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0年12月,在王書莊等專家、學者的倡議下,跨學科、跨行業、跨部門的學術性民眾團體——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在改革開放的春風中誕生了。
30多年來,協會以“文物科技工作者之家”為己任,團結全國文物科技工作者及熱心於科技事業的各行業科學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積極探索文物保護的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在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繼續教育和科學普及等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90年前,協會與各地文物者工作者精誠合作,承擔了數百個文物保護項目和科研項目,舉辦了20多次座談會和調研考察;到上世紀90年代,在中國傳統工藝技術和傳統保護修復技術的基礎上,學習西方國家先進的文物保護理念和方法,引進現代科學技術,經過實踐,建立了針對不同類別文物的保護修復技術體系,整理出了相關技術背資料。
2001年,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首屆學術年會成功召開,由此成為協會溝通信息、交流思想的學術年會制度,並不定期地召開各種專題研討會。
截至2009年,協會已成功舉辦6屆學術年會和古建築彩繪和壁畫保護技術研討會、傳統裝裱技術研討會等5場專題研討會,並成立了石質文物保護研究基地和文物保護檢測研究基地。
組織章程
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章程(2007年9月4日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並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文物保護的科技人員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專業性、公益性的科技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文物保護,發展文物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力量。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文物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文物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文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第三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第四條 本團體圍繞文物保護和文物科技的發展,開展以下業務範圍內工作:
(一)開展各種不同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學科之間的聯繫,以促進文物科技工作者之間的聯繫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開展國際文物科技的學術交流活動,增進同國外文物機構和學者的友好聯繫。
(三)宣傳文物保護的意義,普及文物科技知識,總結傳統文物保護經驗,推廣現代先進技術成果。
(四)編輯、出版文物科技書刊。
(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進行的文物科技業務和管理方面的活動。
(六)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七)對文物科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文物管理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發揮諮詢作用。
(八)根據文物科技工作的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的知識,提高會員業務水平,發現並推薦人才,受政府相應部門委託,表彰和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九)保障會員進行科技活動的正常權利,開展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會員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員主要以個人會員為主。個人會員分境內個人會員和對中國文物保護科技作出特殊貢獻的外籍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技師等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及相當水平的文物科技工作者;
(四)高等學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材,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五)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文物科技工作者;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其它學科科技工作者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程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期間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顧問委員會。
(一)顧問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文物科技工作,在文物保護科技領域裡有突出成績,為本團體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身體健康、德高望重的文物科技專家組成;
(二)顧問委員會是本團體的諮詢指導機構;
(三)顧問委員會委員有權參加本團體組織召集的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代表大會、學術會議等一切相關活動。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中國文物保護技術協會(英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Technology of Cultural Relics)。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故宮博物院科技部內 郵編100009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