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協會致力於倡導節約和高效、高值利用木材資源的理念,積極推廣綠色、可持續木/竹產品在園林景觀、木結構建築、裝飾裝修、木製品中的套用。
組織刊物
《中國木材保護》
宣傳媒體
協會主辦了“一網、兩微、三刊”,即中國木材保護網、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微信號為CWPIA2010)、《中國木材保護》雜誌、《中國建材報》木業周刊、《綠色木竹建材通訊》電子期刊作為行業核心網站和刊物,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為宗旨,及時傳遞國家政策,介紹行業動態,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展示企業風采為己任,為行業打造多角度、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平台。
中國木材保護工業主要工具書:《木材保護學》、《功能性木材》、《防腐木材套用指南》、《木材功能性改良》、《
木塑複合材料與製品》、《中國木材節約代用實用工作手冊》等。
組織結構
理事名單
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
(2014年1月28日更新)
陳燕海名譽會長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司長
劉能文名譽會長木材節約發展中心主任、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會長
喻迺秋會長木材節約發展中心副主任
陶以明 副會長 木材節約發展中心 總工程師
李惠明副會長兼副秘書長上海大不同木業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方務新副會長兼副秘書長廣州星悅木材防腐劑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冬平副會長福建省漳平木村林產有限公司 總工
吳海明副會長豐勝(廣州)建材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敬軍 副會長海南農墾林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錢曉航副會長中鐵物資鷹潭木材防腐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澤錦副會長海南中林鴻錦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壽立廷副會長中鐵物資武漢木材防腐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國林副會長北京盛華林木材保護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理 副會長 河北愛美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總經理
黨文杰秘書長(專職)木材節約發展中心行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姚有濤特邀副會長揚州市怡人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郭劍永特邀副會長瀋陽楓藍木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姜鐵華特邀副會長長春市新陽光防腐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士省特邀副會長上海正山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益新常務理事上海高秀園藝建材有限公司 總經理
朱燚常務理事蘇州中瑞嘉珩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莊德恩常務理事杭州森島建材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玉米常務理事上海潮發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玉棟常務理事奧麒化工(中國)有限公司 技術經理
郝丙業常務理事永港偉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杜亞平常務理事威馬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總經理
朱琦敏常務理事鑽石木(中國)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馮剛常務理事紹興奧林木材防腐技術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方遠進常務理事廣州綠澤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有華常務理事寧波華傑景觀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積端常務理事廈門立方圓木構科技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健雄 常務理事天津市華昊家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鄭金樹 常務理事北京歐亞華森科貿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永全 常務理事廈門綠家園木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國華 常務理事 上海切瑞西化學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曉波 理事 木材節約發展中心行辦主任、《中國木材保護》副主編/編輯部主任
唐鎮忠 理事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木材保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執行主任
李明月副秘書長/理事東莞市尚源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竇玲副秘書長/理事昆明歐森特工貿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
張愛中理事上海美路景觀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徐恆盛理事上海大莊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麗芳理事上海冠木實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金山理事上海沛迪景觀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曾斌斌理事上海易惠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曾金森理事上海覽現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炳傑理事上海力逐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建榮理事上海松緣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談雲峰理事上海之洲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紅征理事浙江大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技術經理
劉興財理事浙江海悅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章福橋理事杭州錦森園林景觀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文慶輝理事四川省恆希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何博理事四川省郫縣泰來貿源有限責任公司 經理
陳金輝理事瀋陽雙德福景觀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興付理事北京誠信錦林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立成理事鄭州亞博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護寶理事廣西南寧之洲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吳鈺理事中鐵物資成都木材保護有限公司 高工
於殿忠理事焦作市海潤園林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文軍理事大連金楓防腐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符標理事海南省儋州市松江木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萬強理事莆田市萬豐木業有限公司 經理
倪月忠理事浙江世友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錢衛忠理事鷹潭市雙馬木材防腐有限公司 總經理
章曉軍理事滿洲里康思特景觀木業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沈細清理事東莞富林木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建華理事浙江凱美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木生理事西雙版納滄江木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孫長海理事芬歐匯川(中國)有限公司 大客戶經理
鄭國水理事上海博遠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鄭海清理事上海博晟木結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紀曉玫理事綏芬河友誼木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龐元子 理事佛山市元嘉進出口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一 理事 山東京博木基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京博木基材料有限公司 總經理
機構設定
(一)木材防腐專業委員會
(二)工程木製材料專業委員會
(三)戶外木漆專業委員會
(四)木材保護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五)專家委員會
會員分布
(一)木材保護藥劑:防腐劑、阻燃劑、防霉劑、防蟲劑、改性劑、防水劑、防變色劑、漂白劑、染色劑等;
(二)功能性木材:防腐木材、阻燃木材、熱處理木材(炭化木)、木塑複合材料(生態木)、乙醯化木材、壓縮木材、疏水性木材、重組木竹材等;
(三)戶外木材與木製品:南方松、樟子松、歐洲赤松、SPF、紅雪松、鳳梨格、防腐木材、炭化木、改性木、戶外高耐竹材、木塑複合材、戶外地板、戶外家具、木柵欄、木廊亭、木屋等;
(四)工程木與木結構:木基結構板材、定向刨花板OSB、單板層積材LVL、平行木片膠合木PSL、層壓木片膠合木、膠合木、膠合梁、木製工字梁等工程木製材料,輕型木結構、重型木結構及木結構防護與維修維護;
(五)戶外木漆:戶外水性木器漆,木蠟油等生產、銷售、工程設計及施工、技術與科研、檢測、宣傳與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社團與組織,以及熱衷於我國木材保護事業的個人自願組織起來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組織章程
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英文譯名:CHINAWOOD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WP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木材保護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增強行業交流合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調查木材保護行業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研究探討木材保護企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木材保護行業改進和發展建議。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和貫徹木材保護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調解糾紛,為企業和政府作好雙向服務。
(三)組織企業制訂、修訂、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與木材保護行業的規範工作。
(五)推動相關企業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木材保護產品市場的完善和行業群體優勢的發揮。
(六)開展木材保護相關信息、技術諮詢服務。組織木材保護行業信息、技術交流,編印內部技術信息刊物及業務資料。
(七)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舉辦相關的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人才流動。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者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組織木材保護產品交易展覽會,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九)發展與國外木材保護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和聯繫,開展國際交流。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依法從事木材保護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以及熱衷於發展我國木材保護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主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本團體工作,並提出工作安排計畫;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准,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服務
1.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鼓勵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作好企業和政府雙向服務。
2.組織制訂、實施各類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最佳化會員企業資源配置,促進會員企業轉型升級。
3.組織制、修訂國家及行業標準,引導行業向標準化、規模化、產業化方向發展,促進行業規範化發展。
4.組織各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產品展銷會,加強院校、企業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套用,促進行業產學研相結合,為企業技術發展提供空間。
5.收集國內外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產品供需形勢,價格動態,開展預測預報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規避企業風險。
6.組織行業專家解決會員企業面臨的技術難題,提高會員企業技術水平,擴展產品類別,最佳化產品質量,提高會員企業競爭力。
7.提供企業申報的國家項目、課題諮詢服務,受企業委託,對會員企業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
8.樹立行業品牌企業,推廣產品套用示範項目,引導消費者的消費理念。
9.編印行業期刊及產品手冊,積極推廣行業產品在景觀園林、木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及木製品中的套用,為會員企業積極爭取市場空間。
10.定期組織相關技術、管理、檢測等培訓活動,提高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強核心競爭力。
11.發展與國外行業社團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1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節會員之間糾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入會申請
企業會員申請入會需提交以下6種材料:
1.《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入會申請表》1份;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4.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5.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法人個人履歷;
6.企業宣傳資料。
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以下3種材料:
1.《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入會申請表》1份;
2.個人履歷一份;
3.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入會審批:
1.秘書處收到會員入會申請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會長核准;
2.申請單位資料經核准後,應按照指定賬號繳納本年度會費;
3.經會長核准,並足額繳納會費的申請會員,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由秘書處頒發會員銅牌、證書;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未通過的單位,將退還已繳納的會費。
會費標準
根據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的《中國木材保護工業協會會費收取標準》,會費標準如下:
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
理事單位:3000元/年
會員單位:1000元/年
個人會員:2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