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修訂背景
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系1998年制定,自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的形狀、顏色及光、聲、無線電信號,保障船舶在海上的航行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海上風電場等尚未建設或建設數量較少,因此在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中沒有涉及相關內容,但國際航標協會(IALA)已在2008年針對水中建(構)築物的標誌設定形成了建議案O-139《The Marking of Man-made OffshoreStructures》,並在2013年進行了修訂,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已無法與其接軌。因此,為滿足中國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需要,並與國際接軌,交通運輸部組織相關單位對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進行了修訂。
編制進程
2018年1月9日,國家標準計畫《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20173667-Q-348)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348)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15年3月-2015年12月,東海航海保障中心連雲港航標處進行了《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修訂研究軟課題。
2016年4月-2016年12月,交通運輸部東海航海保障中心、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軟課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成立標準起草組,進行標準修訂草案編制工作,並向20家單位傳送了徵求意見函和修改草案初稿。
2017年6月,標準起草組向交通運輸航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了《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修訂的立項申請。
2018年5月1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下達 2018 年交通運輸部標準化計畫的通知》(交科技函〔2018〕235 號),該項目列入 2018 年交通運輸部標準化計畫。
2018年5月-2018年8月,標準起草組在原成果基礎上進行補充調研,完善標準徵求意見稿草案。
2018年8月17日,交通運輸航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上海組織召開了《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徵求意見稿定稿會。根據定稿會會議紀要,形成《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徵求意見稿。
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9日,東海航海保障中心向國內66家單位發函進行意見徵求。
2018年12月,標準起草組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徵求意見稿。
2019年3月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對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中建議標準名稱更改為《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
2020年11月17日,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由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1年12月1日,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實施。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代替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與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標誌規定》(GB 17380-199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海區水中建(構)築物”的定義;
刪除了“節奏光的有效光強”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海上風電場外圍重要設施”“海上風電場外圍中間設施”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總體要求;
增加了標示海區水中建(構)築物群的助航標誌種類、形狀、顏色、燈質要求;
修改了對燈光射程的要求;
刪除了對燈光開啟時間的要求;
刪除了安裝備燈輔燈的要求;
修改了對無線電航標的設定要求;
修改了對霧號高度的安裝要求;
刪除了對備用霧號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對海上風電場助航標誌設定的要求;
增加了助航標誌設定的其他要求;
刪除了安裝報警裝置的要求;
刪除了系碇用具和浮標的設定要求;
刪除了對臨時助航標誌的設定要求。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程鑫、陸永強、陽建雲、王為庚、楊文志、李佩嶂、張海波、黃曉時、陸一軍、徐海波、徐元、李維運、李紅衛、王永濤、閆健。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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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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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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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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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體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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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視覺航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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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線電航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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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音響航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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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海上風電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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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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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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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規定了用於標示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的助航標誌種類、形狀、顏色、燈質及設定要求,適用於標示中國海區可航行水域內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區水中建(構)築物所設定的助航標,不適用於作為助航標誌而專門設定的建(構)築物,也不適用於跨海橋樑。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規定的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大部分屬於業主單位設定的專用航標,專用航標的設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海事部門負責專用航標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督檢查,航保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航標作為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即航標應該伴隨水中建(構)築物助的整個生命周期,從建設、運營直至完全拆除。
2. 該規定為最低要求,在具體項目過程中,需要結合項目特點、通航環境情況等進行,必要時應提高助航標誌配布的標準。
對於違反本標準行為,海事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交通部令《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和《沿海航標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事執法業務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號)和《海事政務服務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號)的具體要求,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設定方案不予行政許可,以及對已設定且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行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說明隱患問題、法律依據、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助航標誌規定》(GB 17380-2020)對不適應條款進行修訂,充分考慮航標助航效能的發揮,積極運用成熟、先進的技術和方法,與時俱進,使標準更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該標準的修訂,規範指導中國海區水中建(構)築物的助航標誌設定, 對保護建(構)築物自身、保障通航船舶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