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協調、指導、諮詢、服務。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社會的道德風尚,對全國機電產品流通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單位及其他機電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信息服務。維護國家、行業、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機電產品流通的繁榮和發展。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專業展覽、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協會章程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章程
1998年12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機電產品流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echanecaland Electric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簡稱(CMEPCA)),是由從事機電產品流通的企業為主體,以及機電產品生產廠(集團公司)的經營部門、有關科研、教育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是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依法向國家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支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及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協會受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國資委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雙重管理,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不干預會員(含團體會員,同下)單位的正常經營業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以及機電流通企業與機電生產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相互關係;並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進行交往,為行業建立國內外大市場,發展大流通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宣武區廣外馬連道北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 收集、整理和調研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及相關問題的主要資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政策和經濟法規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 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及行業的意願和要求,反映加強行業管理、巨觀調控、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協助政府推動有關政策、法令、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並提出建議。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會員共同要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組織企業制訂有關行規行約,協調行業間關係。
(四) 推動橫向經濟聯繫與合作,促進機電產品市場進一步發育和完善;發揮本行業整體優勢,開展必要的協調活動。
(五) 組織行業內技術、經營管理及改革經驗的交流活動,推動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舉辦展覽;推廣新產品;舉辦業務技術培訓;編印會刊及有關資料。
(六) 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網路,並開展有償諮詢服務。
(七) 按國家規定,以本協會名義,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建立友好來往,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和諮詢服務。
(八) 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有關方面委託的事項,並根據行業的需要,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其他應當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一般為單位會員。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條規定,在全國範圍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從事機電產品流通為主體,兼營其他商品的流通企業以及機電產品生產廠(集團公司)的經營部門,有關科研、教育單位和團體以及同行業的地方協會或行業內其他組織等團體(可作為團體會員)有資格申請加入本協會。
會員單位的代表和團體會員的代表,必須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是由法人代表委託的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機電流通領域及機電生產領域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
第八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在本協會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權益。
(三) 參加重要議案的討論和表決。
(四)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會員可根據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同時加入本協會所屬專業委員會,也可以加入地區協會或其他協會。
第十條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其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及時提供所在單位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況及可供交流的經濟和技術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和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提出書面申請,履行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和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不改正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協會理事單位,選舉協會理事,組成協會理事會;理事候選人在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中產生。根據有關規定罷免理事;
(三) 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名譽會長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展開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和重大問題,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機電產品流通及機電產品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有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專業類別設立分支機構,即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依據協會《章程》結合本專業點制訂其《工作條例》;各專業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發展會員;並積極承擔協會交給各項任務各專業委員會經常加強與協會的聯繫,定期向協會報送有關資料,及時匯報工作情況;如遇重大問題及特殊情況,應報協會審定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的入會費和會費;
(二) 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撥款;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套用於:
(一) 協會組織開展行業各項活動及開展國際間行業往來活動的費用;
(二) 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報酬開支;
(三) 補貼印刷會刊資料,組織幹部培訓及表彰、獎勵等開支的費用;
(四) 其他必要的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事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提請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98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