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

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

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China Investment Planning Research Committee,簡稱“投劃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民政部:社證字第 3226-4號)在北京設立,是商務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下屬獨立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Investment Planning Research Committee
  • 地點:北京
  • 所屬:商務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機構職責,業務範圍,章程,

機構職責

積極有效的組織各類金融理論和實踐學術研究,切實、有效開展各界學術交流,充分利用各個金融領域的專家資源,通過提供各類金融調研、培訓、諮詢、出版、交流等服務,實現“金融服務市場、市場促進金融”的目標,提高金融服務學術水平和服務水平,加強金融服務領域的實踐溝通和技術交流,推動金融產業融合促進與創新,有效搭建金融高級人才培養的平台,切實為我國金融服務注入更多動力。

業務範圍

經民政部核定,金融委開展的業務範圍有:
1.組織開展金融創新、金融產品與投資、金融風險管理、金融促進、金融教育等的學術實踐交流、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學術、科研課題研究和戰略規劃服務。
2.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學術交流與技術研討活動,推動金融服務的技術發展和社會普及,推動金融業與各經濟產業的相互融合、促進、創新。
3.開展金融服務專業培訓工作,為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培養各類金融服務人才,逐步推出新型金融服務實踐技能評測。
4.積極組織開展金融服務調研活動,編制各類金融服務調查報告、行業報告、分析報告等,向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和決策參考信息。
5.積極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決策研究、戰略規劃、技術實施等諮詢顧問服務。
6.積極開展金融理論與技術的書刊編輯和出版工作,組織金融信息交流服務。
7. 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研究活動。

章程

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管理條例》和中國國際貿易學會《關於調整和充實投資規劃工作委員會主要領導機構及領導人員的決定》,特制訂本團體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簡稱投劃委,英文譯名China Investment Planning Research Committee。
第三條 本團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在北京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主管,是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領導下,根據自願的原則,由從事金融和金融服務實務工作的金融機構專家、從事金融學術研究和科研教學的專家學者、從事金融相關服務產業的資深專業人士聯合組建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社證字第3226-4號)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積極有效地組織各類金融理論和實踐學術研究,切實、有效開展各界學術交流,充分利用各個金融領域的專家資源,通過提供各類金融調研、培訓、諮詢、出版、交流等服務,實現“金融服務市場、市場促進金融”的目標,提高金融服務的實踐與學術水平,加強金融服務領域的實踐溝通和技術交流,推動金融產業融合促進與創新,有效搭建金融高級人才培養的平台,切實為我國金融服務注入更多動力。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和國家民政部有關社團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後巷28號商務部研究院三層
第七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東後巷28號商務部研究院三層(郵編1007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金融創新、金融產品與投資、金融風險管理、金融促進、金融教育等的學術實踐交流、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學術、科研課題研究和戰略規劃服務。
(二) 開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學術交流與技術研討活動,推動金融服務的技術發展和社會普及,推動金融業與各經濟產業的相互融合、促進、創新。
(三) 開展金融服務專業培訓工作,為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培養各類金融服務人才,逐步推出新型金融服務實踐技能考試評測。
(四) 開展金融服務調研活動,編制各類金融服務調查報告、行業報告、分析報告等,向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和決策參考信息。
(五) 積極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決策研究、戰略規劃、技術實施等諮詢顧問服務。
(六) 開展金融理論與技術的書刊編輯和出版工作,組織金融信息交流服務。
(七) 開展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採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單位會員
1、 擁護和遵守團體章程;
2、 願意加入社團為促進中國金融服務事業貢獻力量;
3、 中國境內註冊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財經科研教學單位、其他金融服務相關機構;
4、 專業及地方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二) 個人會員
1、 擁護和遵守團體章程
2、 願意加入團體為促進中國金融服務事業貢獻力量;
3、 從事金融服務相關領域研究工作和實務工作並有獨特見解的專家學者和機構管理人員;
4、 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秘書處批准;
(四)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本團體是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的分支機構,實行中國國際貿易學會領導下的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定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須得到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的正式任命。
第十八條 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團體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會主要負責人由中國國際貿易學會任命。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任免理事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五)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下設投資規劃學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際貿易學會和投資規劃工作委員會的雙重領導。
第三十二條 投資規劃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並須得到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的正式聘任。投資規劃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任中外籍的榮譽主任和顧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單位、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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