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和蘇丹政府就蘇丹在香港委派名譽領事的協定是由蘇丹在2005年12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5年12月19日
-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蘇丹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蘇丹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SEB/6/5號照會,內容如下:
“蘇丹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蘇丹共和國政府確認,蘇丹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蘇丹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譽領事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蘇丹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譽領事,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應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五、蘇丹共和國在香港設立職業領事機構後,不再保留名譽領事。
六、雙方將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妥善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蘇丹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第SEB/6/5號照會,內容如下:
“蘇丹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蘇丹共和國政府確認,蘇丹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著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蘇丹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譽領事事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蘇丹共和國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譽領事,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應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範圍內執行領事職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蘇丹共和國駐香港名譽領事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五、蘇丹共和國在香港設立職業領事機構後,不再保留名譽領事。
六、雙方將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國際慣例,妥善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外交部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