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China Investment Planning Research Committee,簡稱“投劃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民政部:社證字第 3226-4號)在北京設立,是商務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下屬獨立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投資規劃研究工作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Investment Planning Research Committee
- 地點:北京
- 所屬:商務部中國國際貿易學會
機構職責
業務範圍
1.組織開展金融創新、金融產品與投資、金融風險管理、金融促進、金融教育等的學術實踐交流、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學術、科研課題研究和戰略規劃服務。
2.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學術交流與技術研討活動,推動金融服務的技術發展和社會普及,推動金融業與各經濟產業的相互融合、促進、創新。
3.開展金融服務專業培訓工作,為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培養各類金融服務人才,逐步推出新型金融服務實踐技能評測。
4.積極組織開展金融服務調研活動,編制各類金融服務調查報告、行業報告、分析報告等,向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和決策參考信息。
5.積極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決策研究、戰略規劃、技術實施等諮詢顧問服務。
6.積極開展金融理論與技術的書刊編輯和出版工作,組織金融信息交流服務。
7. 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研究活動。
章程
(一) 開展金融創新、金融產品與投資、金融風險管理、金融促進、金融教育等的學術實踐交流、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委託,開展學術、科研課題研究和戰略規劃服務。
(二) 開展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學術交流與技術研討活動,推動金融服務的技術發展和社會普及,推動金融業與各經濟產業的相互融合、促進、創新。
(三) 開展金融服務專業培訓工作,為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培養各類金融服務人才,逐步推出新型金融服務實踐技能考試評測。
(四) 開展金融服務調研活動,編制各類金融服務調查報告、行業報告、分析報告等,向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和決策參考信息。
(五) 積極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決策研究、戰略規劃、技術實施等諮詢顧問服務。
(六) 開展金融理論與技術的書刊編輯和出版工作,組織金融信息交流服務。
(七) 開展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研究活動。
第九條 本團體採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和遵守團體章程;
2、 願意加入社團為促進中國金融服務事業貢獻力量;
3、 中國境內註冊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財經科研教學單位、其他金融服務相關機構;
4、 專業及地方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二) 個人會員
1、 擁護和遵守團體章程
2、 願意加入團體為促進中國金融服務事業貢獻力量;
3、 從事金融服務相關領域研究工作和實務工作並有獨特見解的專家學者和機構管理人員;
4、 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個人會員須經本會秘書處批准;
(四)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定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須得到中國國際貿易學會的正式任命。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團體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任免理事會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五)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一) 會費收入;
(二) 單位、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