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國散文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PROS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組成人員,為從事散文創作、評論、
研究、教學以及關心散文事業發展的廣大教師、理論工作者、作家、編輯與業餘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學術性、專業性和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馬克思主義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活躍散文研究的學術空氣,提高散文教學水平,推動散文創作,為中國散文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中國作家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古今中外的散文作家、作品、思潮、流派進行究;
(二)側重於現代散文歷史和當代散文現狀的研究;
(三)組織會員進行散文教學、研究和創作方面的專題調查,及時提供國內外散文研究的信息;
(四)組織會員對大中學校學生和廣大青年進行散文知識的普及工作;
(五)有計畫地舉辦各種類型和專題的研討會、筆會、講習班、進修班,進行學術和創作的交流;
(六)辦好會刊,為進行學術和創作的研究與交流提供陣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散文創作、評論、理論研究、教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文藝工作者;
(四)在散文創作、教學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高校教師和理論工作者;
(五)關心散文理論研究的作家、編輯和業餘作者;
(六)具有語文教學經驗,並在散文教學與研究上取得較顯著成果的中學語文教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於1998年12月21日會長擴大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