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6年10月20日,經國家民委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學會辦公地址從延吉變更到中央民族大學
韓國文化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
2008年10月16日在青島與青島朝鮮族科技文化協會共同組織“改革開放30年中國朝鮮族的變化與發展”主題的會議。
2009年8月10日-12日,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第二次學術會議在延邊大學舉行。會議主題是“建國60周年, 朝鮮族社會的變化與發展”。由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延邊大學民族研究院、延邊歷史學會聯合主辦。
2009年8月,在民族出版社出版《中國朝鮮族史研究2008》。
2010年8月23日, 與遼寧朝文報社合作在瀋陽召開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第一屆第三次學術會議暨“紀念抗日英雄李紅光誕辰一百周年學術會議”。
2010年11月13日,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與民族出版社共同舉辦《崔龍水文集》出版座談會。
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是中國朝鮮族史研究的重要學術交流平台,它將致力於進一步推進朝鮮族史學研究的發展和整合國內外朝鮮族史學研究的學術研究資源和力量,為朝鮮族史學研究提供更有效的交流和發展平台。
主要職責
學會的任務為:
(1)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2)普及歷史知識;
(3)組織歷史教學經驗交流;
(4)編印本會主持的學術研究成果和與本會有關的出版物。
建設宗旨
學會的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國家民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和組織民族史學工作者,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研究活動,促進中國民族史學的繁榮和發展,為祖國的統一、民族的團結做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機構
下設中國朝鮮族移民史、中國朝鮮族革命鬥爭史、中國朝鮮族現代史、朝鮮族教育史、朝鮮族語言史,朝鮮族文學史、朝鮮族美術史、朝鮮族音樂舞蹈史等7個專業組。學會每一年各舉行一次代表大會和朝鮮族發展學術研討會。常務理事會主持學會會務工作,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趙南起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上將)
李德洙 (國家民委原主任, 中央統戰部原副部長,全國政協常委)
李永泰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原副總司令,中將)
李賢德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書記處原書記)
朴文一 (延邊大學原校長)
顧問
崔龍浩 (國家民委原副司長)
金宇鐘 (黑龍江省黨史研究所原所長,正司級)
朴昌昱 (延邊大學教授)
會長兼法定代表人
黃有福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副會長
崔文植 (延邊大學古籍研究所所長)
李紅傑 (國家民委民研中心副主任)
曹文奇 (遼寧撫順社科院研究員)
金春善 (延邊大學民族史研究所所長)
張大庸 (遼寧省中共黨史學會常務秘書長)
元仁山 (中共黑龍江省委黨史研究室處長)
安華春 (延邊黨史辦研究員)
權赫秀 (東北師範大學教授)
鄭信哲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教授)
孫春日 (延邊大學民族研究院院長)
秘書長
崔文植 (延邊大學民族研究院院長)
副秘書長
李光仁 (中國朝鮮族史學會研究室)
許永吉 (延邊博物館館員)
洪京蓮 (延邊檔案館館員)
全信子 (延邊大學副教授)
張 華 (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教授)
史學會秘書
鄭喜淑 (中央民族大學)
常務理事長
南 龍 (北京東華原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理事會常務秘書長
南華燮 (深圳市和路元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會總務
林京元 (北京京師同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理事名單
朴成功 (哈爾濱慶功林泵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南龍洙 (延邊恆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申成萬 (煙臺亞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元俊 (上海東進公司董事長)
金春植 (天津市五洲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鎮錫 (北京亞城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相哲 (北京十八子時裝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昌德 (紹興理和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成九 (雲南省昆明健晶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鐵虎 (深圳永川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崔勇均 (深圳市升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虎林 (海南泉溢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China Korean Minority Histo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學會是聯繫、組織全國從事有關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教學、出版、編輯、宣傳、翻譯及檔案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工作人員研討中國朝鮮民族史的民眾性學術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研究中國朝鮮民族的歷史文化及其發展歷程,並建立和充實中國朝鮮民族史體系和內容,豐富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寶庫。
第四條 中國朝鮮民族史是中國朝鮮民族人民同漢族、滿族等各族人民共同奮鬥的歷史。研究和探討中國朝鮮民族歷史是朝鮮族、漢族、滿族等各民族專家、學者的共同任務。因此,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又是組織各民族的專家、學者共同研究和探討中國朝鮮民族史的學術研究機構。
第五條 本學會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唯物史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組織和激勵研究中國朝鮮民族史的各族專家、學者廣泛深入地開展對中國朝鮮民族史的學術研究活動;為“兩個文明”建設、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為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的繁榮發展,民族地區政治穩定和經濟振興;為建設和諧社會、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做出貢獻。
第六條 中國朝鮮民族史學會設在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27號,中央民族大學北智樓702室。本學會註冊資金為10萬元。
第七條 本學會系社團法人單位,以學會會長為法人代表。學會法人對學會的學術活動、社會活動和對社會造成影響的言論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學會掛靠主管部門為國家民委,註冊登記機關為國家民政部。學會在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的領導和監督管理下開展活動。學會的主要學術活動要向國家民委主管部門請示,匯報,經國家民委同意方可開展活動。在各項活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民委有關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積極為國家民委民族工作和中心工作服務,認真貫徹執行民政部社團管理制度和規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主要任務:
1、組織朝鮮民族史研究,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2、編輯出版《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及其它相關學術書刊,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論文、著作。
3、採取多種方式,普及宣傳中國朝鮮民族史知識和民族理論政策,不斷提高會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學術水平,多出成果,發現和推薦人才。
4、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朝鮮民族史研究工作的情況和建議。
5、同全國各地民族史研究團體和相關學術團體以及民族史專家、學者保持學術交流及協作關係。
6、建立同國外史學界的聯繫,並同國外史學界專家、學者進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不分民族、性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學會的章程,熱愛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事業。
2、從事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3、從事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或從事其他事業卻熱心中國朝鮮民族史研究並有一定成績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由所在單位推薦,經本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由本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決議權。
2、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種學術和社會活動。
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學會的有關資料。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國家民委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多不超過1年,本學會聘請國內知名學者和有關領導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和決定重大事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會刊編輯等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事宜。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亦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在必要時可隨時召開,亦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者。
(三)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委員人選,不分民族,適當照顧民族和地區比例。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得超過65周歲,因特殊需要時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並經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職。秘書長可兼職,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5年,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需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會長的職權為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學會工作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告。
(二)協助會長領導和協調本學會機關各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協助會長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1)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4)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必要時須接受學會的審計。
第三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獲得國家撥款或捐贈、資助時,要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時,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職工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須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並在15日內經國家民委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註銷社團登記時,要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自本學會成立以來的所有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