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機械工業教育協會
- 外文名: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CEAMI)
- 性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團結廣大教育工作者,加強行業教育的協作和指導,組織開展行業教育的研究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業的橋樑,成為聯結學校和用人單位的紐帶,大力開發人力資源,不斷提高機械工業職工隊伍的素質,促進機械工業的改革和發展,為振興機械工業服務。
業務範圍
1.開展和組織學術研究與交流,探討機械工業教育的規律;
2. 組織機械工業教育的經驗交流和推廣;
3.為各類學校和用人單位提供人才需求的信息,開展諮詢活動;
4.協助政府部門組織開展教育質量評估及教學業務建設等工作;
5.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機械工業教育發展建議和意見;
6.開展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境內外培訓工作;
7.組織開展與國內外教育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機構設定
中國機械工業教育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00多個,下設五個分會,三個委員會:
1、高等教育分會
2、高職與中專分會
3、技工教育分會
4、職工教育分會
5、高教思想政治工作分會
6、專業教學委員會
7、學術交流委員會
8、編輯出版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機械工業教育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英文縮寫CEAMI。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機械工業教育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態度和工作作風;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團結和組織從事機械工業教育工作的組織和廣大教育工作者,促進機械工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為提高機械工業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振興機械工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機械工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二)協政府部門組織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開展教學業務建設、教學改革、教育質量評估以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三)組織機械工業教育工作經驗交流和推廣,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促進機械工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四)研究機械行業的人力資源開發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人才需求預測,溝通人才需求渠道,為各級各類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提供人才需求信息,開展諮詢服務,規範人才市場的開發和運作,合理配置人才資源;
(五)開展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探討機械工業教育規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機械工業教育研究成果的鑑定及推廣;
(六)與對口的國際組織建立聯繫,組織開展與國內外教育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境內外培訓工作;
(七)組織{編輯出版機械工業教育刊物和其他書刊、資料以及教材、軟體;
(八)開展調查研究,收集信息資料,溝通信息,協調關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機械工業教育方面的信息服務,促進產學合作;
(九)舉辦為機械工業教育工作者和本團體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
(十)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或組織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機械工業教育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凡從事機械工業教育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由以上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承認本團體章程,可提出申請;
凡熱心機械工業教育事業,具有一定經驗和造詣的人員,承認本團體章程,由1個單位會員或2名個人會員推薦,可提出申請;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可授予對機械工業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a;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幣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j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傳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T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單位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建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