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與瑞士政府就瑞士在廣州設立總領事的協定

中國政府與瑞士政府就瑞士在廣州設立總領事的協定是由瑞士在2005年08月0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5年08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0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瑞士聯邦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瑞士聯邦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77/005號照會,內容如下:
“瑞士聯邦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瑞士聯邦政府確認,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瑞士聯邦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瑞士聯邦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範圍為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廣西自治區。
二、瑞士聯邦政府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希望在日內瓦設立總領事館並原則上予以接受,但須徵得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批准。時機成熟時,歡迎中方向瑞士當局提出正式申請。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特別是公約的第四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另行商定有關開館時間,館舍面積以及總領事館的人員配備事項。
三、雙方將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對方在本國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復照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二00五年八月五日於北京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瑞士聯邦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瑞士聯邦政府確認,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間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瑞士聯邦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瑞士聯邦政府在廣州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範圍為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以及廣西自治區。
二、瑞士聯邦政府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希望在日內瓦設立總領事館並原則上予以接受,但須徵得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批准。時機成熟時,歡迎中方向瑞士當局提出正式申請。根據1963年4月24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特別是公約的第4條和第20條規定,雙方另行商定有關開館時間,館舍面積以及總領事館的人員配備事項。
三、雙方將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對方在本國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並本著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瑞士聯邦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駐華大使館
2005年7月25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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