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條碼技術與套用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Bar 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英文縮寫:CABC)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在全國範圍內由從事條碼技術研究、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成立的全國範圍的專業性、技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屬國家一級協會。
中國條碼協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業務上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指導,掛靠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接受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委託管理 ,協會秘書處設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條碼技術與套用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Bar 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 級別:國家一級協會
- 性質:技術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條碼協會自1992年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視和關懷下,在廣大會員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積極工作,為我國條碼事業的成長和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信息技術正在快速推進並改變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這種新形勢下,條碼及相關新技術作為在全球有重大影響的統一標識系統,其發展和進一步推廣套用正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黨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優先發展信息產業,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廣泛套用信息技術”的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領導在我國加入WTO以來,也多次對條碼技術的發展和套用提出新的要求並於2003年批准啟動了“條碼推進工程”,可以預見,我國的條碼事業正在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和更加美好的春天。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依法組織和協調有關會員團體和個人通過研究、交流、培訓、推廣和創新套用條碼及相關新技術、使用及管理方法、套用經驗以及開展國際業務交流等,使條碼及相關技術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更廣泛的推廣和套用,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向各級政府及管理部門提出條碼及相關新技術的套用建議和政策諮詢意見;受政府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的委託,承擔條碼及相關新技術研究項目的諮詢、論證和科研成果鑑定;開展國內外條碼及相關新技術的學術交流;普及推廣條碼知識和套用技術,組織對條碼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套用推廣人員及其他對條碼套用有需求的人員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提供套用諮詢;開發形碼套用和研究的信息資源並進行相關的信息服務;編輯出版本專業相關的刊物和技術交流資料;向政府相關部門溝通信息並為本協會會員服務等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條碼技術與套用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Bar 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英文縮寫:CAB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中國條碼技術與套用協會是由從事條碼技術研究、設計、生產、使用及管理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團結和組織有關團體及個人,通過科研開發、生產、貿易相結合,推廣條碼技術,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掛靠單位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本協會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巨觀管理和依法監督;接受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秘書處設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條碼技術套用和政策諮詢;
(二) 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它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託,承擔條碼研究項目的論證和科技成果的鑑定;
(三) 組織開發和推廣條碼套用系統;
(四) 普及條碼知識,培訓條碼技術、管理及使用人員;
(五) 開展國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六) 開發條碼技術信息資源,組織諮詢服務;
(七) 編輯出版本專業範圍內的書刊、資料;
(八) 關心和維護會員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九) 推薦或獎勵本專業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協會活動積極分子。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條碼技術及套用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海外華僑及港、澳、台人士在境外的企業或其代表人物以及對我國友好的境外外國企業或其代表人物申請入會,還須出具必要的證明;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會員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可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技術活動;
(三) 可優先獲得本協會的出版物、學術技術資料和技術諮詢服務;
(四)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可優先承攬本協會組織的條碼技術及套用研究項目;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 積極參加條碼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五) 積極為本協會撰寫和翻譯學術論文、科普文章,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情況特殊下經理事長同意也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條碼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侯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副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指導秘書處工作,受理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提供的資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