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聯盟,聯盟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作任務,第三章 成員的事項,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六章 制(修)訂程式,第七章 聯盟終止,第八章 附則,聯盟組織架構,聯盟業務範圍,聯盟常設機構及職責,
關於聯盟
2011年5月,由中國通信工業協會物聯網行業分會主辦的“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成立儀式在“2011智慧百城規劃建設專家論壇”上隆重舉行。
2011年7月1日,中國通信工業協會物聯網行業分會組織召開了“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專家籌備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進司副司長董寶青參與了會議研討,針對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的成立給予了充分肯定,並表示信息化推進司將大力支持後期工作。聯盟專家委員會眾位專家對聯盟的宗旨和“智慧城市”的內涵提出了專題性、綜合性的指導意見,並對聯盟日後的發展工作提出了寶貴的建議。此外,聯盟專家委員會還達成了一致性意見,即,我們要建設的“智慧城市”,就是要從中國的國情與國策的角度出發,以國情為基礎,以國策為指導,規劃並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城市”。至此,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專家委員會正式組建完成。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經過2011年整整一年的建設和調整,已進入了較為完善的發展階段,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在2012年伊始已著手制定了今年一年的工作計畫,計畫中指出,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要在我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中起到承上啟下的橋樑作用,做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並努力致力於計畫中列出的十餘座城市的走訪和協助建設的工作,真真正正的成為我國各地方智慧城市規劃建設的中堅力量!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願聯合業界企事業單位,為推動發展我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工作做出更大的貢獻!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聯盟名稱】
本聯盟的全稱是“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簡稱“聯盟”),英文名稱:China Smart City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for Promotion Alliance (英文名稱縮寫:CSCPCPA)。
第二條【聯盟性質】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章程是由在我國境內註冊成立的從事智慧城市領域規劃與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標準化組織、檢測機構等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聯盟宗旨】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旨在通過搭建地方政府、廠商機構、行業用戶、院士專家溝通平台,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優秀方案以及先進理念、技術產品進行集中推廣,進一步加強我國城市之間、政府與物聯網廠商之間在“智慧城市”建設的廣泛交流與合作,培育“智慧城市”建設的物聯網產業鏈,推進物聯網技術產品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廣泛套用。旨在通過信息資源規劃和頂層設計的全面開展,全面推動和促進我國物聯網產業和智慧城市建設的互動套用和快速規範發展,服務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組織管理】
本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社會道德規範;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信息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國家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聯盟住所】
本聯盟設立在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8號。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工作任務】
本聯盟的工作任務:
(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法令,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領域產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建立並完善產業鏈發展的協調機制,推進產業鏈銜接、互動和協調發展;針對產業發展中的共性、聯動等問題進行協調、推進;
(二)為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企(事)業單位發展提供相關服務,為政府做支撐,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四)推動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技術標準研究、制定與宣傳貫徹工作;推進檢測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標準符合性檢測工作的開展;面向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
(五)組織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行業的相關培訓;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技術交流、展覽展示等;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行業國際和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成員的事項
第七條【成員要求】
成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從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領域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社團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工作機構(組織);
(二)自願加入聯盟,遵守聯盟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成員加入程式】
(一)提交加入聯盟書面申請;
(二)根據本聯盟章程,秘書處對申請單位成員進行形式審查後報理事會,經理事會表決(或通過通訊方式表決)通過後批准加入聯盟,並頒發聯盟證書。
第九條【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聯盟章程;
(二)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為聯盟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對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維護聯盟的整體形象和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成員的權利】
(一)具有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聯盟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審議聯盟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有權享有聯盟提供的服務,優先或優惠獲得聯盟的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
(五)有退出聯盟的自由。
第十一條【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取消成員資格:
(一)聯盟成員書面申請退出;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的,兩年不參加聯盟活動、不繳納會費的成員;
(三)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成員。
以上情況對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並交回聯盟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組織機構及成員大會】
聯盟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下設秘書處、若干專項工作推進組和專家委員會。
聯盟最高決策機構是成員大會,由聯盟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聯盟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聯盟的工作計畫和工作計畫調整(終止)事項;
(五)決定本屆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成員大會召開時,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其決議需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聯盟成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決定成員的加入或退出;
(四)召開成員大會;
(五)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批准聯盟的相關工作規則;
(七)批准聯盟內機構的設定和主要負責人;
(八)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九)審查、批准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十)審查執行機構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聯盟章程第十三條第(一)、(三)、(四)、(十一)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聯盟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每屆任期為四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其職權和責任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組織理事會研究決定聯盟的發展方向;
(四)負責聯盟成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以及各項工作的推進;
(五)負責由理事會授權的有關事宜。
根據需要本聯盟設立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秘書長】
根據工作需要,本聯盟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主持聯盟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各工作推進組、專家委員會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工作推進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工作推進組】
聯盟下設若干個工作推進組,各工作推進組在聯盟理事長領導下及秘書長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專家委員會】
聯盟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專家委員在聯盟理事長領導下及秘書長的協調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本聯盟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聯盟經費來源】
(一)成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贊助費
(四)承擔政府項目的相關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來源收入
第二十一條【聯盟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聯盟經費必須遵照國家的財務制度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二)本聯盟換屆或更換秘書處之前,必須接受理事會審查和理事會委託的第三方的財務審計;
(三)本聯盟對經費使用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資產管理】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制(修)訂程式
第二十三條【聯盟章程修改】
聯盟章程修改須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 聯盟終止
第二十四條【解散】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清算】
聯盟終止前,須由聯盟理事會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終止】
聯盟辦理完清算手續後由聯盟成員簽署聯盟終止協定後即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於2011年5月31日正式成立。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由聯盟成立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聯盟組織架構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建設推進聯盟組織架構
聯盟業務範圍
中國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推進聯盟業務範圍
聯盟常設機構及職責
一、 秘書處
負責聯盟的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聯盟理事長負責。秘書處設辦公室和信息中心等。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編制聯盟年度工作計畫,並提交聯盟主席;
(三)負責聯盟的財務、財產管理;
(四)組織行業基本情況調研;
(五)負責聯盟網站及刊物的管理;
(六)協助聯盟主席協調各工作推進組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聯盟的內外聯絡工作;
(八)承擔政府交辦的工作;
(九)其他日常工作。
二、 各工作推進組
根據聯盟的實際情況,各工作推進組的職責如下:
(一)城市規劃工作推進組
1、推進地方政府的智慧城市規劃的調研工作,積極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召開智慧城市規劃研討等系列活動;
2、充分發揮聯盟專家優勢、資源優勢、經驗優勢為地方政府編制城市規劃;
3、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案的推廣套用工作;
4、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產業鏈協調工作推進組
1、建立並完善產業鏈發展的協調機制,推進產業鏈銜接、互動和協調發展;
2、組織開展產業鏈各環節的產品套用推廣銜接和協調工作;
3、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標準工作推進組
1、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標準化工作;
2、積極參與制定、修訂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3、積極參加國際標準的研究、編制與申報;
4、積極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標準宣傳貫徹;
5、促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品的可靠性研究開發,推進產品可靠性水平的提高;
6、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智慧財產權工作推進組
1、開展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研究與制定;
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的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3、為企業提供相關智慧財產權服務,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推動專利信息的有效利用,加強企業在創新時的智慧財產權分析,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培訓;
4、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 合作交流工作推進組
1、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組織舉辦展覽會和論壇;
2、推進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3、推動智慧城市規劃與建設產業與其他產業領域的合作;
4、完成聯盟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