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簡稱中國創投專委會)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成立(發改人乾字[2010]36號)、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民社登字[2010]第6080號)的全國社會團體,是目前國內唯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正式審批註冊(社證字第4122-9號)的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 批准成立:發改人乾字[2010]36號
  • 民政部批准:民社登字[2010]第6080號
  • 組織: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
簡介,章程,

簡介

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宗旨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創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創業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加強創投行業規範和企業自律管理,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創投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創投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企業之間聯繫交流合作的橋樑與紐帶,推動中國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主要業務:年度發展報告;行業評優表彰;政策信息研究;行業高峰論壇;專業人才培訓;行業入口網站;企業資質認證;資本項目對接;法律諮詢顧問;國際合作交流。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文簡稱中國創投專委會)。英文名稱: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VCA)。
第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性質:中國創投專委會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並經民政部登記成立,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合法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中介和諮詢服務機構、相關研究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等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社團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
第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創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創業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規範和企業自律管理,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創業投資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資本與項目之間聯繫交流合作的橋樑與紐帶,推動中國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161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各類問題,為會員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制定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
(三)代表行業利益,向政府提出各類政策法律諮詢建議;
(四)舉辦各類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
(五)作為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對外交流的平台與視窗,聯繫境外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組織與創業投資機構;
(六)收集整理創業投資行業相關信息,定期發布創業投資報告,出版發行創業投資專業刊物,創辦創業投資專業網站,加強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
(七)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
(八)政府交辦和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是中國投資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
(三)單位會員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投資主體和活躍在創業投資領域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個人會員是在上述單位會員及創業投資科研、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二)經考察通過後,提交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中國創投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創投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創投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工作,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各項活動,並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中國創投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
(七)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創投專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
(三)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中國創投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中國創業投資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等。
第三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聯席會長的權益與副會長相同,從業界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副會長中產生,聯席會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事關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與政策問題;
(二)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出席國際、國內有關活動;
(三)就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提出建議或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務。
第三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創業投資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為名譽會長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三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諮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三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相關法律事務。
五、會長聯席會
第三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會長聯席會。會長聯席會由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聯席會長從副會長中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任一屆。會長聯席會討論決定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
第三十八條會長聯席會議由三名以上聯席會長聯名提議,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六、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秘書處,為中國創投專委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協會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投資協會授權中國創投專委會獨立管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中國投資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專家顧問諮詢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的經費;
(四)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五)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部門徵求意見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
第五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前,須經中國投資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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