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土地糾紛》是2014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土地糾紛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350997
-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22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房乙訴房丙等遺囑繼承案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認定——王淑珍訴孫自足財產損害賠償案
3.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彭××訴丁××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案
4.夫妻離婚時對原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予分割,一方未取得新承包土地的,仍為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龐甲訴龐乙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案
5.土地使用權有爭議且“承包人”未實際經營管理土地的,應認定其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曹光晶訴劉春壽、劉德明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6.沒有核發土地經營權證,但經過政府協調會討論、同意而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應具有法律效力——連江縣琯頭鎮塘下村村民委員會訴福建粗蘆島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案
二、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
7.不符合收養條件的養女,能否參與集體收益分配——楊××訴韶關市湞江區犁市鎮五四村村民委員會西邊嶺村民小組等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8.本案應以原始土地承包契約作為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據——張青玲、張玉萍訴張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9.村集體款項分配引發的糾紛法院應否受理——揚中市八橋鎮長勝村北區10組訴王友中不當得利案
10.戶籍是否是判斷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唯一因素——胡芹芬、李亮亮訴晉寧縣昆陽街道辦事處漢營村村委會西漢營村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11.婚後落戶人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邵春剛訴盤錦市雙台子區雙盛街道辦事處宋家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2.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獲得承包地徵收補償款的前提——朱國貞訴縉雲縣七里鄉七里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3.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應當享有繼父母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楊曉偉訴廈門市翔安區新店鎮鼓鑼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一居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14.代耕行為不能改變承包地的承包主體——王乙訴澤州縣南村鎮郎莊村村委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5.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征地補償款分配資格的認定——杜宇欣訴廈門市灌口鎮浦林村村民委員會第三村民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16.如何認定落戶於女方住所的女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陳柏延訴廈門市集美區杏林街道西亭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七居民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17.自行擴展承包地部分土地經營權及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歸屬——郭書喜訴薛天文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8.農轉非或出嫁戶口轉出後能否參與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楊彩瓊等訴楊開貴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19.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時新增人員的分配資格如何認定——劉子豪訴廈門市海滄區東孚鎮鳳山村村民委員會第五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20.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契約能否成為取得征地補償費用的合法依據——黃國棟訴莆田市秀嶼區笏石鎮壩津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案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
2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簽訂後,承包方未對流轉土地進行持續的開發、經營、管理,使契約目的未能實現,是否構成違約——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永商鎮七星村第八村民小組訴天貝投資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案
2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否因耕種農用地的行為而當然取得該農用地的承包經營權——石玉珍訴石玉梅、龍代忠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案
23.前一承包契約未到期,就同一標的物提前發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趙自文訴榮縣雙石鎮農業服務中心等農業承包契約案
24.契約履行過程中,發包方損毀承包人農作物造成損失可否成為承包人拒不履行契約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抗辯理由——廣東省團結農場訴黎朝森等農業承包契約案
25.非法轉讓土地與依法流轉土地使用權之行為辨析——李橋光訴榮明先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案
26.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而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契約應認定無效——陳遠光訴梁勇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案
27.指定第三方支付免除當事人訴累及契約條款中非法定用語的解釋方法——趙志鋼訴王桂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案
28.農村土地轉包費提高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安振營等訴劉漢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契約案
29.當事人未經批准開採礦石的協定效力——羅世文、舒永華訴王方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契約案
30.履行多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契約是否能解除——金美仙訴李如忠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契約案
31.一起調解的土地承包案件又引發三起案件的思考——齊可林訴寧安市沙蘭鎮景城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契約案
3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民主程式對外訂立土地承包契約的效力認定——劉文良等訴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鎮亮甲店村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33.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是土地流轉契約的生效要件——劉付忠等訴黃治發占有物返還案
3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否應經發包方同意——五大連池市雙泉鎮三合村村民委員會訴張彬等農業承包契約案
35.發包方收取接受轉讓土地一方交納的農業稅應視為對土地流轉協定的認可——高百貴、高春華訴王青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契約案
36.房地產開發契約的性質及效力的認定——藤縣金鴻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廣西福興房地產建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案
四、宅基地使用權
37.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姬××訴黃××離婚後財產案
五、林地糾紛
38.第三人確認土地承包契約是本人親筆所寫的曾用名被司法鑑定推翻,第三人與村負責人補簽的轉包契約是否有效——黃和能訴雷州市自沙鎮平原村民小組排除妨害案
39.林地承包契約未註明四至和面積,可否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葉榮忠、李順福訴林自愛、陳若煌排除妨害案
40.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的承包契約是否一定有效——賴日根、賴壽昌訴清流縣賴坊鄉賴安村村民委員會林業承包契約案
41.林業承包契約的有效需具備特定的條件——安溪縣祥華鄉舊寨村村民委員會訴安溪縣英發家具裝飾有限公司林業承包契約案
六、其他
42.改變農業土地用途行為的司法認定——朱先傑等訴鄧家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
4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享有是否以履行義務為條件——朱愛英、王靚訴郴州市蘇仙區望仙鎮麻田村朱家灣第一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案
4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界定——韓×訴李×、廉江市城北街道石龍村村委會樟村仔村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案
45.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申請設立期間為公司利益所做的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其後果應由公司承擔——廣饒武聖府置業有限公司訴徐浩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案
46.因法院執行行為引發土地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屬法院受案範圍——大連漆包線廠訴大連忠發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1月9日)
農業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