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橄欖球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Rugby Football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6月9日
- 成立地點:北京
- 英文縮寫:CRFA
- 批准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
協會性質,協會目標,成立意義,理事成員,協會章程,
協會性質
協會目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橄欖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推動發展我國橄欖球運動,為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積極推動橄欖球運動在中國的普及,努力促進我國橄欖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橄欖球協會、組織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橄欖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成立意義
- 團結全國橄欖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推動發展我國橄欖球運動,為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 積極推動橄欖球運動在中國的普及,努力促進我國橄欖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 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橄欖球協會、組織和運動員的友誼;
- 加強與國際橄欖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理事成員
主席:陳應表
副主席:李大正、韓建國、楊嘉麗、徐漢、蘇清明、李偉成、南寧、秦世成
秘書長:劉榮耀
司庫:宋迎春
副秘書長:張閆、鐘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橄欖球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Rugby Football Association,縮寫:CR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橄欖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的橄欖球社會團體、俱樂部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橄欖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推動發展我國橄欖球運動,為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積極推動橄欖球運動在中國的普及,努力促進我國橄欖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橄欖球協會、組織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橄欖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5號國家體育總局小球運動管理中心201房間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橄欖球運動,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積極參加橄欖球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橄欖球協會和組織的友誼。
(三)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橄欖球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橄欖球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以下業務:
1、擬定有關橄欖球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施行;
2、制定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3、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問題的處理,以及教練員、裁判員的考評、晉級事項;
4、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五)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橄欖球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各項國內外橄欖球比賽,負責協調、組織橄欖球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
(六)負責協調和組織橄欖球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加強橄欖球市場的開發和管理,依法保護協會的名稱、旗幟、會徽、標誌物等的產權,並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對中國橄欖球運動的發展和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經協會推薦並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協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橄欖球運動組織或其他合法的橄欖球社會團體、俱樂部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其它有關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根據本協會的有關規定,組織國內外各類活動和被本協會選派參加國內外活動的權利;
(七)有按程式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會員有義務免費提供場地,為協會組織的訓練、競賽服務;
(七)會員有義務接受協會對場地設施器材的技術評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部署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 、副主席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 、副主席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 、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領導秘書處完成本協會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6 月9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