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整體養生聯盟

中國整體養生聯盟

中國整體養生聯盟,英文名稱:CHINA OVERALL HEALTH PEOMOTION UNION,縮寫:COHPU。2013年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整體養生聯盟是為了中國整體養生事業發展,由中國養生產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組成的行業管理機構,是真正由企業自己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中國整體養生聯盟將堅持“促進養生、最佳化服務、改善全民健康”的宗旨,致力於養生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在法律規範、產品研發、市場管理、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中國的養生產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成為代表行業標準的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整體養生聯盟
  • 外文名:COHPU
  • 國籍:中國
  • 成立時間:2013年12月29日
聯盟簡介,業務範圍,組織結構,領導簡介,聯盟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主要事件,

聯盟簡介

中國整體養生聯盟是為了中國整體養生事業發展,由中國養生產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組成的行業管理機構,是真正由企業自己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中國整體養生聯盟將堅持“促進養生、最佳化服務、改善全民健康“的宗旨,致力於養生產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在法律規範、產品研發、市場管理、行業自律及標準化建設等各個方面為中國的養生產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成為代表行業標準的組織機構。

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市場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分析行業形勢,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規劃或預測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展覽、論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等活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諮詢;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
(三)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接受委託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及維護行業信譽等工作;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內外有關養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協助會員開展反傾銷、反壟斷申訴應訴,以及相應的調查工作;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經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十)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一)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組織結構

秘書處:
為聯盟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全面落實理事長辦公會的決議,各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1.辦公室:
負責聯盟日常辦公的組織管理;以聯盟名義的對外聯繫、接待;有關檔案的起草、印章管理;協調各部門間分工與合作;聯盟網站的管理、聯盟會刊的編輯與出版。
2.會員部:
負責聯盟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的年檢、聯絡和管理工作,建立會員之家。
3.財務部:
負責聯盟的財務管理工作。
4.科技發展部:
負責聯盟的學術、評審、技術開發與諮詢服務等業務工作的策劃和組織實施。
5.會議展覽部:
負責聯盟主辦的重大活動及分支機構以聯盟名義召開的會議的協調與聯絡。
6.培訓部:
負責聯盟以及分支機構開展的培訓工作。
7.分支機構管理部:
負責聯盟各分支(代表)機構的申報、年檢、管理和聯絡工作,負責聯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聯絡工作。
8.國際合作部:
負責為企業搭建國際發展平台,尋找國際協作夥伴,以促進中國整體養生產業的迅速發展。
9.網路期刊部:
負責聯盟網站、聯盟會刊等對外宣傳工作。
10.法律事務部:
負責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

領導簡介

中國整體養生聯盟秘書長郭希恆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聯盟的名稱是: 中國整體養生聯盟,英文名稱:CHINA OVERALL HEALTH PEOMOTION UNION,縮寫:COHPU。
第二條本聯盟是由與養生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和科研開發單位及健康相關領域的企業家、專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聯盟的宗旨: 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全國養生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養生行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養生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中國養生行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世界養生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聯盟的住所:北京市通州區北苑南路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盟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市場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分析行業形勢,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規劃或預測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與本行業相關的展覽、論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等活動;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諮詢;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
(三)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接受委託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及維護行業信譽等工作;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內外有關保健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協助會員開展反傾銷、反壟斷申訴應訴,以及相應的調查工作;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經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十)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一)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聯盟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本聯盟個人會員僅限於有社會影響力的養生行業管理者、專業人員、科技工作者和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凡生產經營、研究開發保健相關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本聯盟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三)在本聯盟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聯盟時,應當按照本聯盟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聯盟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享受本聯盟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八)對本聯盟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聯盟章程、行規行約;
(七)服從本聯盟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聯盟的檢查與協調;
(八)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十二)對會員違反本聯盟紀律和損害本聯盟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理事長為本聯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聯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聯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受理事長委託,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聯盟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2月29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聯盟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2013年12月29日在北京成立
2014年1月10日,由北京朝陽區社區服務中心組織的“運動養生大講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