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

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

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並於1987年成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由全國玻璃球玻璃纖維及其製品的生產、設計、科研、機械製造等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60餘家,涵蓋了大、中、小型玻璃纖維工業企業和原、輔材料及設備生產企業,包括國有、民營、港台及外資、合資等不同類型企業。其中20家大中型玻璃纖維工業企業的產量、利稅占到全行業的80%以上。幾十家小型骨幹企業的總產值占20%左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7年
  • 屬性:行業社團組織
  • 擁有成員:160餘家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職能是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蒐集、整理國內外行業動態,通報行業經濟運行和進出口情況,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套用,協調與相關產業需求的市場開發,開拓玻璃纖維產品套用領域,開展對外交流,加快產品結構調整和行業轉型升級。引導行業完善提升池窯技術和大力發展玻纖製品加工業,實現科學可持續發展。
多年來協會利用各種渠道與美國、法國、日本、德國等世界主要玻纖生產國及各大玻纖生產企業建立了交流溝通渠道,與相關信息部門有多年良好合作的工作基礎。協會成立以來調研了全體會員單位,掌握和擁有國內外60餘年行業發展的信息資料,可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玻纖協會是玻璃纖維行業掌握信息最新、最全、最快的部門,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組織機構

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設理事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經營管理部、技術開發部、情報信息部、質量監督部、人才培訓部、青年工作部、對外工作聯絡部共7個工作部,分別設在重點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會長和秘書處及各工作部的工作人員是由過去在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從事玻璃纖維工作的同志組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簡稱玻纖協會,英文China Fiber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F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玻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玻纖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各玻纖企業、事業單位的願望,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加強橫向聯繫,指導技術進步,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推動玻纖工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資委委託中國建材工業協會的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政編碼:1008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企、事業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一)調查、蒐集和整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建立行業信息資料庫,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通報對外出口和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情況,提供各方面的建議,促進本行業形成統一立場;
(二)制定行規、公約和行業道德規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協調行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有關爭議和問題;
(三)承擔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行業管理方面的各項任務,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四)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如: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和組織協作攻關,協調進出口活動,信息傳播、技術經濟諮詢等;
(五)致力於智力投資和人才開發,採取各種形式協助會員單位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出版玻纖刊物和科普讀物;
(六)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民間組織的聯繫和友好合作關係;
(七)總結會員單位的先進經驗、組織協作交流。以提高全行業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同時協會要不斷加強自身的思想、業務和組織建設;
(八)發展玻纖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九)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經向理事會申請,得到批准可為本會會員。
致力於行業發展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熟悉本行業的管理幹部承認協會章程者可由理事會吸收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公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年齡最高不超過65周歲,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19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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