙建國(東北財經大學教授)、侯學元(江蘇省民政廳廳長)繫於2015年10月20日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首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增補為理事。
注2:張車偉(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夢欣(中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出版社董事長、總經理、編審)、朱銘來(南開大學教授)繫於2016年02月20日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首屆二次理事會增補為理事。
組織章程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章程
2015年2月27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5年3月經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Security,縮寫:CAOS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我國從事社會保障和相關領域(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服務、優撫安置、慈善公益、職業福利及與之相關的商業保險等,下同)的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社會保障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專業人士,積極開展社會保障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教育培訓、資政啟民,促進社會保障學科建設和國際學術交流,為健全社會保障、提升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推動社會保障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行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學術交流、信息溝通和理論、實務創新。
(二)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建立入口網站,開展社會保障諮詢和宣傳活動,普及社會保障知識。
(三)推動社會保障學科建設與專業人才培養,開展社會保障培訓活動,促進社會保障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隊伍建設。
(四)推動社會保障領域的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辦有關部門或機構委託的其他工作,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機關與實施機構提出建議,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入會意願,願意為本會工作和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在社會保障界和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具有較高水準和豐富經驗者,可作為個人會員申請入會;
(四)在我國境內從事社會保障教學、研究的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障及相關領域機構,可作為單位會員申請入會;
(五)對本會有貢獻的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著名社會保障專家和知名人士,可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學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榮譽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榮譽會員);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有見解的學術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五)優先獲得本會的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諮詢、宣傳及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四)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科研、教學或其他專項任務,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和科研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如會員無故一年未繳納會費,按自動退會處理;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項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保障及相關領域有重要影響力;
(三)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秘書長為專職。情況特殊的,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權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有關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事項,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向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會議審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下屬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會議審核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理事的變更、增補、罷免,需由秘書處或原推薦單位提出,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於下次理事會確認,但此種方式增補的理事一屆內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變更、增補和罷免,需由會長會議或原推薦單位提出動議,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增補和罷免,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聘請知名人士和社會保障及相關領域的著名學者擔任名譽職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學術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學術機構,負責理論與政策研究計畫制定,學術成果評審,以及其他相關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其成員由會長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組織社會保障學科建設與專業人才培養,教學成果評審,以及其他相關事務。教學委員會主任及其成員由會長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青年委員會,負責組織社會保障學界青年學者開展相關學術活動與國際交流。青年委員會主任及其成員由會長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協調溝通和相互合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另行制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會費標準的調整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逐步實行職業化、專業化,其工資和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由會長會議提議,報理事會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動議,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在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於2015年2月27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