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樂器協會

中國樂器協會

中國樂器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設立的跨地區、跨部門、各種經濟類型並存的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等企事業單位、社團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政府指導下的行業中介組織,承擔全行業協調管理的重任。

中國樂器協會成立於1989年3月,現有企業團體會員400多家,以鋼琴調律師及提琴製作師為主的個人會員2000多名,會員遍布全國各地。 中國樂器協會成立以來,堅持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在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實施名牌戰略、培育樂器市場、規範企業行為、參與編制樂器行業國家職業標準、產品標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舉辦國內國際樂器展覽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開展行業技術交流、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工作。

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在北京,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信息部、資財部、展覽部、業務辦公室等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樂器協會
  • 外文名: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 1989年
  • 性質:行業性社會團體
  • 理事長:王世成
  • 秘書長:陳晉武
  • 縮寫為:CMIA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理事成員,組織機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章程,協會產業集群,省地方協會,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為企業、為政府和行業做好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目的。
中國樂器協會

主要職責

中國樂器協會成立以來,堅持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在制訂行業發展規劃、蒐集行業經濟信息、培育行業專業市場、實施行業名牌戰略、規範企業競爭行為、編寫國家職業標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舉辦國際樂器展覽會、組織行業技術交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工作。
●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和初審。●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刊物—《中國樂器》刊物—《中國樂器》
●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
●參與本行業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組織開展行業質量管理,發布產品質量信息;參與產品質量監督,推薦優質名牌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企業利益。
●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工作。
●組織行業性國內外展覽會,參與培育國內專業市場。
●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科技成果鑑定。
●組織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經貿合作活動。
●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合法權益。

理事成員

理事長:
王世成
秘書長:
陳晉武


副理事長:

中國樂器協會
曾澤民(常務)
中國樂器協會
王松美
上海民族樂器一廠
王國振
廣州珠江鋼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寧
泰興鳳靈樂器集團
李 書
上海艾克斯爾樂器音響有限公司
劉衛國
上海知音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朱文玉
天津市津寶樂器有限公司
劉運斌
宜昌金寶樂器製造有限公司
吳天延
河北金音樂器集團有限公司
陳學孔
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
陳海倫
北京樂器研究所
張小川
上海鋼琴有限公司
楊盛惠
武漢艾立卡電子有限公司
張鑒堂
中央音樂學院提琴製作中心
鄭 荃
森鶴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羅建峰
北京星海鋼琴集團有限公司
祝寧偉
得理樂器(珠海)有限公司
盛子斐
廣東聲凱樂器有限公司
黃志康
四川盛音樂器有限公司
黃茂強
功學社(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林志明
吟飛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范廷國
廣東紅棉樂器有限公司
何志強
河北樂海樂器有限責任公司
宋從甲
上海樂蘭電子有限公司
程建桐
福州和聲鋼琴有限公司
池家森
江陰金杯安琪樂器有限公司
時建明
煙臺博斯納鋼琴製造有限公司
孫 強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中國樂器協會綜合業務部
中國樂器協會信息部

分支機構

中國樂器協會鋼琴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鋼琴調律師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民族樂器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提琴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電鳴樂器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西管樂器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口琴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吉它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手風琴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打擊樂器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提琴製作師分會
中國樂器協會材料配件專業委員會
中國樂器協會樂器市場工商貿易分會(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中國樂器協會。英文名稱: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MIA。
第二條 協會制訂的會標,是本團體的行業標誌。
第三條 本團體成立於1989年3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樂器生產、經營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學、文化等單位、團體和對樂器行業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個人自願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樂器行業中介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拓進取,團結全體會員,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會員企業發展服務,為樂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為政府和企業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制訂並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
二、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相關工作任務,承擔其它社會團體和本會會員託付辦理的有關事項;
三、對全行業生產、經營、技術創新、市場情況進行調研,掌握市場發展動向,引導行業及產品結構的最佳化調整,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根據授權進行統計,開展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並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五、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產品標準、職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調查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七、受政府委託對本行業新辦企業進行資質審查,並提出論證意見,作為工商管理部門審批的主要依據;
八、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實施的監督;
九、加強行業協調,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
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樂器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在境外舉辦的國際樂器展會;組織多樣形式的技術和貿易交流網路平台。參與培育和共建國內的專業市場和特色區域產業;
十一、開展行業技術培訓,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和科技成果的鑑定工作;組織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二、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十三、加強國內跨行業和國際同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國內外各方的豐富資源,改善行業發展環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文
化、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均可申請入會為單
位會員。單位會員由會員單位法人代表擔任或由法人代表委託他人出任。單位會員當選
常務理事、理事的應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在其任職期間退休、調任的,由該
企業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文化、信息以及與之相關的工作者和熱衷於樂器、音樂普及教育事業的發展,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單位會員需提交法人證書、單位簡介,並填寫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當年入會會費;
(四)頒發證書:由理事會授權本團體秘書處向單位會員頒發中國樂器協會單位會員證書和會牌,向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優先獲得本團體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展覽會、技術交流和培訓等活動,並享受規定的優惠條件;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定期向本團體報告本單位生產、經營情況,按時填報年度生產經濟指標統計表;
(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誠信經營,不搞不正當競爭,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搞侵權活動,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堅持以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對消費者負責,保護消費者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單位會員重大事項的變動(名稱更改、址變遷及法人變更等)應及時向本社團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書及頒發的其它有關證件,退會後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組織和舉辦的各項活動,經提示後仍不糾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進行有損於行業利益的活動並造成一定影響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業,且有較強的事業心與組織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與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檢查本團體秘書處、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情況;
(四)本團體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委託本團體其他主要負責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團體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團體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與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繫;
(六)制定秘書處的工作條例和工作人員的獎勵、考核標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根據行業需要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可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增設或撤銷,增設或撤銷的分支機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民政部批准。
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本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動計畫,每年由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總結工作,以書面材料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分支機構如連續兩年不開展行業活動和不能發揮作用,應及時改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予以註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和完成本會任務而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為支付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和勞務報酬;
(三)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開支;
(四)出版發行行業刊物、建立維護行業網站的有關支出;
(五)其它正當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財務由秘書處制定製度、並負責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中國樂器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產業集群

中國樂器行業產業集群綜述
泰興黃橋鎮“中國提琴產業之都”發展紀實
昌樂鄌郚鎮“中國電聲樂器產業基地”發展紀實
關於樂器產業集群發展的思考
小提琴奏出大樂章:泰興溪橋小提琴產業區發展的思考

省地方協會

廣東省樂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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