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簡稱農投委)是中國三農投資領域權威的協會組織,擁有中國三農領域最權威的涉農投資智庫資源和三農項目投資資源。

農投委多年來在國家發改委中國投資協會的領導下,以服務政府和企業為宗旨,以促進我國農業產業轉型升級,落實精準扶貧,推動生態村鎮投資建設,推進我國涉農投資的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稱: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 AGRICULTURE AND RURAL INVESTMENT COMMITTEE
  • 總部地點:中國北京
  • 成立時間:2004年04月
委員會簡介,委員會宗旨,委員會條例,會員服務,

委員會簡介

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簡稱農投委)是經國家發改委批准、民政部登記成立,以農業龍頭企業、重點企業和農村合作組織為主的農業和農村投資主體單位、農業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企業家等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社團組織,是中國投資協會的二級機構。
農投委是中國三農投資領域權威的協會組織,擁有中國三農領域最權威的涉農投資智庫資源和三農項目投資資源。農投委多年來在國家發改委中國投資協會的領導下,以服務政府和企業為宗旨,以促進我國農業產業轉型升級,落實精準扶貧,推動生態村鎮投資建設,推進我國涉農投資的健康發展為主要目標。
農投委以農業農村投融資創新為主線,致力於推動我國農業農村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生態農業和生態村鎮投資建設,落實精準扶貧,積極為各級政府和會員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決策諮詢、項目落地、培訓交流、投融資服務等。

委員會宗旨

委員會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條例規定的宗旨,聯繫和組織會員,在中國投資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和社會各類農業投資主體做好服務;為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為解決“三農”問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做好各項工作。

委員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委員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Agriculture and Rural Investment Committee of 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ARICIAC,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委員會性質:委員會是經國家發改委批准、國家民政部登記成立,由農業和農村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領域以及農業相關部門、有關專家學者、企業家等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社團組織,是中國投資協會的二級機構。委員會依據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聯繫和組織會員獨立開展工作,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委員會宗旨: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和社會各類農業投資主體做好服務;為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為解決“三農”問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全心全意做好各項工作。
第四條 委員會地址:中國·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自律,加強投資主體自律建設,規範農業投資企業行業行為,提升職業道德,支持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二)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適時傳達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和政策信息,依法維護理事單位的合法權益,研究和探討農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方向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參考依據;
(三)探索新時期我國農業和農村投資方式、融資機制、科學決策和管理的理論和模式。為深化農業和農村投資體制、經濟管理體制改革,提供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的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為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三農”開展各項服務;
(四)承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委託的農、林、水、生態投資與建設方面的重大課題調研、政策研究和發展規劃;
(五)大力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在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進程中,在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一體化等方面開展各項服務活動;
(六)調查研究現代農業發展動態和趨勢,組織農業研討和高層論壇,組織總結宣傳推廣企業先進經驗,組織招商引資活動,參與和促進我國農業投資合作的有關活動。編輯出版有關參考資料。
(七)利用中國投資協會和委員會的專業優勢,為理事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多種諮詢服務:
1、為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生態旅遊、農業循環經濟發展、加強農村現代流通體系建設等提供諮詢服務;
2、為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技術和信息、項目策劃和資金籌措、項目評估和諮詢等服務;
3、為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安全、鄉村道路、農村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為扶貧開發、農村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綜合整治等提供諮詢服務;
4、為外商投資農業提供諮詢服務;
5、提供項目投資合作中介服務。
(八)完成中國投資協會交辦和委員會確定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條 委員會以農業和農村投資主體等單位、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龍頭企業、重點企業、農村合作組織等理事為主,適當吸收政府事業機構、社團等單位,以及在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工作成績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個人。
第七條 委員會理事也是中國投資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和委員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投資協會章程及農業和農村投資專業委員會條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和委員會;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 經考察和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交協會審核批准。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和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和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和委員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和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本條例,執行協會和委員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和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 參加協會和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四) 完成協會和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 單位理事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七)未經本會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辦理業務和舉辦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委員會。理事如果超過一年不參加委員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的行為,經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審議並報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委員會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參與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和委員會條例;
(二)選舉或罷免委員會常務理事;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並報經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受常務理事會委託,由會長辦公會領導開展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根據會長辦公會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四年。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三農”和投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協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主持專委會日常工作;
(三)召集會長辦公會,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四) 批准委員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聯繫協調專委會各級工作人員、理事和內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部門、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專委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的財務帳戶由協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會費;
(四)捐贈;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發展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協會的監督。委員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委員會條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修改後的條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經協會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終止動議前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終止前,須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2013年3月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服務

· 為會員建立溝通渠道,向政府部門反映意見,提出政策建議,促進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建設。
· 搭建合作平台,為會員間提供交流合作服務。
· 通過專委會刊物、網站等信息渠道,向會員提供政策信息、經濟信息和其他信息服務。
· 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為會員提供產業科研支持。
· 與投融資機構、電子商務平台等建立合作關係,為會員提供融資和渠道搭建服務。
· 通過舉辦各類展覽會、招商會等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市場;
· 通過舉辦各類專題調研、高峰論壇、商務考察等活動提高會員素質、開拓會員的經營思路、引導會員 積極有序的參與國內外市場的競爭。
· 建立專委會智囊團,為會員提供各類諮詢服務。
· 向社會宣傳推薦本會會員,提升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和社會形象。
· 獲得其他隨時開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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