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監督管理,協會常設機構有:秘書處、會員部、人事部、財務部、培訓部。下屬單位有:職業認定委員會、企業認定委員會、培訓管理委員會、保健委員會。
中沐協會長期致力於桑拿沐浴專家級的高水平認證考試服務,為提高桑拿娛樂服務業認證和認證相關領域諮詢業的知名度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中沐協會提供並頒發初級沐浴職業經理人、中級沐浴職業經理人、高級沐浴職業經理人等認證。同時中沐協會也與其他國際認證組織機構合作,旨在於為未來的領導者提供高質量的個人職業培訓認證。
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桑拿沐浴行業經濟發展、市場運行、技術進步、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情況,為桑拿沐浴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經濟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信息和服務;對與桑拿沐浴行業發展有關的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中國桑拿沐浴行業協會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桑拿沐浴行業經濟與管理等相關信息;了解國外同行的發展情況、國內外市場動態和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三、組織會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供應商赴國外學習、交流及考察活動。為國內行業、企業與國外同行交流合作提供相關服務。
四、根據形勢需要和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展會和企業管理培訓工作。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桑拿沐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auna bath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B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桑拿沐浴業經營、管理與服務研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桑拿沐浴行業有互動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針,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桑拿沐浴行業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為會員、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起到橋樑、紐帶作用。弘揚祖國桑拿沐浴行業文化,繁榮休閒服務市場,提高桑拿沐浴行業管理水平,提倡科學管理,提高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水平,培養桑拿沐浴行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團結廣大桑拿沐浴行業從業人員,堅持科學管理,為促進我國桑拿沐浴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吉林省長春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反映會員和桑拿沐浴行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對發展中國桑拿沐浴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起草行業法規、標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研究總結桑拿沐浴業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的經驗,進行交流和推廣;
(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做好桑拿沐浴業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桑拿沐浴業行業開展創建品牌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接受委託辦理桑拿沐浴業業技能鑑定工作;
(六)組織開展桑拿沐浴業理論與桑拿沐浴業文化研究,促進全民科學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和參加國內外桑拿沐浴業技術交流,提高桑拿沐浴業管理水平;
(八)加強桑拿沐浴業行業教育工作,組織管理與技術培訓,提高桑拿沐浴業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九)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沐浴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國沐浴文化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引進國外先進的桑拿沐浴業管理經驗與烹飪技術;
(十)推進烹飪桑拿沐浴業的工業化和產業化,促進桑拿沐浴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十一)開展與桑拿沐浴業業有關的人才開發、技術合作;
(十二)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專業技術和桑拿沐浴業行業管理的業務諮詢服務和展覽展示活動;
(十三)完成政府委託、交辦事項,承擔國內外有關方面委託辦理的有益於桑拿沐浴業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桑拿沐浴業行業的各類從業人員以及與桑拿沐浴業行業有互動關係的相關人員,熱愛中國服務事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二)單位會員:桑拿沐浴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桑拿沐浴業業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桑拿沐浴業行業有互動關係的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按期交納會費並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應推選1~2人作為代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發揮自身作用,組織並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四)向理事會推舉名譽職務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3月17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