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散文詩學會章程

中國散文詩學會是我國各民族散文詩作家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的聯誼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民眾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散文詩學會章程
  •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散文詩學會
  • 第二條 :是非營利性民眾組織
  • 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延靜東里6號樓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散文詩學會
第二條 中國散文詩學會是我國各民族散文詩作家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的聯誼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民眾組織。
第三條 中國散文詩學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維護和遵守國家憲法和一切法律條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鼓勵作家深入生活,勇於創新,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對優秀的散文詩創作、評論、研究成果,給予表揚和鼓勵。把培養新一代青年散文詩人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廣泛團結新老散文詩作家,包括台灣、港澳及全球海外華人中的散文詩作家,參加國際文化活動,加強與各國散文詩作家的聯繫,積極推進中國散文詩交流,為繁榮我國散文詩的創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國作家協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學會的主管單位為中國作家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點在北京市朝陽區延靜東里6號樓06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散文詩的創作活動,發現、培養人才,擴大隊伍;
(二)組織散文詩的研討活動,進行國際文化交流;
(三)定期組織散文詩的評獎活動;
(四)主辦中國散文詩雜誌;
(五)進行推廣和發展散文詩有關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散文詩作品、評論或研究、翻譯著作的作者,或從事散文詩的編輯、教學與組織工作有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地方文學團體推薦;
(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到會會員半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報中國作家協會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時,應報中國作家協會審察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興辦各種文化企業、事業收;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編輯出版書刊、舉辦函授、筆會、集資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月第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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