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CEAIE),中國教育界開展對外教育交流的全國性民間團體。1981 年經國務院批准,1984 年正式成立。會址在北京。宗旨:積極推動中國教育界與世界各國(地區)教育界進行合作和交流,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瑞士、義大利、泰國、西班牙、菲律賓等國的 70 余個民間或半官方教育機構、學術團體、教育諮詢研究單位等建立合作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 外文名: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CEAIE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教育部
  • 登記證號:461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6601P
  • 組織狀態:正常
  • 法定代表人:趙靈山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基本任務,成員和合作夥伴,組織結構,組織會員,機構設定,現任領導,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81年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式批准教育部和外交部報告,同意成立“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1982年
與美國州立大學與學院協會簽訂第一個中外教育民間合作協定。
1982-1983年
江蘇省、上海市等地開始籌建地方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1984年
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成立。理事會由97名理事組成,黃辛白任會長。自此,協會正式對外開展工作。
1985年
協會秘書處開始獨立辦公。秘書處逐步從國家教委外事局承接民間教育交流的有關項目,其中包括“中外師生文化交流(CEAIE-AFS)項目”。
1987年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徽標正式啟用。
1988年
國家教委批准協會設立“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
1989年
國家教委召開辦公會,就協會的發展方向,工作內容等事宜進行了專題研究;
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第二屆理事會由76名理事組成,會議選舉黃辛白為會長。
1990年
全國二十一個省市成立地方協會。
1991年
協會作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在民政部正式註冊;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紀念成立十周年大會”舉行,回顧總結十年發展歷程。至此,協會秘書處與16個國家及地區的60多個民間組織建立了交流合作關係。
1992年
協會與香港、澳門有關機構聯合發起,首次舉行“華夏園丁大聯歡活動”,開啟與港澳台地區的民間教育交流活動;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校及一些全國性的教育組織相繼成為協會會員單位。
1993年
協會首次在天津召開地方協會秘書長會議,建立有關工作會議制度。
1994年
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第三屆理事會由94名理事組成,會議選舉李滔為會長;
協會秘書處正式在京成立“中國教育國際交流研修中心”;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協會成為教育領域首家具有實施“境外培訓資格”的全國性單位,開始針對各級各類教育策劃並實施了一批境外培訓項目。
1995年
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期間,協會舉辦“婦女與教育”非政府系列論壇。以此為標誌,協會開始參與國際多邊民間交流活動。
1996年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紀念成立十五周年大會”舉行,回顧總結十五年發展歷程,國務院總理李鵬、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錢其琛等國家領導為協會題寫賀詞。至此,全國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地方協會,另有7個市級協會,總計77個會員單位。
1997年
國家教委進一步明確協會秘書處工作任務和人員編制。
1998年
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在北京舉行。第四屆理事會由110名理事組成,會議選舉柳斌為會長。
1999年
協會與澳大利亞大學校長委員會合作啟動“中澳大學校長能力建設項目”,在高校領導能力海外培訓中創新採用“影子校長”培訓模式。此後,協會又與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開展了各級各類校長領導能力建設項目。
2000年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章程”經修訂後公布;
協會秘書處正式在北京成立 “中教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首屆“中國國際教育論壇暨中國國際教育展”(“中國國際教育年會”的前身)舉行。
2001年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紀念成立二十周年大會”在京舉行,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錢其琛等國家領導為協會題寫賀詞;至此,協會會員單位增長至90個;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1+2+1中美人才培養計畫”啟動,首次引入中美高校課程銜接、學分互認培養模式。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協會宗旨是:積極推動中國教育界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增進各國和各地區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

基本任務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同各國、各地區教育科研機構、學術團體、教育、科技交流組織、學校及熱心支持教育事業的組織、企業、基金會及其相關人士等,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則下,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活動。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和中國各地方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聯合構成非官方中國教育國際交流的網路。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是該網路的中心,具有指導、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單列市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工作的責任。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成員和合作夥伴

1991年由中國民政部批准為全國性社團組織。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71位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產生。
在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16個市有地方協會。目前的團體會員單位共809家,包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
在國內項目合作夥伴單位1,000多個。
秘書處與50餘個國家和地區的170多個權威教育組織和團體建立了長期穩定的交流合作關係。
2006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2008年成為“聯合國新聞部非政府組織合作夥伴”;2009年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咨商地位”;2011年成為聯合國學術影響力項目成員。

組織結構

組織會員

全國已有31個省區、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方協會,有11個城市建立了獨立的市級協會。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現有145個團體會員單位,與53個國家和地區的170多個教育組織和團體建立了長期的交流合作關係。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的經費來自五個方面:通過執行項目的管理費用;通過對會員單位和社會開展有償服務所取得報酬;會費收入;募集基金;國內外捐贈和其它。

機構設定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全國各地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有關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以及企業、金融界熱心教育交流事業的人士協商推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兩、三年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現任領導

名譽會長

丁石孫 九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北京大學原校長
路甬祥 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學院原院長
林文漪 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原主席
李 滔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原會長
柳 斌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原會長,十屆全國人大常委

會長

劉利民 教育部原副部長

副會長

林建華 北京大學校長
袁 駟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靳 諾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書記
董 奇 北京師範大學校長
郭東明 大連理工大學校長
焦 揚 復旦大學黨委書記
鐘志華 中國工程院副院長、同濟大學原校長
鄒曉東 浙江大學黨委書記
朱崇實 廈門大學原校長
路 鋼 華中科技大學原黨委書記
周 旬 重慶大學黨委書記
張秀琴 中國常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原大使
沈 健 江蘇省教育國際交流協會會長
趙靈山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副會長、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縮寫為CEAIE。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教育國際交流的學校、社會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配合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中外人文交流事業的發展,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滿足辦人民滿意教育的要求,代表中國教育界同各國(地區)教育界開展非官方教育交流與合作,積極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增進各國(地區)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秘書處為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民間教育國際交流合作平台,實施各種形式的教育國際交流項目,促進中國同各國(地區)各級各類教育組織、機構和人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參與涉外教育行業自律,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依法依規從事涉外教育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開展涉外教育的認證和評估等質量保障工作;
(三)開展國際教育領域學術研究,編輯教育國際交流相關出版物,發布涉外教育領域相關報告和信息,為政府、社會和學校等提供諮詢和建議,發揮智庫作用;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面向國內外,開展涉外教育培訓、會議、展覽、評比、競賽等活動;
(五)指導和支持各地方教育國際交流協會開展工作,為會員發展提供服務;
(六)管理和使用教育國際交流基金;
(七)開展與本協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積極參與推動本協會事業發展、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接受本協會的任務。其中,營利性組織須與本協會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
(四)在教育及與教育相關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熱心協會事業發展、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接受本協會的任務;
(四)在教育及與教育相關的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的人士;
(五)須有兩個會員或一個理事會成員推薦;
(六)滿足本協會對個人會員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的程式:
(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收回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會員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按照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辦理:
(一)無正當理由兩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附屬會員。與本協會的宗旨和業務有一定關聯並參與本協會開展的項目和活動,但尚不完全具備成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附屬會員履行會員義務,享有本章程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外的會員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理事會成員由理事單位代表和個人理事組成,數量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3。每個理事單位推薦一名代表擔任本協會理事,可根據需要變更代表,並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變更、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人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十)指導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和個人常務理事組成,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每個常務理事單位推薦一名代表擔任本協會常務理事,可根據需要變更代表,並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可在屆中增補、變更、罷免部分常務理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育界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且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議本協會各機構的設立、變更、撤(注)銷,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五)批准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提交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出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選,報會長批准;
(六)決定協會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負責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受理事會的委託,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和副會長組成,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監督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的實施情況,審議有關重大事項,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歲,任期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本協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以及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監督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五)向教育部、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經教育部同意,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在本協會的領導下按照本章程和有關制度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
第五十條 本協會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工作融入本協會運行和發展全過程。本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民眾,團結和凝聚教育外事工作者,推動事業發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在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方面主動接受教育部黨組織的指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15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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