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核儀器協會)於一九八七年六月,由原國家經濟委員會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正式成立.它掛靠在原核工業部,是核工業部第一個全國性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7年6月30日
- 掛靠單位:原核工業部
- 業務主管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
- 行政主管單位:國家民政部
發展歷史,組織活動,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一九八六年前,我國的核儀器研製、生產單位長期處於條塊分割的局面,沒有統一協調、統一標準,致使很多產品都處於低水平的重複研究,性能更得不到提高,特別是核安全問題較為突出,很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更談不上趕超世界先進水平。為改變我國核儀器行業的這種無序狀況,推動核儀器行業的發展,原核工業部決定籌備成立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並會同國家機械委、國家醫藥總局、電子工業部、清華大學等部門和單位進行充分的協商,做了大量的工作,經過一年的籌備工作,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原國家經濟委員會批覆同意成立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
組織活動
核儀器協會成立後,積極發展會員,開展活動,先後完成了對國內外核儀器現狀的分析、對我國核儀器“九五”、“十五”的發展提出了構想,以及一些有關核儀器的項目論證等。
近年來,協會積極組織活動,先後召開衡陽(2008年)、太原研討會(2009年),開辦網站,發展會員,組建人才庫。2009年,協會組織20餘名專家對核儀器行業進行了調研,為國家制定“十二五”規劃提供核儀器行業的有關情況和建議。
理事成員
核儀器協會現任會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為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邱建剛,秘書長馬宇箭,協會會員總數170餘個,其中理事單位38個,常務理事16個。
根據民政部要求,中國核儀器設備總公司為核儀器協會擔保單位,免費為核儀器協會提供辦公場所及開展活動必需的各項保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為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uclear Instrumen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NIA 。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從事核儀器、儀表和輻射探測器的企業、事業、科研、教學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及經濟利益,為促進我國核儀器事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政策指導和支持,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二)開展對本行業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的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本行業的科技規劃、技術改造、引進和生產規劃、投資招標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三)組織、協調和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合作,促進行業間、地區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
(四)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協助或參與產品的質量認證工作、科技成果鑑定、產品的鑑定及項目評估,推廣優質和名牌產品。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本行業的行業評估、技能資質考核、生產監督、職業培訓和許可證核發。
(六)提供技術諮詢、市場信息、人員培訓及組織本行業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參加國內外展覽。組織新產品展示、產品定貨,組織行業產品展銷、產品推介。
(七)協調本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並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九)辦好協會的刊物和網站,溝通信息,相互學習,共同發展。
(十)組織制定行業自律性的行約,行規。
(十一)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在全國核儀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其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無特殊原因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負責審批協會經費支出,並向協會理事長及理事會匯報。
(六)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防科工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防科工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核儀器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