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中國政法大學作出成立“公司法與投資保護所”的決定(法大發(2015)130號檔案),內容如下:
1. 建所目的:“加強我校公司法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培養公司法高端人才,促進公司法和投資保護社會服務工作”。
2. 公司法研究所的性質:“正處級在編科研機構”。
3. 工作任務:碩士生、博士生培養,為此“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並代行學位分委員會職權,負責學術事務及研究生學位授予事項”。
4. 人事編制:“設所長1名(正處級),配置教學科研崗位(含所長)編制5人、行政秘書1人”。
研究課題
1. 在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公權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黨政官員及其親屬子女和其他“代理人”)和營利組織(商業公司、信託、“中介機構”)之間有哪些相互滲透?法律的應對需要考慮哪些要素、形成哪些基本規則?
2. 公司法教科書如何走出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形成的概念、概念分類、套用外國法律進行概念釋義和條文的羅列?教科書如何立足本國法律,形成一種既要求作者準確傳遞信息,又能讓讀者核查信息、擴展閱讀、更新糾錯的編輯規範?
3.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治理結構不完全是公司內部問題,經理人員任免、薪酬標準均牽涉到公權力個別干預、一般性政府管制和公司內部監控的互動作用。國企管理的代理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而得到改善?
4. “事業單位法人”的營利活動對治理結構產生何種影響?法律應對須考慮哪些要素、形成哪些基本規則?
5. 公司法的知識傳承形成了哪些認知誤區,如何破解?如:是否有必要區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票是否需要面值?“公司資本三原則”從何而來、造成哪些誤導?在股票電子化、集中登記、集中交易之後,依據紙質股票發行和交易模式發展而來的規則需要哪些改變?......
6. “中概股”海外上市的路線圖經歷了不同法域:營運企業在中國,離岸公司在加勒比海群島,股票上市和監管在西方已開發國家,這一模式對投資者、公司控制者、管理者、監管者產生哪些影響?“中概股”在美、加遭遇輪番做空和訴訟圍剿,暴露了中資企業的哪些弱點?
7. 離岸公司與海外洗錢、逃稅、隱匿和竊占公司資產、行賄、欺詐等犯罪活動的相關性分析。
8. “國企”身份對中國海外投資、反傾銷訴訟和雙邊、多邊貿易談判的影響。
9. 公司併購與“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