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環境藝術設計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下屬的分支機構,在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委員會聯合和動員全國從事環境藝術設計的設計師、設計機構、設計企業,研究傳承和發揚中國傳統建築文化精髓,結合中國地域文化為老建築賦予新的時代氣息,新建築彰顯中國民族文化特色,為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環境藝術設計影響世界做好工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研究會章程,提高民族建築環境藝術設計創新能力,促進中國民族建築環境藝術設計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任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收集整理中國各民族、各地區各個歷史時期傳統建築文化資料,總結和研究歷代建築環境藝術設計(設計方法、施工工藝、工具、材料等)形成與發展的成就和經驗,並提出理論性成果;同時結合當代建築環境藝術設計實踐和發展進行總結與研究。
(二)研究中國各民族建築的變遷與發展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地理、氣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習俗、人口變化等的關係,深層次地揭示民族建築中環境藝術設計發展的規律,為民族建築的環境藝術設計提供保護、開發與發展的依據。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主管部門提供對於民族建築的環境藝術設計項目之保護、開發與修復等建議,為民族建築的環境藝術設計項目提供保護、開發的意見諮詢或設計方案。
(四)廣泛宣傳、弘揚中國民族建築中的環境藝術設計文化,編印、出版有關民族建築的環境藝術設計研究資料信息和論著;開展有關民族建築環境藝術設計的公益活動,普及並增強民眾對於保護民族建築中環境藝術設計文化的意識。
(五)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的相關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舉辦講座、專業培訓班,培養從事民族建築的環境藝術設計保護、開發與建設的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民族建築中環境藝術設計工作的意見和呼聲。
(八)完成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委員
第五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的環境藝術設計相關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設計師個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本條例,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者,均可申請,經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環境藝術設計委員會審定,成為本委員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程式
(一)向環境藝術設計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申請書;
(二)選派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三)經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由本委員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及銅牌。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會議;
(三)獲得本委員會提供的各項優惠待遇;
(四)享受本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委員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請本委員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本委員會決議,維護本委員會利益;
(二)積極完成本委員會委派的各項工作;
(三)支持並積極參加本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接受本委員會監督;
(五)為本委員會及行業的發展建言獻策;
(六)將最新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法人等)及時遞交本委員會秘書處存檔備案;
(七)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主任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機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主任會議。主任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報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審定;
(二)確定本委員會工作方針和計畫,研究決定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查本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選舉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五)審議本委員會有關機構設定或撤銷;
(六)審議通過關於會員入會、退會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由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主任會議行使職責。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是:
(一)執行主任會議決議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訂設計本委員會工作計畫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提出修訂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及相關的會規會約的建議;
(四)向中國民族建築研究會提出建議和報告;
(五)按入會程式,審議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六)主任會議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每年至少二次,由委員會主任召集。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
(二)為行業發展有傑出貢獻或專業理論成果;
(三)具有較高的行業知名度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四)熱衷於行業公益事業,為行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均由主任會議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