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霖(1895~1984),字龍蓀,浙江諸暨人,生於湖南長沙。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曾任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教授。曾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學部委員。著有《邏輯》《論道》《知識論》等。 《邏輯》介紹的對象主要是邏輯中的演繹法。書中前兩部分是對傳統邏輯的介紹與批評,第三部分介紹了現代西方數理邏輯系統,第四部分就邏輯系統的完全性、一致性和獨立性等問題予以深入探討。作者以深厚的學術功底、縝密的邏輯思維,將貌似枯燥的邏輯理論娓娓道來,讀來令人如沐春風,豁然開朗。《邏輯》由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最新出版。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文庫:邏輯
-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
- 頁數:355頁
- 開本:32
- 品牌:商務印書館
- 作者:金岳霖
- 出版日期:2011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0145785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金岳霖先生長期從事哲學和邏輯學的教學、研究和組織領導工作,是最早把現代邏輯系統地介紹到中國來的邏輯學家之一。
《邏輯》介紹的主要是邏輯中的演繹法,作者以深厚的學術功底、縝密的邏輯思維,將枯燥的邏輯理論娓娓道來,令讀者感覺如沐春風、豁然開朗。
《邏輯》介紹的主要是邏輯中的演繹法,作者以深厚的學術功底、縝密的邏輯思維,將枯燥的邏輯理論娓娓道來,令讀者感覺如沐春風、豁然開朗。
作者簡介
金岳霖(1895-1984),字龍蓀。著名的哲學家、邏輯學家。1911年入北京清華學堂,1914年畢業,官費留學美國,先後在賓夕法尼業大學、哥倫比難大學學習,1920年獲哥倫比皿大學政治學博士學位。後在英、德、法等國留學和從事研究工作,1925年回國。1926年任清華大學教授,後創辦哲學系,任哲學系教授、系主任。抗戰時期,任西南聯大哲學系教授。1946年回北平,歷任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系主任、文學院院長。1952年院系調整後任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系主任。1956年起,歷任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學部委員,哲學所(後更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研究員、副所長,中國邏輯學會會長等職。 金岳霖教授長期從事哲學、邏輯學教學和研究,學術造詣很深,是最早把西方現代邏輯系統介紹到中國來的邏輯學家之一。他把謠方哲學和中國哲學相結合,建立了自己獨特的哲學體系,培養了許多邏輯學和哲學學者。著有《邏輯》、《論道》、《知識論》等。
圖書目錄
序
第一部 傳統的演繹邏輯
一、直接推論
A.名詞
B.命題
C.直接推論中之對待關係
D.直接推論中之換質與換位
二、間接推論三段論式法
A.關於三段論式所用名詞
B.三段論式的規律
C.三段論式之四格
D.以上四格根據於中詞在前提之位置
E.各格所有之式
F.堆垛式及其他推論
三、間接推論
A.假言推論之一
B.假言推論之二
C.析取推論
D.二難推論
附錄:錯誤
第二部 對於傳統邏輯的批評
一、直接推論
A.A,E,I,O的解釋問題
B.各種不同解釋之下的對待關係
C.換質換位方面的問題
二、對於間接推論的批評
A.三段論
B.假言推論
C.析取推論
D.二難推論
第三部 介紹一邏輯系統
一、未解析的命題的推演
A.解釋弁言
B.基本概念與基本命題
C.命題的推演
二、由未解析的命題到類與關係的推演
A.具一表面任指詞的命題的推演
B.具兩表面任指詞的命題的推演
C.具相同的思想的命題的推演
D.具敘述詞的命題的推演
E.類詞與關係詞的出現
三、類與關係的推演
A.類的推演
B.關係的推演
第四部 關於邏輯系統之種種
一、邏輯系統通論
A.系統通論
B.演繹系統與邏輯系統的界說
C.邏輯系統的幹部
二、界說方面的種種
A.可能的可能,“同一”的意義
B.必然的解釋
C.邏輯的取捨
D.推行的工具
三、邏輯系統的基本概念與命題
A.原子
B.運算或關係
C.定義與基本命題
第一部 傳統的演繹邏輯
一、直接推論
A.名詞
B.命題
C.直接推論中之對待關係
D.直接推論中之換質與換位
二、間接推論三段論式法
A.關於三段論式所用名詞
B.三段論式的規律
C.三段論式之四格
D.以上四格根據於中詞在前提之位置
E.各格所有之式
F.堆垛式及其他推論
三、間接推論
A.假言推論之一
B.假言推論之二
C.析取推論
D.二難推論
附錄:錯誤
第二部 對於傳統邏輯的批評
一、直接推論
A.A,E,I,O的解釋問題
B.各種不同解釋之下的對待關係
C.換質換位方面的問題
二、對於間接推論的批評
A.三段論
B.假言推論
C.析取推論
D.二難推論
第三部 介紹一邏輯系統
一、未解析的命題的推演
A.解釋弁言
B.基本概念與基本命題
C.命題的推演
二、由未解析的命題到類與關係的推演
A.具一表面任指詞的命題的推演
B.具兩表面任指詞的命題的推演
C.具相同的思想的命題的推演
D.具敘述詞的命題的推演
E.類詞與關係詞的出現
三、類與關係的推演
A.類的推演
B.關係的推演
第四部 關於邏輯系統之種種
一、邏輯系統通論
A.系統通論
B.演繹系統與邏輯系統的界說
C.邏輯系統的幹部
二、界說方面的種種
A.可能的可能,“同一”的意義
B.必然的解釋
C.邏輯的取捨
D.推行的工具
三、邏輯系統的基本概念與命題
A.原子
B.運算或關係
C.定義與基本命題
文摘
B.假言推論
關於假言推論的批評可以分以下諸點:1.假言推論中的implication。2.假言推論中類與類的關係及命題與命題的關係,3.假言推論的證明。
1.蘊涵關係是一命題與命題的關係。它有以下各不同的種類,最流行的有四類:a.路易斯的嚴格蘊涵關係,b.Moore的en—tailment或意義蘊涵關係,c.形式蘊涵關係,d.真值蘊涵關係。這幾種推論以後均須從長討論,此處從略。它們的共同點就是前件真後件亦真,後件假前件亦假,但各有其特殊情形。直值蘊涵沒有意義的關係,那就是說前件與後件在意義上彼此不必相涉。形式蘊涵一方面是假言命題,另一方面又是一直言命題;一方面前件與後件有實質的關係,另一方面它們也可以說有意義的關係。一部分傳統邏輯所稱為假言命題的命題可以解作形式蘊涵,一部分似乎不能。Moore的entailment與通常所謂蘊涵或者最近;但如果形式蘊涵總結多數的真值蘊涵,entailment也可以說是總結多數的意義蘊涵。傳統邏輯是否都是意義的蘊涵呢?這可不容易說。路易斯的嚴格蘊涵關係,一方面近乎傳統的蘊涵關係,一方面又的確不是傳統的蘊涵關係,因為它有它的“paradox”。
究竟傳統邏輯的蘊涵關係是怎樣的關係,我們不敢說;究竟事實上我們在辯論中所引用的蘊涵關係是怎樣的關係,我們也不敢說。不但我們不敢說,恐怕當代名師也不敢說。同時我們似乎也要注意:究竟是有問題未得解決呢?還是所謂問題者根本就不是問題呢?如果這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我們用不著討論;如果是問題,究竟是怎樣的問題呢?對於後一層我們或者可以把它分作好幾個問題。(一)傳統的蘊涵究竟有一致的或一定的意義嗎?(二)如果有以上所表示的,不過是說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它一致的或一定的意義如何;如果沒有,我們的問題是傳統的蘊涵有幾種,而各種的不同點又何在呢?(三)各種不同的蘊涵有共同的意義呢?還是只有最低限度的意義呢?還是共同的意義就是最低限度的意義呢?蘊涵的問題太大,牽扯出來的問題太多,本書不必討論,也不能討論;現在所要表示的就是傳統的蘊涵關係,或者意義不清楚,或者有一致的意義而我們不知其意義之所在。
2.假言命題中類與類的關係及命題與命題的關係。在討論假言推論的時候,我們曾說表示充分條件的假言推論有三式,而三式之中有以下兩式:
a.如果甲是乙,則甲是丙:
甲是乙, 或甲不是丙,
所以甲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b.如果甲是乙,則丙是丁:
甲是乙, 或丙不是丁,
所以丙是丁; 所以甲不是乙。
此中(a)式的大前提僅有三名詞,(b)式的大前提有四。僅有三名詞的假言命題很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例如:(a)式的大前提可以變成“所有的乙都是丙”或“所有的甲乙(既甲且乙)都是丙”。既然如此,我們可以把(a)式假言命題中前件與後件表示的關係解作名詞的關係。比方我說“如果一個人是河北人,則他是中國人”,我們可以把它限制到狹義的表示,解作“所有的河北人都是中國人”。這似乎毫無牽強的地方。(b)式的大前提則不然。它這樣的假言命題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如果甲是乙,則丙是丁”表面上似乎可以變成:
(一)所有是丙之丁都是是乙之甲。
(二)所有的丙是甲,所有的乙是丁。
(三)所有甲是乙的時候,都是丙是丁的時候。
但舉一例即知此種假言命題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如果我說“如果你有工夫,我們就上北平去”,我們不能把他變成:
(一)所有你有工夫,都是我們上北平去。
(二)所有我們都是你,所有上北平去的都是有工夫的。
(三)所有你有工夫的時候,都是我們上北平去的時候。
以上第三變化最不勉強。其所以比較不勉強的道理,似乎就是把前件整個的命題當作一名詞,後件整個的命題當作另一名詞。可見最便當的方法即承認(b)種假言命題根本就表示命題與命題的關係而不表示名詞的關係。
以上兩種假言命題均見傳統邏輯,它們所表示的是怎樣的蘊涵關係呢?頭一種似乎近乎MOore的entailment;後一種比較起來與它最相近的似乎是真值蘊涵。但究竟是不是呢?
3.敘傳統邏輯的時候曾以三段論證明假言推論之規律。讀者或者已經注意我們所“證明”的都是以上(a)種的假言推論。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固然是因為以上(a)種假言推論最簡單,但另一方面也就是因為以上(b)種假言推論中的大前提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既然有此困難,當然就不能以三段論的形式去表示這種假言推論,那也就是說,不容易以三段論去證明它的規律。我們對於假言推論似應注意以下諸點。
a.表示兩命題的蘊涵關係的假言命題,不必都改作表示名詞的關係的直言命題,命題間的蘊涵不必根據於類與類的包含。類的邏輯與命題的邏輯似乎要分開。它們或者能包括於一系統之內,但要把它們包括在系統之內,它們的樞紐應該是嚴格的、明文的,用推論方式的樞紐才行。
b.所謂“三段論”者不必是三個名詞的關係或三個類的關係,關係可以有三段論,命題也可以有“三段論”。傳統的三段論限於三個名詞的關係,或三個類的關係,所以是狹義的三段論。假言推論的一部分雖不能或不易改作狹義的三段論,而我們不能說它不能改作寬義的三段論。以上(b)種假言推論就是一種三段論,不過它是命題的三段論,而不是名詞或類的三段論而已。
c.名詞的三段論或類的三段論似乎均同時也是命題的三段論。即以barbara而論,我們固然可以把它分析到大詞中詞小詞的關係的三段論,可是我們也可以把它當作前兩個命題與後一命題的蘊涵關係的三段論。從這一點看來,命題比名詞或者更為根本。此處根本兩字僅表示由命題推到類或名詞,比由類或名詞推到命題或者容易一點。P156-160
關於假言推論的批評可以分以下諸點:1.假言推論中的implication。2.假言推論中類與類的關係及命題與命題的關係,3.假言推論的證明。
1.蘊涵關係是一命題與命題的關係。它有以下各不同的種類,最流行的有四類:a.路易斯的嚴格蘊涵關係,b.Moore的en—tailment或意義蘊涵關係,c.形式蘊涵關係,d.真值蘊涵關係。這幾種推論以後均須從長討論,此處從略。它們的共同點就是前件真後件亦真,後件假前件亦假,但各有其特殊情形。直值蘊涵沒有意義的關係,那就是說前件與後件在意義上彼此不必相涉。形式蘊涵一方面是假言命題,另一方面又是一直言命題;一方面前件與後件有實質的關係,另一方面它們也可以說有意義的關係。一部分傳統邏輯所稱為假言命題的命題可以解作形式蘊涵,一部分似乎不能。Moore的entailment與通常所謂蘊涵或者最近;但如果形式蘊涵總結多數的真值蘊涵,entailment也可以說是總結多數的意義蘊涵。傳統邏輯是否都是意義的蘊涵呢?這可不容易說。路易斯的嚴格蘊涵關係,一方面近乎傳統的蘊涵關係,一方面又的確不是傳統的蘊涵關係,因為它有它的“paradox”。
究竟傳統邏輯的蘊涵關係是怎樣的關係,我們不敢說;究竟事實上我們在辯論中所引用的蘊涵關係是怎樣的關係,我們也不敢說。不但我們不敢說,恐怕當代名師也不敢說。同時我們似乎也要注意:究竟是有問題未得解決呢?還是所謂問題者根本就不是問題呢?如果這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我們用不著討論;如果是問題,究竟是怎樣的問題呢?對於後一層我們或者可以把它分作好幾個問題。(一)傳統的蘊涵究竟有一致的或一定的意義嗎?(二)如果有以上所表示的,不過是說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它一致的或一定的意義如何;如果沒有,我們的問題是傳統的蘊涵有幾種,而各種的不同點又何在呢?(三)各種不同的蘊涵有共同的意義呢?還是只有最低限度的意義呢?還是共同的意義就是最低限度的意義呢?蘊涵的問題太大,牽扯出來的問題太多,本書不必討論,也不能討論;現在所要表示的就是傳統的蘊涵關係,或者意義不清楚,或者有一致的意義而我們不知其意義之所在。
2.假言命題中類與類的關係及命題與命題的關係。在討論假言推論的時候,我們曾說表示充分條件的假言推論有三式,而三式之中有以下兩式:
a.如果甲是乙,則甲是丙:
甲是乙, 或甲不是丙,
所以甲是丙; 所以甲不是乙。
b.如果甲是乙,則丙是丁:
甲是乙, 或丙不是丁,
所以丙是丁; 所以甲不是乙。
此中(a)式的大前提僅有三名詞,(b)式的大前提有四。僅有三名詞的假言命題很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例如:(a)式的大前提可以變成“所有的乙都是丙”或“所有的甲乙(既甲且乙)都是丙”。既然如此,我們可以把(a)式假言命題中前件與後件表示的關係解作名詞的關係。比方我說“如果一個人是河北人,則他是中國人”,我們可以把它限制到狹義的表示,解作“所有的河北人都是中國人”。這似乎毫無牽強的地方。(b)式的大前提則不然。它這樣的假言命題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如果甲是乙,則丙是丁”表面上似乎可以變成:
(一)所有是丙之丁都是是乙之甲。
(二)所有的丙是甲,所有的乙是丁。
(三)所有甲是乙的時候,都是丙是丁的時候。
但舉一例即知此種假言命題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如果我說“如果你有工夫,我們就上北平去”,我們不能把他變成:
(一)所有你有工夫,都是我們上北平去。
(二)所有我們都是你,所有上北平去的都是有工夫的。
(三)所有你有工夫的時候,都是我們上北平去的時候。
以上第三變化最不勉強。其所以比較不勉強的道理,似乎就是把前件整個的命題當作一名詞,後件整個的命題當作另一名詞。可見最便當的方法即承認(b)種假言命題根本就表示命題與命題的關係而不表示名詞的關係。
以上兩種假言命題均見傳統邏輯,它們所表示的是怎樣的蘊涵關係呢?頭一種似乎近乎MOore的entailment;後一種比較起來與它最相近的似乎是真值蘊涵。但究竟是不是呢?
3.敘傳統邏輯的時候曾以三段論證明假言推論之規律。讀者或者已經注意我們所“證明”的都是以上(a)種的假言推論。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固然是因為以上(a)種假言推論最簡單,但另一方面也就是因為以上(b)種假言推論中的大前提不容易變成表示名詞關係的直言命題。既然有此困難,當然就不能以三段論的形式去表示這種假言推論,那也就是說,不容易以三段論去證明它的規律。我們對於假言推論似應注意以下諸點。
a.表示兩命題的蘊涵關係的假言命題,不必都改作表示名詞的關係的直言命題,命題間的蘊涵不必根據於類與類的包含。類的邏輯與命題的邏輯似乎要分開。它們或者能包括於一系統之內,但要把它們包括在系統之內,它們的樞紐應該是嚴格的、明文的,用推論方式的樞紐才行。
b.所謂“三段論”者不必是三個名詞的關係或三個類的關係,關係可以有三段論,命題也可以有“三段論”。傳統的三段論限於三個名詞的關係,或三個類的關係,所以是狹義的三段論。假言推論的一部分雖不能或不易改作狹義的三段論,而我們不能說它不能改作寬義的三段論。以上(b)種假言推論就是一種三段論,不過它是命題的三段論,而不是名詞或類的三段論而已。
c.名詞的三段論或類的三段論似乎均同時也是命題的三段論。即以barbara而論,我們固然可以把它分析到大詞中詞小詞的關係的三段論,可是我們也可以把它當作前兩個命題與後一命題的蘊涵關係的三段論。從這一點看來,命題比名詞或者更為根本。此處根本兩字僅表示由命題推到類或名詞,比由類或名詞推到命題或者容易一點。P156-160
序言
我從前是學政治的,對邏輯的興趣差不多到三十歲才發生。我不僅沒有師承,而且沒有青年所容易得而中年所不大容易得到的訓練;所以興趣雖有,而對這一門學問,我始終覺得我是一個門外漢。預備這本書的困難也就因這感覺而增加,有時候我覺得我根本就不應該寫這樣一本書。
歸納與演繹大不相同。我認為它們終究是要分家的,所以這本書沒有歸納的部分。同時從個人方面著想,我自己在知識論方面還沒有弄出條理的時候,我不能寫歸納法的書。
這本書共分四部,第一第二兩部或者沒有大問題。第三部介紹新式邏輯,全部分差不多完全是直抄。可是,不加語言方面的註解,不容易盡介紹的責任;加註解,又難免有錯誤,而錯誤恐怕很多。第四部所提出的問題最雜,它的可靠性的程度或者最低,而教員用它的時候發生意見不同的地方或者最多;我們似乎可以說它的內容不是邏輯,而是一種邏輯哲學的導言。我把它列入教科書的理由,一方面是因為它討論邏輯與邏輯系統的性質,另一方面也因為它給有志研究邏輯的人們一種往下再研究的刺激。
如果教員覺得時間不夠,他可以有以下的辦法:
(一)取消第二部,而代之以比較簡單的批評;
(二)忽略第三部的第二第三兩章;
(三)忽略第四部的任何一章或兩章。
第四部的材料有好些地方重複。其所以如此者,因為不重複則選擇一章就不免遺漏許多問題。但是因為材料重複,三章皆選,又難免使讀者感覺到秩序方面的混亂。關於這一點,以後有機會,總得有很大的修改才行。
金岳霖
歸納與演繹大不相同。我認為它們終究是要分家的,所以這本書沒有歸納的部分。同時從個人方面著想,我自己在知識論方面還沒有弄出條理的時候,我不能寫歸納法的書。
這本書共分四部,第一第二兩部或者沒有大問題。第三部介紹新式邏輯,全部分差不多完全是直抄。可是,不加語言方面的註解,不容易盡介紹的責任;加註解,又難免有錯誤,而錯誤恐怕很多。第四部所提出的問題最雜,它的可靠性的程度或者最低,而教員用它的時候發生意見不同的地方或者最多;我們似乎可以說它的內容不是邏輯,而是一種邏輯哲學的導言。我把它列入教科書的理由,一方面是因為它討論邏輯與邏輯系統的性質,另一方面也因為它給有志研究邏輯的人們一種往下再研究的刺激。
如果教員覺得時間不夠,他可以有以下的辦法:
(一)取消第二部,而代之以比較簡單的批評;
(二)忽略第三部的第二第三兩章;
(三)忽略第四部的任何一章或兩章。
第四部的材料有好些地方重複。其所以如此者,因為不重複則選擇一章就不免遺漏許多問題。但是因為材料重複,三章皆選,又難免使讀者感覺到秩序方面的混亂。關於這一點,以後有機會,總得有很大的修改才行。
金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