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生物材料學會的前身是中國生物材料委員會。為促進我國生物材料事業的發展,早在2007年中國生物材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全體委員就取得了爭取成立中國生物材料學會的共識。經過了5年的努力,在師昌緒院士等老一輩科學家的大力支持和努力下,民政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和支持下,2011年7月13日,民政部經國務院審批,正式批覆同意籌備成立中國生物材料學會。2012年4月6日,中國生物材料學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成功舉行。
主要職能 學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中國廣大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教興國”方針,圍繞國家社會、經濟建設和發展目標,自主活動,自我發展,通過各種學術活動,為在不同學科和領域工作的生物材料科技、教育、企業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一個多學科交叉對話和交流的平台,促進我國生物材料科學、教育、臨床套用和產業的發展,促進國際生物材料科學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組織章程 中國生物材料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生物材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FOR BIOMATERIALS”,縮寫為“CSBM”。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從事生物材料科學技術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發展生物材料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是國際生物材料科學與工程學會聯合會的奠基成員,並代表中國作為該會的成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中國廣大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教興國”方針,圍繞國家社會、經濟建設和發展目標,自主活動,自我發展,通過各種學術活動,為在不同學科和領域工作的生物材料科技、教育、企業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一個多學科交叉對話和交流的平台,促進我國生物材料科學、教育、臨床套用和產業的發展,促進國際生物材料科學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民政部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術會議或專題討論會,促進生物材料界學術合作與交流;
(二)組織和鼓勵會員向政府提出發展生物材料專業的建議,舉辦促進促進生物材料研究、生產、教育和臨床套用的有關活動,促進學科的發展和科學知識普及;
(三)編輯、出版和發行中、外文生物材料科學學術期刊及出版物;
(四)開展生物材料領域的科技諮詢服務,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
(五)組織、協調和促進中國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
(六)促進與生物材料科學和技術有關的其他中國學術團體、政府部門、企業和公司間的合作和交流,促進成果產業化。
(七)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普通會員
1.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在生物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管理工作者。
(二)名譽會員
1.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學術上有高的造詣,在生物材料科學技術及其有關學科領域成績顯著者;
2.對我國生物材料科學與工程有重要貢獻者;
3.對本會的發展和組織建設有重要貢獻的管理專家和企業家。
(三)外籍會員
在生物材料領域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影響,對我國友好並能經常參加本會學術活動的外籍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
(四)單位會員
1.從事生物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產,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2.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單位會員須指定專人作為代表,負責與本會的聯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普通、名譽、單位會員:入會者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二)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外籍會員、名譽會員);
2.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
5.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6.參加本會或相應國際組織的學術會議等活動的優惠政策;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選派參加本會會議的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本會優先給予該單位技術諮詢和服務;
5.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擁護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經常與本會溝通信息,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均需向本會提出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無故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經提示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制訂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是通過民主協商,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中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
理事長及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相應領導職務。
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本人可提出意見,或由理事會決定變更、增補。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制訂本會工作計畫、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9.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生物材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如秘書長不能專職,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4.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
辦事機構 、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人員和志願者組成。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生物材料科學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可按學科與專業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或群體的學術活動。分支機構的名稱為“中國生物材料學會XX委員會”,或“中國生物材料學會XX分會”。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另訂章程。本會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科協《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制訂相應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章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清楚、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12年4月6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