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武俠文學學會,是全國性的研究和創作武俠文學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它由全國範圍內的武俠文學研究者、創作者、愛好者自願組成,是以學術研究為目的的非贏利性社會民眾組織。中國武俠文學學會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武俠文學學會章程
- 外文名:The Chinese Studiesof Literature on Martial Heroes
- 簡稱:CSLMH
- 性質:\學術研究為目的的\社會民眾組織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中國武俠文學學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Studiesof Literature on Martial Heroes 英文簡稱:CSLMH
第二條 中國武俠文學學會,是全國性的研究和創作武俠文學的學術性民眾團體。它由全國範圍內的武俠文學研究者、創作者、愛好者自願組成,是以學術研究為目的的非贏利性社會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祖國的繁榮富強服務;在學術上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吸收一切先進思想和文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本著批判繼承、古為今用的原則,以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促進和提高武俠文學的研究和創作工作,培養中青年武俠文學研究和創作人才,有益於社會主義祖國文化建設為宗旨;本學會在紀律上遵守憲法和國家的規章、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兩個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指導和領導,並積極參加該會舉辦的學術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按時參加年審和年檢。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共有以下幾項:
(一)開展中國武俠文學學術研究,促進武俠文學研究和創作的發展;
(二)開展學術諮詢活動,引導武俠文學欣賞和閱讀向健康方向發展;
(三)積極與新聞出版機構聯繫合作,推動優秀武俠文學作品的出版和發行;
(四)與港台、海外作者、出版家聯繫,介紹、引進、代理優秀的武俠文學作品在大陸出版;
(五)申辦《武俠文學》刊物,為武俠文學研究者、創作者、愛好者提供陣地;
(六)投資興辦具有獨立企業法人的贏利性文化公司,開展文化創意產業開發,舉辦俠文化活動,以便更有效的開展學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團體、個人兩種:團體會員接納各地區、各省的武俠文學分會;個人會員實行研究人員與創作人員,專業人員與業餘人員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對武俠文學研究和創作具有一定的積累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如下:
(一)凡承認本學會章程;欲加入本學會者,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本會理事兩人推薦、介紹給理事會;
(三)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成員,並由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研究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會團體服務的優先權以及獲得本會分發的學術論著和研究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對學會的團體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繳納5000—10000元∕年,多繳不限,個人會員繳納20元∕年;
(五)向學會反映武俠文學研究、創作以及出版情況,並提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者觸犯國家法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學會的章程;選舉和罷免學會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學會的重大事項;決定學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 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如以後工作發展,設常務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武俠文學研究與創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法人代表,應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武俠文學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標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