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管理暫行辦法,是2006年5月8日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布的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管理的管理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機構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 發文時間:2006年5月8日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組織和動員熱心教育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參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有關活動,根據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和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加強對本會志願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志願者與志願服務
  第二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願者是指:不計物質利益,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按照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工作要求提供的相關幫助和服務,主要是協助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調研核實接受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接受資助單位的相關情況。
  第四條 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四)遵紀守法。
第三章 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志願者的權利
  (一)參加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提供的培訓;
  (二)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願服務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獲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證書";
  (五)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條 志願者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不違反道德準則;
  (二)遵守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和宗旨的活動;
  (三)履行志願者服務承諾,維護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和志願者形象;
  (四)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的權利,對因服務而獲取的信息應該予以保密;
  (五)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志願者的申請招募與退出
  第七條 任何有志於成為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志願者的個人和團體,都可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公布招募志願者的信息,組織實施對申請者的審查和考核,並最終確定招募的志願者名單。
  第九條 志願者一經錄用並順利完成志願服務,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將向其頒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志願者證書"。
  第十條 志願者在項目結束後可自願退出志願服務。項目進行過程中,志願者欲終止志願服務時,需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願者的管理與培訓
  第十一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對志願者進行管理並提供培訓和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的管理
  (一)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建立志願者人才信息庫,實行分類管理;
  (二)如實記錄志願者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工作內容並備案;
  (三)對違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相關規定的志願者,基金會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願者資格的措施。
  第十三條 志願者的培訓
  (一)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其進行崗前的工作說明和基本技能培訓;
  (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由項目人員進行培訓、輔導;
  (三)針對以完成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志願者設計的專業性培訓;
第六章 志願者的獎勵
  第十四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願者,採取以下獎勵辦法。
  (一)將志願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
  (二)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網站進行宣傳;
  (三)為志願者做出實習或推薦鑑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訂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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