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保機械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成立時間:1994
- 性質:社會團體
- 主管單位:民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成立意義,組織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協會章程,
成立意義
它的作用集中在經濟和政策研究、行業發展、諮詢服務、促進國內外交流與經濟貿易合作、產品標準化、產品質量評估以及價格協調等方面。CAMIE在會員與政府之間、在本行業和其他行業之間、在會員與用戶以及國內外行業之間發揮著橋樑和紐帶作用。它是民間的非盈利組織。
組織機構
分支機構
為了有效地開展環保機械與資源綜合利用裝備全行業中各專業的工作,CAMIE設定六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秘書處直接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工作,會員按其專業類別,進入各專業委員會。這六個專業委員會是:
——大氣污染防治裝備專業委員會
——水污染防治裝備專業委員會
——固體廢棄物處理裝備專業委員會
——噪聲與振動控制裝備專業委員會
——環境監測儀器專業委員會
——環境工程專業委員會
辦事機構
秘書處:
1、國際合作部
2、市場(展覽)部
3、行業管理部
4、技術部
5、信息部
6、辦公室
主要職責
1、為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受原機械工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委託,完成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環保機械、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研究與編制和重大環保裝備國產化方案預研,參與了《中國裝備製造業發展研究報告》、《特種環保裝備專項規劃》、《全國裝備製造業2005—2007年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在國內,首次研究、編制、提供了環保機械製造業標準體系表。
2、承擔業內重大項目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先後為北京、上海、山東、山西、吉林、浙江、湖北、江蘇、廣東、安徽、福建等地區的火電廠脫硫、脫硝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及高濃度工業廢水處理成套設備國產化、污泥乾化設備研發、醫療垃圾焚燒成套設備研發國產化、糞便消納與利用成套技術設備和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示範、大型機械製造企業及地方開發區發展環保機械可行性研究等幾十個重大項目組織前期論證。
3、組織本行業標準制、修訂。“九五”以來為全行業組織了70餘項國標、行標制、修訂項目,為企業標準制、修訂提供諮詢服務。
4、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創新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迫切,需要開拓融資渠道,提供資金支持。為此,本會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合作協定,通過編制《國家開發銀行支持重大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裝備產業發展規劃》,將本會徵集的第一批22家企業的36個融資項目,納入“《規劃》”,進行培育,有選擇地給予貸款支持;多年來協會為一批企業爭取“項目”、“有關資質”,提供了諮詢服務,收到實效;在企業改制、招投標等活動中,協會對有損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表明態度,參與協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5、受企業委託提供諮詢服務。十幾年來,協會及其分支機構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技術開發、技術套用、市場預警預報、政策法律、企業管理、項目推進等專題諮詢服務項次數以千計。
6、組織環保技術裝備國際交流活動。先後舉辦國際展會7屆;多次組團赴美國、德國、日本、法國、荷蘭、奧地利、韓國等進行技術考察和雙邊技術交流;協助德國、美國、法國、日本、丹麥、北愛爾蘭等國來華團組的商務活動。
7、行業信息交流。本會通過網站、《中國環保機械通訊》內部刊物、行業發展報告、創新成果彙編及其他專項研究報告,發布行業和企業信息,主辦行業信息網路。
8、組織企業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活動,接受委託組織本行業產品(技術)鑑定;組織行業人才培訓、引進智力工作。
協會章程
中國環保機械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環保機械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縮寫: CAMIE)。
第二條 本會是以中國環保機械和資源綜合利用裝備製造廠商為主以及從事科技開發、設計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科學發展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力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服務。
本會為會員服務,為全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按照行業性、民間性、服務性和公正性原則,開展行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幫助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調節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促進環保機械與資源綜合利用裝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是政府對環保機械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是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與紐帶。
本會具有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自律監督、信息溝通、諮詢服務等職能,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對本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對與本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意見,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議;
(三)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推廣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診斷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制、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監督整改,直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企業對產品質量情況進行自檢自查,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諮詢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向國內外用戶推薦行業的優質產品,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準入條件的制、修訂。
(八)根據授權進行 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報刊和設立網站。
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九)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推進行業內部及本行業與其他行業間的聯繫與合作,為企業資產重組牽線搭橋,促進行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十)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 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一)認真抓好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工作,對環保機械行業的產品價格,特別是出口和投標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低價傾銷、價格壟斷及壓價招標、價格歧視,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企業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活動,培育完善技術市場,經授權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十三)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交易會、展覽會等, 為企業開拓 市場創造條件;
(十四)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際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十五)組織企業開展塑形活動,培育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提高企業和產品的市場形象和市場信譽:
(十六)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預報;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培訓和人才交流;為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
(十七)指導企業抓好財務成本、工藝技術、節能節材、安全衛生、設備維修、內部審計等專項管理工作,推動企業加強以現場管理為核心的基礎管理工作,不斷為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十八)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一般為單位會員。
本會以企業會員為主體,有條件地吸收有關協會、學會等社團法人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原則上由會員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擔任。
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本行業中德高望重、資深的和有經驗的管理科技專家為本會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持有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正式頒發的執照或證書,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資質的,從事環保機械、資源綜合利用裝各製造的廠商以及科技開發、設計、技術服務等企事業單位(或者是與環保機械製造業密切相關的全國性或地區性的社團法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秘書處提出,理事會審定後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修改、審議會員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稱評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事先審核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06月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