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成立的,具有合法地位的國家級社團組織。協會成立於2009年7月,總部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
  • 總部 : 北京
  • 類型:國家級社團組織
  • 成立於 : 2009年7月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主要職責,領導介紹,組織機構,協會活動,入會標準,會員條件,批准程式,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產生,第五章 資產,第六章 修改,第七章 終止,第八章 附 則,

協會簡介

我國軸承行業保持了穩健快速發展的勢頭,同時也漸漸顯露出一些問題,軸承行業只注重生產,卻忽視了軸承的流通。為了給軸承行業創造一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爭取更好發展空間的機會,由軸承專業人士組織並聯合軸承流通企業、軸承生產企業及相關設備生產企業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這標誌著我國軸承流通行業首次擁有了被國家認可的行業協會,勢必將成為軸承流通行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協調、指導、諮詢、服務。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社會的道德風尚,對全國機電產品流通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單位及其他機電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信息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主要致力於與軸承及相關設備生產企業建立關係,推動各類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合作,促進市場資源的開發、共享和利用,優勢互補。讓軸承生產企業擁有更多資源較大的經銷商。履行行業自律和協調功能,為軸承流通企業與軸承生產企業雙方之間的戰略合作創造條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相互關係,增強行業凝聚力。協助國內企業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進行溝通交流,為行業建立國內外大市場,發展大流通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內設信息部,刊物《軸承線上》、網站中國軸承線上網
重點工作
(一)定期舉辦國際國內軸承生產企業、經銷商及配件設備等企業的業務洽談會;
(二)發展軸承行業國際交流,促進產品出口,品牌代理工作;
(三)組織軸承經銷商、生產企業以及相關設備、配套生產企業建立關係;
(四)為軸承經銷商與軸承生產企業雙方之間的戰略合作創造條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相互關係,增強行業凝聚力;
(五)通過協會組織活動,目的是讓軸承生產企業擁有更多資源較大的經銷商,讓經銷商尋找到更好的品牌代理和進貨途徑,促進軸承產品流通市場進一步發育和完善;
(六)組織軸承流通行業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掌握形勢,交流信息,總結經驗,增強經營能力,提高行業管理水平;
(七)受政府部門委託,制定和完善軸承流通技術標準,指導行業經營管理水平提升,組織行業達標評比。

領導介紹

代表姓名
協會任職
公司名稱
單位任職
張健業
會長
煙臺膠東機電(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自河
副會長
重慶市洛陽軸承銷售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明峰
副會長
山東臨清煙店鎮黨委
黨委書記
王樹博
副會長
安徽省軸承商會
會長
張志明
副會長
山東湖西軸承有限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
呂政輝
副會長
瓦房店軸承工業協會
會長
謝超群
副會長
哈軸集團河南銷售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旺東
副會長
江蘇九州傳動件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學軍
副會長
貴州思凱富機械有限公司
董事長

組織機構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委員會組織機構圖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

協會活動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在中機協及姜兆春會長的正確領導下,在張健業會長的帶領下逐步成長,已相繼成功舉辦了三次業務洽談會,旨在為軸承經銷商與生產企業之間的戰略合作創造條件,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合作,增強行業凝聚力,促進軸承行業的進一步發育。
1、2009中國首屆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談會暨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揭牌儀式在煙臺碧海大廈順利召開。
首屆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談會首屆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談會
本次活動由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主辦,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承辦,得到了中國軸承工業協會的大力支持,大會由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秘書長唐志剛先生主持,姜兆春會長在大會上做了重要講話。原物資部、國內貿易部副部長、現任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會長陸江同志給會議發來賀電;中國軸承工業協會原常務副理事長、現任高級顧問鄭如辰先生親臨大會祝賀並講話;瓦房店軸承工業協會、安徽軸承商會、煙店軸承協會、響水軸承座商會等多個兄弟協會領導前來祝賀;與會企業有包括哈、瓦、洛等在內的一百多家國內外知名軸承生產企業與流通單位。
2、2010年7月16日至19日,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在江蘇省無錫市舉辦了《2010第二屆中國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談會》,來自全國16個省、直轄市的80多個城市的389家軸承流通、生產企業的代表參加了本次洽談會。會議組織了經銷企業與生產企業對口進行業務洽談活動,有136戶經銷商選擇了適合自己的供貨商,有176家軸承生產企業選擇了適合自己產品結構的經銷商。
第二屆中國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淡會第二屆中國軸承流通、生產企業業務洽淡會
3、2011年9月23日至25日,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委員會在軸承之都-瓦房店,成功召開了《2011·第三屆中國軸承生產、經銷及相關企業業務洽談會》。來自全國12個省、直轄市的60多個城市的280餘家軸承生產、流通及相關企業的代表參加了本次洽談會,尤其瓦房店當地的軸承生產企業大部分雲集在會場,宣傳各自的企業。洽談會現場以攤位展示、分組洽談、自由洽談等不同方式組織生產企業、經銷商及相關企業的洽談和合作,現場氣氛活躍,有近100家生產企業找到了合適的經銷渠道。更有意向的生產企業直接把經銷商帶到工廠參觀,直接報價,現場簽單。
第三屆軸承生產、經銷及相關企業業務洽談會第三屆軸承生產、經銷及相關企業業務洽談會

入會標準

在中國範圍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從事軸承產品生產、流通的企業及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本協會。並應具備: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自願)擁護並遵守協會《章程》;在軸承流通或生產領域有一定的實力和影響。會員單位的代表,須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是法人代表委託的本單位的另一負責人。

會員條件

軸承流通企業
1、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800萬元以上(進口經銷商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2、講信譽,在當地有影響力,銷售面廣;
3、原則上經營哈瓦洛(FAG、SKF、NSK、NTN、TIMKEN等)品牌代理不低於一種,哈瓦洛之外二類品牌軸承廠家需求量大者。
軸承生產企業
1、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2、專業生產0-9大類中至少有1-2個類別,相比同類別廠家尺寸段廣,品種全,質量穩定,價格合理,交貨期短。
軸承配件生產企業
1、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2、套圈、鍛件、鋼材、鋼球、封閉件、保持架等配件,質量穩定,價格有吸引力的企業。
軸承設備生產企業
1、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2、車床、磨床、自動線、清洗機、打標機、檢測儀等設備,技術能力強,在軸承生產企業覆蓋面較廣,信譽好,服務優的企業。

批准程式

1、提交申報材料,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網上下載表格);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以協會的名義發文(證書)批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軸承流通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a Mechanecaland Electric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Bearing Cmmittee),是由軸承經銷商、生產企業、軸承設備生產企業、軸承配件等企業為主體,以及跟軸承相關的產品生產廠(集團公司)的經營部門、有關科研、教育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是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依法向國家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支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及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協會受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國資委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雙重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不干預會員(含團體會員,同下)單位的正常經營業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以及軸承流通企業與軸承相關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相互關係;並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進行交往,為軸承行業建立國內外大市場,發展大流通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2條甲1號月壇理想大廈405室。

第二章 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 收集、整理和調研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及相關問題的主要資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政策和經濟法規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行業的意願和要求,反映加強行業管理、巨觀調控、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協助政府推動有關政策、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並提出建議。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會員共同要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組織企業制訂有關行規行約,協調行業間關係。
(四) 推動橫向經濟聯繫與合作,促進軸承產品市場進一步發育和完善;發揮本行業整體優勢,開展必要的協調活動。
(五) 組織行業內技術、經營管理及改革經驗的交流活動,推動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舉辦展覽;推廣新產品;舉辦業務技術培訓;編印會刊及有關資料。
(六) 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網路,並開展有償諮詢服務。
(七) 按國家規定,以本協會名義,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建立友好來往,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和諮詢服務。
(八) 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有關方面委託的事項,並根據行業的需要,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其他應當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一般為單位會員。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軸承經銷、生產、軸承設備生產、軸承配件、跟軸承相關的產品生產廠(集團公司)的經營部門、有關科研、教育單位和團體以及同行業的地方協會或行業內其他組織等團體(可作為團體會員)有資格申請加入本協會。 會員單位的代表和團體會員的代表,必須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是由法人代表委託的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軸承流通領域及軸承生產領域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
第八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在本協會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權益。
(三) 參加重要議案的討論和表決。
(四)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會員可根據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同時加入本協會所屬專業委員會,也可以加入地區協會或其他協會。第十條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其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及時提供所在單位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及可供交流的經濟和技術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提出書面申請,履行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和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不改正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產生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協會理事單位,選舉協會理事,組成協會理事會;理事候選人在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中產生。根據有關規定罷免理事;
(三) 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名譽會長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展開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和重大問題,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軸承產品及軸承相關產品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一名理事長和多名副理事長。理事長主持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有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專業類別設立分支機構,即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依據協會《章程》結合本專業點制訂其《工作條例》;各專業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發展會員;並積極承擔協會交給各項任務各專業委員會經常加強與協會的聯繫,定期向協會報送有關資料,及時匯報工作情況;如遇重大問題及特殊情況,應報協會審定備案。

第五章 資產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的入會費和會費;
(二) 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撥款;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收取標準:
(一) 會員單位:800元/年。
(二) 理事單位:2000元/年。
(三) 常務理事單位:4000元/年。
(四) 副理事長單位:7000元/年。
(五) 理事長單位:10000元/年。
(六) 交納會費有困難的企業,可向協會提出申請減緩免交。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套用於:
(一) 協會組織開展行業各項活動及開展國際間行業往來活動的費用;
(二) 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報酬開支;
(三) 補貼印刷會刊資料,組織幹部培訓及表彰、獎勵等開支的費用;
(四) 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事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提請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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