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章程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章程 》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11日教育部核准發布《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核准公告,章程全文,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8號(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民用航空局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的前身為中國民航局航空學校,是於1956年5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並由周恩來總理親自簽署任命首任校長和政委的民航高校。學校先後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十四航空學校”“中國民航高級航校”“中國民航飛行專科學校”。1987年12月,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牢固樹立立德樹人是根本任務、教學訓練是中心工作、航空安全是永恆主題、教學質量是不懈追求的辦學指導思想,秉持“忠誠團結、勤奮嚴謹、安全精飛、求實創新”的校風,突出民航特色,堅持安全訓練,努力建設以飛行技術為主的高水平民航工程技術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是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簡稱為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或者中飛院),英文全稱為civil aviation flight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CAFUC。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廣漢市南昌路四段46號,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業務管理與指導。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管理、監督與考核,任免學校負責人,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支持、鼓勵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履行辦學職責。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功能,為國家和民航培養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技術精湛、身心健康,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責任感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工學為主,理、工、文、管等多學科協調發展。開展以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根據國家和民航發展需要、辦學條件,適度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和辦學規模。
第八條 學校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倡導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
第九條 學校是一所民航特色大學,集普通高等學校和航空運行與保障機構的功能於一體,依法從事飛行訓練,保障航空安全。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辦學,設立法律顧問;
(二)確定學校發展目標,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三)確定教學、訓練、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與人員配備;
(四)聘用、評價和管理教職工,建立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
(五)教育和管理學生、學員;
(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八)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位;
(九)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十)確定招生方案,規範招生工作;
(十一)開展社會合作,實現學校與社會協同發展;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四)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學校事務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三)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師生員工、社會的監督和評價;
(四)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五)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
(六)傳承人文和科學精神,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營造和諧校園;
(七)加強飛行安全能力和文化建設;
(八)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訓練、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堅持從嚴治黨,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履行。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需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做出決定,按分工組織實施。
學校決策重大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當公開,並聽取民眾組織、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的意見。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檢組)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查處違規違紀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相同。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訓練、航空安全、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副校長、總飛行師、總會計師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校園建設、管理運行等各項活動。
(六)組織飛行訓練、空中交通管理和機務維修工作,保障航空安全。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校務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務會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或者由校長授權的其他學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校長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領導專題會是按照分工召開的專門會議,主要研究擬提交由黨委常委會和校務會議定的事項,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和校務會決議,研究處理權責範圍內分管的教學訓練、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及黨的建設等工作。會議議題由召集或者主持會議的學校領導確定。
學校領導專題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維護學術平等自由,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保障教師在教學、訓練、科研和學術事務治理中發揮主體作用。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製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爭議等事項,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航空安全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規定負責學校航空安全運行工作。
航空安全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依照其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學生會(研究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學生民眾團體,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教學與訓練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法律法規,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訓練、科學研究、黨政職能、公共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設立分院、二級學院(部、中心)等教學訓練單位和其他保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新津分院、廣漢分院、洛陽分院、綿陽分院、遂寧分院等多個校區,負責飛行訓練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民航規章開展飛行訓練、航空運行保障、安全管理、學生管理等工作。
分院黨委書記、院長由學校黨委研究報主管部門審批後任命,分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學校任命後需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二級學院(部、中心),按照學校總體規劃,開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生管理與就業等工作。
第三十條 實行學校與分院、二級學院(部、中心)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分院、二級學院(部、中心)等教學訓練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黨政共同領導、民主集中、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有關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師與職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教職工比例。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工資收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勉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愛護、平等對待學生;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參與和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實施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飛行訓練、科學研究、教學改革、管理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教職工進行違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定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政策,做好教職工離退工作,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發揮其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因工作需要使用人事代理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工等崗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備入學資格,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
(三)獲得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國內外學習交流機會。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業評價、評獎評優、處分或處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定,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民航特有專業在作風、紀律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對部分專業實行準軍事化管理並提供應有的支持和保障。
準軍事化管理制度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與創業指導等服務,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為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四十六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短期培訓、課程進修等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據相關規定及教育服務協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學校對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習證明。
 
第七章 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鼓勵開展多層次對外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優質教育資源,支持依法對外合作辦學,服務民航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
第四十八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發展需要設立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理事會。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發展需要設立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校友總會。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會。
校友總會及校友分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發展需要設立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訓練和科研等發展需要,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為兼職教授或者客座教授。
第八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多渠道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制度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接受上級監督,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五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審批程式後,學校設定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體系和公共安全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九章 標識與校訓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採用漢字“飛”的變形,同時又是英文單詞“Flight”(飛行)的第一個字母“F”的變形。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帶紅底白字校徽,研究生佩帶藍底白字校徽,本、專科生佩帶白底紅字校徽。
第六十條 學校校旗為藍白相間長方形旗幟,旗面上半部分為白色,下半部分為天藍色,象徵著藍天白雲。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讓雛鷹展翅飛翔》,史昌清作詞,張堅作曲。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訓為“遠舉高飛 博學篤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2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學校校務會審議,經學校黨委討論審定形成章程核准稿,由校長簽發,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全文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訂案,應依法由校長提議並說明理由,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五條的程式審議、審定和核准實施。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實施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實施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學校黨委授權常委會負責本章程的解釋、監督,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與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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