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多年來協會在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時也在政府和企業間起到了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章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章程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2008年9月27日通過,2009年4月14日經民社登[2009]第7036號檔案核准備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R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橡膠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決策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強原則,實行企業家辦會,並努力建設一支精幹的本團體專業隊伍。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註冊地: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1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與橡膠工業有關的科技、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網站。 (二)組織或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
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原材料情況等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令條例提出建議,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推動行業自主創新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的開發套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鑑定、評價和交流、推廣。 (四)組織本行業人才的培訓,促進人才交流。 (五)組織和開展橡膠工業領域內的諮詢活動。 (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標準,協助政府組織行業產品價格自律,監督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工貿協調、產銷銜接和市場不斷規範化。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和參加國際間科技信息、經濟貿易交流以及國內外展覽、出國考察等活動,發展與國外、境外同業及同業組織的交流和合 作。 (八)實施科學發展、品牌戰略和循環經濟,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產學研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九)配合政府部門,積極參加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工作,保護行業利益。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接納從事橡膠工業生產和為其配套服務的單位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具有一定條件、一定規格和一定影響的; (三) 有要求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意願並照章辦理申請的; (四) 擁護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第九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入會申請手續和審批程式 (一) 凡要求加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的單位,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介紹本單位情況: (二) 協會接到申請書以後秘書處進行預審,認為符合條件,發給登記表: (三) 申請單位接到登記表如實填妥後,連同入會費1000元寄送協會秘書處; (四)秘書處接到登記表和入會費以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由秘書處及時發出會員批准通知書和會員證書,寄發資料、刊物、通知其參加活動和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刊物、資料的權利; (三) 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 有向本會提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五) 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為協會組織或撰寫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反映情況; (五) 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應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故停業、合併、轉產應及時通知協會註銷會籍。無故不履行義務,一年停發全部信息資料,二年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會員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討論、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並向理事會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橡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9 月27 日第七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10月25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在杭州召開。橡膠行業代表共579人參加了大會。本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
范仁德
會長
鄧雅俐
副會長
副會長
|
1
| 丁玉華
| 三角集團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
| 岳春辰
| 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3
| 沈金榮
| 杭州中策橡膠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4
| 袁仲雪
| 軟控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5
| 馬世春
| 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6
| 王 鋒
|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中橡協輪胎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7
| 李 勇
| 新東嶽集團有限公司中橡協力車胎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8
| 孟凡有
| 阜新環宇橡膠(集團)有限公司中橡協膠管膠帶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9
| 桂成鋼
| 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中橡協膠鞋分會理事長
| 執行董事
|
10
| 楊文平
| 廣州市世達密封實業有限公司中橡協橡膠製品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1
| 王全基
| 大連乳膠有限責任公司中橡協乳膠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2
| 王存金
| 蘇州寶化炭黑有限公司中橡協炭黑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3
| 呂務民
| 萊蕪市福泉橡膠有限公司中橡協廢橡膠綜合利用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4
| 蔡木藩
| 揭陽市天陽模具有限公司中橡協橡膠機械模具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5
| 徐承秋
| 山東省尚舜化工有限公司中橡協橡膠助劑專業委員會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6
| 劉錦蘭
| 江蘇興達鋼簾線有限公司中橡協骨架材料專業委員會分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7
| 潘卓強
| 北京正強新世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橡協行銷工作委員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8
| 呂林漢
| 廣墾橡膠集團有限公司中橡協橡膠材料專業委員會理事長
| 董事長
|
19
| 陸安傑
| 江蘇飛馳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0
| 沈耿亮
| 浙江雙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1
| 黃建華
| 凱迪西北橡膠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2
| 劉會春
| 廣州廣橡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雙一乳膠廠
|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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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陳文星
| 江西黑貓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24
| 孔德威
| 南京金騰橡塑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5
| 張恭運
| 豪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6
| 王樹華
| 科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7
| 竇 勇
| 山東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28
| 韋 平
| 合肥匯江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 董事長
|
29
| 李世強
| 詩董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總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