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CACPQSP),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由消費品生產和經銷企業、標準化組織、相關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家學者以及致力於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事業的有關人士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促進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接受民政部業務指導及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
  • 註冊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登記證號:503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9604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廣泛團結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有關媒體以及致力於維護與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的社會各界人士,組織開展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活動,推進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中國消費品對內對外的影響力、美譽度與可信賴水平,為人民民眾的消費安全服務。

業務範圍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規範,跟蹤相關政策實施效果以及國內外發展動向,協調解決業內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對全局性及重大問題組織調研並提出建議;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
收集和反饋會員及消費者在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參與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戰略發展規劃、相關標準等的研究、制訂及實施;
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消費品質量安全調查、消費品性能對比評價、消費者使用體驗統計分析等工作和活動,開展優秀消費品質量安全文化研究與傳播,推動消費品質量安全道德建設;
開展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行政監管、標準實施等的科學評價與效果評估,為國家消費品質量安全法規政策的制訂提供技術支持與反饋跟蹤,向社會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開展消費品產銷企業與終端消費者的互動交流,協調、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信息、技術等資源共享;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取得優秀成績、成果的會員和有關組織、個人,舉薦優秀人才;
開展國內外消費品質量安全交流活動,發展同相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科研單位等之間的友好交往與溝通聯絡,促進國際、國內相關合作;
開展對會員和消費品質量安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消費品質量安全相關從業者的質量安全意識與水平,推動相關學科的建設與有關課題研究開展;
按照規定,主辦與消費品質量安全相關的刊物、網站等,宣傳消費品質量安全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的作用,致力於提高中國消費者的生活品質;
開展符合促進會宗旨的其他業務。

組織結構

理事長:張沁榮
駐會副理事長:王鐵夫
秘書長:王 昆
副秘書長:張建梅
主要部門:辦公室、會員部、業務一部、業務二部、信息宣傳部、《消費指南》雜誌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Promotion,英文縮寫:CACPQSP。
第二條 本促進會是由消費品生產和經銷企業、標準化組織、相關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家學者以及致力於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事業的有關人士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促進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有關媒體以及致力於維護與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的社會各界人士,組織開展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活動,推進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中國消費品對內對外的影響力、美譽度與可信賴水平,為人民民眾的消費安全服務。
本促進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促進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規範,跟蹤相關政策實施效果以及國內外發展動向,協調解決業內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對全局性及重大問題組織調研並提出建議;
(二)收集和反饋會員及消費者在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參與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戰略發展規劃、相關標準等的研究、制訂及實施;
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促進會
(三)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消費品質量安全調查、消費品性能對比評價、消費者使用體驗統計分析等工作和活動,開展優秀消費品質量安全文化研究與傳播,推動消費品質量安全道德建設;
(四)開展有關消費品質量安全行政監管、標準實施等的科學評價與效果評估,為國家消費品質量安全法規政策的制訂提供技術支持與反饋跟蹤,向社會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有效開展消費品產銷企業與終端消費者的互動交流,協調、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信息、技術等資源共享;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取得優秀成績、成果的會員和有關組織、個人,舉薦優秀人才;
(七)開展國內外消費品質量安全交流活動,發展同相關社會組織、技術機構、科研單位等之間的友好交往與溝通聯絡,促進國際、國內相關合作;
(八)開展對會員和消費品質量安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消費品質量安全相關從業者的質量安全意識與水平,推動相關學科的建設與有關課題研究開展;
(九)按照規定,主辦與消費品質量安全相關的刊物、網站等,宣傳消費品質量安全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的作用,致力於提高中國消費者的生活品質;
(十)開展符合促進會宗旨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消費品質量安全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表現突出;
(五)熱心並致力於推進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促進會的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的章程,執行本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為本促進會開展的活動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促進會開展的其他活動和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促進會活動計畫、業務開展等並組織實施;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和理事長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須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五)其他應該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促進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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