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成立於2008年7月,是從事書畫藝術創作、研討和交流的專業藝術組織、是全國各民族藝術家及民間藝術家組成的社會團體的非政府組織、是自願組織的一個新型的非營利性的書畫社團組織。堅持文化藝術為全國民間服務的宗旨,堅持黨的文藝路線和方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它是當代中國書畫名家和書畫學者一個展示的平台,它在推動中國書畫藝術的繼承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協會宗旨 為全國民間書畫藝術家打造一個有效的服務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
  • 成立時間:2008年7月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成立於2008年7月,是從事書畫藝術創作、研討和交流的專業藝術組織、是全國各民族藝術家及民間藝術家組成的社會團體的非政府組織、是自願組織的一個新型的非營利性的書畫社團組織。堅持文化藝術為全國民間服務的宗旨,堅持黨的文藝路線和方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它是當代中國書畫名家和書畫學者一個展示的平台,它在推動中國書畫藝術的繼承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協會宗旨 為全國民間書畫藝術家打造一個有效的服務平台
編輯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英譯名 Chinese folk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ation
簡稱:CFPACAA)
第二條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是從事書畫藝術創作、研討和交流的專業藝術組織、是全國各民族藝術家及民間藝術家組成的社會團體的非政府組織、是自願組織的一個新型的非營利性的書畫社團組織。
第三條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的會址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大街7號東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中國民間書畫藝術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大陸)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大陸)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來國內(大陸)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大陸)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會員自願入費,入會不收取任何費用,需會員證只繳工本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免費入會,協會終身服務。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工作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工作委員會個人自籌;
(二)會員自願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法律法規,不收取會費,不盈取謀利,一切經費由工作委員會自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自負盈虧,非盈利團體,只為全國民間書畫藝術家提供免費服務平台、交流。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由工作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工作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條本章程於2008年7月1日,經協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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