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山安全學會(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中國礦山安全學會

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礦山安全學會是由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名稱變更而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礦山安全學會
  • 前身: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發展歷程,學會領導,學會章程,

發展歷程

中國礦山安全學會的前身為中國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成立於1984年10月。由原煤炭工業部醞釀成立,旨在促進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進步,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保證煤炭工業的發展。時任煤炭工業部副部長、總工程師葉青和時任中央勞動部勞動保護局局長章萍擔任學會名譽理事長,第一屆理事會由趙全福任理事長,賈悅謙、戴國權、黃元平、張武任副理事長,肖純賢任秘書長,聘請張存恩、傅師榮、齊英傑、劉澤幫、隋鵬程、梁銀喜、謝世寧為顧問。
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加突出煤炭安全科學技術主題,面向煤礦企業,協調煤礦安全專家,全面為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服務,2012年8月23日,經民政部批准,中國煤炭工業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正式更名為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為適應新時代國家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改革,更好的為礦山安全領域科技進步和發展做貢獻,2022年3月2日,經民政部批准,中國煤炭工業安全科學技術學會正式更名為中國礦山安全學會。2022年6月17日,經中國科協批准,學會正式成為中國科協團體會員,為支撐國家礦山安全發展拓展了更廣闊的平台。

學會領導

理事長:桂來保 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副局長
常務副理事長:賀佑國 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 原院長
副理事長(13人):
武 強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院士
康紅普 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分院院長、院士
葛世榮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校長、院士
張建國 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總工程師
劉 勇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
王世斌 陝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理
牛多龍 淮南礦業集團(淮河能源控股集團) 副總經理
張彥祿 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總工程師
侯水雲 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總工程師
於會軍 龍煤礦業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總工程師
郭 燾 國家能源集團 安全環保監察部副主任
吳向前 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首席安全總監
龐軍林 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總工程師
秘書長:楊國棟 中國礦山安全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礦山安全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ne Safety Society,縮寫為CMSS。
第二條 中國礦山安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面向全國礦山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領域,由各礦山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推動和發展我國礦山安全生產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團結和組織全國礦山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力量,以推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提高,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為目標,為政府服務、為礦山安全生產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實現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應急管理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專家參與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工作,開展相關諮詢、宣貫、培訓等工作;
(二)組織開展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生產課題研究,搭建產學研合作促進服務平台,開展新技術推廣和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三)開展學術交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學術會議、展覽和競技活動;
(四)開展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生產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等專業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承接安全生產標準化諮詢、生產能力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安全諮詢、技術標準研究、礦山安全生產規劃研究等有關工作;
(六)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加強科普基地、科普社團、科普專家、科普期刊、科普媒介等平台建設,研發優秀科普產品,促進科普事業發展,提高公眾科學素質;
(七)開展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生產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舉辦和參與國際學術會展活動,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扶貧和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科技智慧和科學力量;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接科技評估、人才評價、繼續教育、創新創業、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製、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託工作或轉移職能;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和會員,舉薦科技人才,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發現培育傑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十)依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寫礦山安全科技圖書、學術期刊、論文觀點、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關心和支持礦山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事業,在該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證書由本會統一制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和技術信息;
(四)優先享受學會提供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幫助與服務;
(五)優先或優惠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支持本會工作,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為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信息和資料;
(五)單位會員應積極組織本單位會員開展有關活動,推廣套用本會推薦的科技成果,並應每年向本會提交活動報告或工作總結;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長遠發展規劃;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分單位理事、個人理事。單位理事從單位會員中產生,個人理事從本會個人會員中產生,本會工作組織委員會提名,人選所在單位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負責人擔任並履行單位理事的相關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會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理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單位代表;有學術或科技成就、學風嚴謹的專家學者;本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擬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相關機構設立、人事聘用、年度工作計畫等重大事項;
(四)協調和處理本會秘書處重點工作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工作和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1月27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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